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羅文江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637/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4 September 2023.

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控罪二「使用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

Case No.DCCC 637/2022[2023] HKDC 1306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4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37/2022

[2023] HKDC 13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3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羅文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林偉權
日期:  2023年9月14日
出席人士:  陳皓璋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譚健業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陳梁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Causing death by dangerous driving)
  [2] 使用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Using a vehicle not in good and serviceable conditi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及控罪二「使用並非在良好及可使用狀態的車輛」。

案情

控罪一

2.有關的交通意外發生在香港上環皇后街帝后華庭屋苑外,被告人駕駛之的士撞斃一名66歲黃姓女子(下稱「死者」)。

3.該段皇后街是雙線單程車路,路面乾爽、維修妥善,事發時交通流量稀疏、天氣良好、能見度佳,路面的限速為每小時50公里。

4.當日2021年9月11日上午九時許,一名女子登上被告人之的士後座,的士沿德輔道西轉入皇后街左一線,當時的車速為每小時12 ±1公里。

5.被告人之的士裝有行車紀錄儀,鏡頭拍攝到死者在09:46:16時由皇后街右邊行人路急步行出皇后街馬路的左二線,並在09:46:19時由左二線走進左一線,被告人之的士當時在左一線,以時速18 ±2公里行駛。

6.的士後座乘客於09:46:18時已察覺的士可能會撞到死者,該乘客發出連續的“ur ur ur”聲,但被告人未能領會,繼續前駛。

7.在09:46:19時轉為09:46:20時的一剎,的士車頭中間偏左部分撞到死者,當時的士車速為每小時23 ±2公里。

8.的士撞到死者後,向前行駛了15.2米,於09:46:23時才完全停下,死者整個人被困在右前車底。

9.被告人停車後,只是打開車門向外望,他沒有探頭出外或下車查看發生了甚麼事。他在09:46:28時再開車前駛,後座乘客聽到途人尖叫,便叫被告人停車,的士在09:46:34時再度完全停下,把困在車底的死者拖前大約15米。

10.附近的閉路電視顯示被告人今次下車視察,他見死者被困在車底便打電話報警。

11.警察到場,將死者送院。

12.死者的死亡原因是今次交通意外對她的身體造成多處傷害。

13.警方為被告人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被告人說他看不到死者,他解釋可能是自己疏忽或是剛剛和乘客談論行車路線。他說自己沒有長期病患或受任何可以影響駕駛的疾病困擾。被告人說在意外發生前看過皇后街前面的交通燈訊號為紅色,他說曾經打開車門去查看是否撞到東西,望過前方及旁邊,但見不到異常情況。

14.被告人危險駕駛在於:(一)他駕車時沒適當注意前方路面情況,因此沒留意到死者橫過馬路;(二)在起初撞到死者後,他知道或懷疑的士可能碰上了東西或途人而停車,卻沒有清楚視察便開車前駛。

控罪二

15.被告人之的士駕駛座位安全帶非法裝配了一個長尾夾,因而損害了安全帶的回捲功能。

16.被告人在警誡下說該長尾夾已裝上大約一星期,他說若沒有此裝置,安全帶會令他感到不適。

案底

17.被告人現年72歲,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18.被告人在1986年得到車牌,有以下交通紀錄:三次不小心駕駛,一次在2016年、兩次在2018年。他亦有一些定額罰款事宜紀錄。

求情

1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現年72歲,和妻子在2009年離婚,兩名兒子已經長大成人,在別處居住。被告人原本和年邁母親同住,但母親在上月剛剛過世。

20.律師說被告人在2009年開始任職的士司機,但在本案發生後已經沒再駕駛,他目前靠兒子給予生活費和自己的積蓄過活。

21.律師指出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交通紀錄則有三次不小心駕駛和一些定額罰款事宜。

22.律師說被告人對自己的駕駛犯錯感到懊悔,願向死者家人致歉。

23.律師說被告人不能說清楚為何當天未有注意到死者的出現,即使後座乘客發出叫聲,他也沒有察覺危險。

24.律師說被告人第一次停車後曾經打開車門外望,見前面及旁邊沒有異常情況便開車前駛。當他聽到後座乘客說的士撞上東西,便再度停車,並叫乘客轉乘其他車輛。

25.律師講及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指出英國的Cooksley案 [2003] 3 All ER 40將危險駕駛罪責分為四等:(一)沒有加刑因素;(二)中度罪責;(三)高度罪責;(四)極高罪責。

26.律師說的士撞到死者時,車速僅為每小時二十多公里,被告人沒有超速駕駛,也沒有衝紅燈、沒有超越雙白線或受任何酒精、藥物影響。

27.律師說案發地點不是行人過路處,所以被告人的危險駕駛並非是最惡劣的一種。律師說被告人的罪責極其量屬於中度罪責類別,希望法庭對已經72歲的被告人作出輕判。

28.關於停牌方面,律師說被告人已經退休,不會再駕駛任何車輛。

29.至於控罪二,律師叫法庭以罰款處理。

判刑

控罪一

30.律師提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案例,包括英國的Cooksley案,該案常被本港法庭引為參考。

31.Cooksley案將危險駕駛罪責分為四等:(一)沒有加刑因素,判刑範圍是12至18個月監禁;(二)中度罪責,判刑範圍是2至3年監禁;(三)高度罪責,判刑範圍是4至5年監禁;(四)極高罪責,判刑範圍是6年以上監禁。

32.死者雖然是急步橫過馬路,但她不是從行人路跑出來,當時街上的情況並不複雜,人車不多,被告人若留心路面情況是可以把一切都看得清楚,而應知道死者急步從行人路行出馬路,由右至左橫過的士車頭。

33.死者在皇后街右邊行人路向馬路方向急步行走(09:46:16時);她踏出左二線馬路(09:46:17時);再走進左一線(09:46:19時);隨即遭的士車頭中間偏左位置撞到 (09:46:20時)。這段時間長達大約四秒,後座乘客亦在09:46:18 - 09:46:19時發出叫聲,但被告人仍懵然不察死者出現。

34.的士撞到死者後,被告人雖然不知的士撞到的是途人,但他顯然知道有意外發生,所以將的士停下(09:46:23時)。可是,被告人只是打開車門看了兩秒多,他沒有探頭外望,更沒有下車查看清楚,便以為沒事,再開車前行(09:46:28時),因此將困於車底的死者再拖行大約15米,今次他因為後座乘客及外邊途人呼叫才再次停車,的士在09:46:34時再度完全停下。

35.被告人未能在起初的幾秒(09:46:16 - 09:46:20時)注意到死者出現,他的視線並未受到任何阻礙。本席不知被告人當時將注意力放到哪裡,但他顯然沒有適當地注意路面情況。

36.的士乘客在意外發生前看到危險,她在車內發出尖叫,但被告人竟毫無反應,的士隨即撞著死者,被告人仍懵然不知。

37.被告人如此駕駛實在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如此駕駛所產生的危險是顯而易見的,這已構成危險駕駛。

38.死者遭的士撞到後,被告人即使不知道自己的車輛撞到人,也顯然察覺有事發生,才會將的士停下,但他竟不下車查看去確保的士沒有壓著人或物件,他只是稍為打開車門向外望兩秒多,便再開車,導致被困在車底的死者再被拖行大約15米,因而對死者造成更大傷害。

39.死者被送院後被證實身體多處受傷而死。

40.被告人上述的危險駕駛及加重刑責情況已超越中度罪責等級。

41.被告人過往的駕駛紀錄也不算良好,他在2016年至2018年有三次不小心駕駛紀錄。

42.本席認為控罪一的判刑起點應為三年半監禁,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的判刑扣減,減為28個月。

43.被告人現已72歲,過往亦無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為此對被告人減刑3個月,控罪一的認罪判刑最後為25個月監禁。本席亦頒令被告人須停牌6年,他要在停牌期間的最後3個月內自費修習和完成駕駛改進課程,否則不得再駕駛任何類型車輛,停牌令由今日起生效。

控罪二

44.被告人在安全帶非法裝上長尾夾,這影響了安全帶的回捲功能。本席以1,500元為控罪二的罰款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以獲得三分一寬減,控罪二的認罪罰款為1,000元,從擔保金扣除。

( 林偉權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