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綽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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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二「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及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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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4/2022 [2023] HKDC 14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6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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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販運危險藥物」,控罪二「駕駛時無有效駕駛執照」及控罪三「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 案情簡述 2.2022年6月6日早上約4時15分,警員在青衣路巡邏,發現一輛汽車停在一個商場外面。警員上前調查,發現該車的引擎仍在運轉,被告人坐在司機座位,雙手握著軚盤,他的身旁有一名女乘客,被告人見到警察時表現緊張。 3.警察搜查車輛有以下發現:
4.總結下來,警方發現被告掌管的私家車內共有31小袋可卡因,共重5.42克,含4.39克可卡因,與及7小袋氯胺酮,共重2.19克,含1.81克氯胺酮,全部毒品總值港幣6,500多元。 5.警方在被告身上發現港幣26,620元。 6.在警誡下,被告人對警察說「有個朋友叫我揸呢部車,將車𥚃面啲毒品送去長亨邨畀人,佢話畀2,500鈫我,但我仲未收錢」。 7.警方查得被告人並無持有有效駕駛執照,在警誡下,被告人承認他「揸大膽車」,他並沒有駕駛執照。 案底 8.被告人現年22歲,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9.被告人未領有任何車牌,但他擁有一部私家車。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擁有的私家車並不是涉案的那部私家車。交通紀錄顯示被告人管有的私家車在2022年1月起,無數次沒貼出有效行車證。 10.另外,紀錄顯示被告人有一些交通定罪紀錄,包括他在2022年5月5日干犯和第三項控罪相同的「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他在2022年11月17日被法庭定罪,須停牌12個月。 求情 11.辯方律師說被告人未婚,父母早年離異;被告人和母親同住;母親在2021年破產;被告人在案發前任送貨散工,收入並不穩定。 12.律師說被告人沒有黑社會背景,也沒有吸毒。 13.律師計算出荒謬測試(Absurdity test)、轉換測試(Conversion test)及比例測試(Ratio test)各項的量刑起點如下:
14.律師說被告人在本案的販運危險藥物行動中,只是擔任快遞員,屬於最低層的犯罪角色;他是初犯,並及早認罪。 15.律師呈上一些求情信件,有宗教人士和親友為被告人說情。有人指被告人患有過度活躍症,他為賺錢養家而起貪念,替人運毒。 16.律師指出被告人雖然無牌駕駛,但沒有造成交通意外。 判刑 控罪一 17.被告人犯案時是21歲多,屬於年青,以前沒有犯罪紀錄。他為錢而替人帶運毒品,涉及4.39克可卡因(以純毒計)和1.81克氯胺酮(以純毒計)。 18.辯方律師計算出的荒謬測試、轉換測試和比例測試各項量刑起點,大致正確。 19.辯方律師說被告人只是一名快遞員,替人運送毒品,在販毒行為中扮演最低層的角色。不過,運送毒品的角色在販毒行為中不可或缺;假若沒有這些所謂快遞員替人帶運毒品,販毒主腦也難以把非法生意營運下去。 20.被告人年青及初犯,但同時販運兩種毒品。本席以42個月監禁為控罪一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一的認罪判刑為28個月監禁。 控罪二 21.被告人無牌駕駛,辯方律師也承認被告人今趟不是第一次無牌駕駛。被告人無牌駕駛是為人運送毒品,是一項加重刑責因素。這項控罪首次干犯最高監禁是3個月。本席以3個月監禁為控罪二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二的認罪判刑為兩個月監禁。 控罪三 22.被告人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汽車,若一旦發生意外,受傷的第三者就不能得到保險涵蓋。被告人在2022年5月5日有一次同類干犯,本席以6個月監禁為控罪三的量刑起點;被告人及早認罪,可獲三分一扣減,控罪三的認罪判刑為4個月監禁。另外,被告人不得駕駛任何類型汽車,為期36個月,由今日起計。 刑期執行 23.被告人沒有駕駛執照,當然不能獲得第三者保險涵蓋,控罪二和控罪三的判刑可以全數同期執行,共為4個月監禁。 24.控罪一是販運危險藥物,性質和控罪二及控罪三不同,控罪一的28個月刑期須和控罪二及控罪三的刑期都分期執行,即被告人承認控罪一至控罪三後,須合共入獄32個月。另外,他因干犯控罪三,不得駕駛任何類型車輛,為期36個月,由今日起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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