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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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控罪書有2名被告。D1何慧敏承認她面對的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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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1及497/2023(合併) [2023] HKDC 13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1及4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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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控罪書有2名被告。D1何慧敏承認她面對的第一、第二及第三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 2.控方案情指出如下:— 第一項控罪—處理贓物罪 3.2022年2月28日,尹政華(PW1)在面書以港幣$68,800元放售一隻手錶。2022年3月2日,有人接觸PW1,用戶名稱是Manman Chan。雙方同意2022年3月8日中午在屯門良景邨交收手錶,亦同意經銀行轉賬支付款項到PW1朋友林國輝Ray(PW2)的賬戶。 4.2022年3月8日,Manman Chan在網上向PW1表示身體不適,男友會到場交易。在指定的時間及地點,PW1與一名男子(WP1)見面。WP1向PW1展示一張流動電話螢幕截圖,顯示一筆宣稱為銀行轉賬。PW1於是把手錶交給WP1。 5.同日中午12時20分左右,PW1致電問PW2有否收到銀行轉賬。PW2表示銀行賬戶收到$78,880元,比議定售價多出$10,000元。PW1在網上把此事告知Manman Chan。對方叫PW1轉賬$10,000元至一個轉數快賬戶。PW1從他本人銀行賬戶轉賬該筆款項。 6.同日下午2時左右,Manman Chan致電PW1,表示不小心把$30,000元轉賬至PW2銀行賬戶。PW1向PW2確認此事,其後告訴Manman Chan只有$20,000元可歸還。Manman Chan叫PW1轉賬$20,000元至一個轉數快賬戶。PW1用他本人賬戶轉賬。 7.同日下午2時30分左右,PW2收到銀行通知,得悉兩筆分別為$78,800元及$30,000元的支票存款均未能兌現。PW2立即將此事告知PW1。跟著PW1便無法再聯絡Manman Chan或WP1。 8.同日稍後,D1在富榮大押以$48,000元賣掉PW1的手錶。D1出示她本人的香港身份證登記。富榮大押閉路電視拍攝到賣錶過程。警方其後檢取PW1的手錶。 第二項控罪—處理贓物罪 9.2022年3月14日,陸達林(PW3)在面書以$207,000元放售一隻手錶。2022年3月28日,有人聯絡PW3。雙方同意同日中午在港鐵荔枝角站交收手錶。 10.同日稍後,上述買家告訴PW3會由朋友代為到場交易。在指定時間及地點,PW3與一名男子(WP2)見面。PW3用流動電話查閱銀行紀錄,看見有兩筆分別為$181,000元及$26,000元的款項存入賬戶,於是把手錶交給WP2。 11.其後,PW3收到銀行通知,得悉上述兩筆支票存款均未能兌現。 12.2022年3月28日下午1時許,D1、D1丈夫及一個叫阿Sam的男子把PW3手錶帶往富榮大押出售。富榮大押東主譚清泉(PW4)認得D1,因為D1較早前曾經把PW1的手錶賣給富榮大押,而該手錶後來被警方檢取。因此,PW4拒絕接收那隻手錶。富榮大押閉路電視拍攝到D1、D1丈夫及阿Sam。 第三項控罪—保管及控制偽製流通紙幣 13.2022年8月3日早上8時許,女偵緝警員7747在油麻地忠誠賓館1502號房拘捕D1。D1在警誡下說「我冇錢先至幫人拎嘢去當」。 14.同日早上9時許,女警搜查房間,在床底發現24張港幣$500元銀行紙幣,全部印有同一序號「EY212072」。女警以藏有偽鈔罪名拘捕D1。 15.涉案1502號房由D1及其丈夫共同租住。 16.上述涉案銀行$500元紙幣並非真鈔。 D1的警誡陳述 17.2022年8月3日,D1於錄影會面中在警誡下承認或聲稱以下事項:—
18.2022年12月1日,PW4在認人手續中認出D1。 求情理由 19.47歲的D1是單親母親,與前夫有2名兒子,近年有一名8歲年幼的兒子。辯方說D1自2020年便失業,因為經濟原因犯案。D1只是因為$500元的報酬幫人,把第一項控罪的手錶典當。她的罪行角色較輕。第二項的處理贓物罪之中,D1並沒有把手錶脫手。2名事主亦能找回失物。辯方希望法庭能夠把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判刑以2年為起點。 20.就第三項管有偽鈔罪,D1並沒有意圖使用偽鈔。 21.辯方說D1自被捕後,已經被扣押超過1年。她坦白認罪,感到愧疚,希望能早日與幼子團聚。辯方亦呈上D1的求情信。 22.辯方引用早前的判刑案例,希望法庭能夠以較輕的刑期作為量刑起點,把判刑同期執行。 判刑 23.47歲的D1在其求情信中說她多年來一直母兼父職,照顧3名兒子。她感嘆遇人不淑,為了生活而鋌而走險,因而犯案。辯方說第二項涉及的手錶大約20多萬,遠較第一項涉案的手錶為高。 24.在法庭的查問下,D1堅決不會協助警方指證那給她兩隻手錶的男子,亦不會在D2的審訊中作為控方證人。 25.今天,D1的8歲兒子的生父和D1與前夫所生的大兒子都在法庭支持D1。D1因為經濟原因而犯案,第一項控罪(2022年3月8日)得到$500元,而第二項的手錶的典當(2022年3月28日),D1和對方協議「平分報酬」。最後就第二項的手錶,D1並沒有得到任何報酬。 26.D1從1992年12月開始有5項定罪。D1在2021年8月13日,因為管理非法賭博地方及違反食物衛生局局長的指引而被判監4星期,緩刑12個月,亦即是說D1的緩刑令是維持至2022年的8月12日。本案第一及第二項的控罪在2022年3月發生,而第三項則在2022年8月3日發生。這亦表示D1是違反緩刑令,但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並不會因D1違反緩刑令,而把D1加監至少一星期。 27.就第一及第二項控罪,本席並不相信D1的說法是全部的事實。但本席接受D1不知道,亦沒有參與兩名事主因被人詐騙而失去手錶的情況。當然,兩名事主日後亦能取回他們的失物(其後本席得知第一名事主能夠和當舖達成協議,以$24,000元取回他自己的手錶)。雖然她沒有因第二項手錶的當押而得到收益。D1是會得到報酬而犯案。D1所採取的方法亦十分簡單,只是親自到當舖展示及登記自己的身份證。這亦表示D1可以說無所遁形,證據確鑿。D1認罪以求減刑是明智之舉。 28.這類案件並沒有判刑的指引。判刑可視乎案情、失物的價值,以及被告的角色而決定。 29.D1的求情信內容乏善足陳。她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亦考慮到上訴庭在特區 訴 Xiao Wei [2004] 1 HKC 520的判刑考慮。當中上訴庭亦考慮及認為英國案例,即女皇訴Bernard Webbe & Others並不能提供實質性的判刑指引。但處理贓物犯案的手法,犯案者的得益,犯案者的角色,以及失物的價值等等,都可視為判刑考慮因素。 30.本席相信D1是在娛樂場所被人利用。她對失物的獲取及變賣失物後的得益並不知情。在考慮到所有的判刑因素,本席以2年為起點,D1認罪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判監16個月,兩項判刑同期執行。 31.就第三項管有偽鈔罪,最高刑罰為3年。本席在查看涉案偽鈔其中一張,認為該偽鈔的影像及質素都十分粗糙,並不容易混水摸魚。這24張$500元偽鈔(總值為$12,000元),是放在一個政府所派發的口罩膠袋內,而D1是放在床褥及木板床中間(見相片冊MFI-1),並不是放在床下底。在考慮到所有的因素,本席以12個月為起點,因D1認罪而減刑三分一至8個月。 32.第三項控罪和第一及第二項控罪的性質及犯案情況截然不同。在考慮到整體的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第三項的8個月刑期當中的6個月與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D1監禁2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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