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俱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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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控罪「輸入煽動刊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d)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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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KCC 3796/2023 [2023] HKMagC 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796號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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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刑 理 由 書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控罪「輸入煽動刊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d)條。 案情 2.簡而言之,被告人夥同一名稱為「蔡榮達」,又名「Pan Choi」或名「John Choi」的人士,以普通空郵的方式,從英國輸入6本煽動刊物:《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羊村清道夫》、《羊村投票日》、《羊村建築師》及《羊村日報》,每書各3冊,共18本。 3.涉案6本的刊物屬於「羊村」系列的兒童繪本,主題是透過「羊村」與「狼村」之間敵對的關係,帶出羊群被邪惡的狼欺壓、迫害的情節,目的是引起讀者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4.涉案的刊物於2023年3月7日以包裹方式從英國輸入香港,被香港海關發現及截查。翌日,警方喬裝派送該包裹到指明的收件地址,該地址是被告人工作的地點。結果,被告人代為簽收該包裹。 5.2023年3月13日,警方採取拘捕行動,以「管有煽動刊物」罪拘捕被告人,他警誡下否認知悉涉案包裹的內容。不過,從警方於他的手提電話內擷取的通訊紀錄可見,他與一名身處英國的「蔡」姓人士早已商討輸入涉案包裹的方式、如何逃避海關的偵緝等等;他亦明知涉案書籍的內容及性質,全屬違法的物品。 輕判請求 6.被告人現年38歲,已婚,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他自幼患有心臟病,需要定期覆診。辯方強調,被告人於被拘捕之後,積極參與一些認識國家安全的教育活動,加強維護國家安全的意識。從辯方呈交予法庭的7封求情信可見,他現在深表悔意,而過往亦擁有良好及正面的品格。 量刑 7.「輸入煽動刊物」罪的最高罰則,初犯者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法庭在量刑時需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後果。 8.本案涉及的煽動刊物是「羊村」系列的兒童繪本,以兒童為對象讀者,目標讀者年齡層低至4歲。繪本的內容是以不同社會事件為主軸,以羊及狼分別比喻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及中央政府,旨在抹黑及醜化中央政府為邪惡、橫蠻的侵略者,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居民則為善良、被迫害的無辜一群。情節和內容充斥著被歪曲的觀念和大量不盡不實的訊息,意圖向心智未成熟的兒童灌輸及鼓吹對中央政府的仇恨、藐視及產生離叛。本席認為,若果被煽動的對象為年幼者的話,罪責相對為嚴重。由於年幼一輩的心智尚未成熟,容易受人影響、唆擺,所以具煽動性的主張及思想容易在思想脆弱的兒童之間植根及滲透,漸漸萌芽而變成根深蒂固,可能造成跨代的影響。 9.此外,本案亦涉及跨境的因素。涉案6冊繪本的其中3冊:《羊村守衛者》、《羊村十二勇士》及《羊村清道夫》,早於2022年被區域法院裁定為煽動刊物,相關的裁決亦被廣泛報導。至於其餘3冊的內容、主題與首3冊均是同出一轍,主題鮮明。任何明理的人必定知道所有涉案中繪本全部都是煽動性的物品,任何人於本港境內故意發放、刊印或無合法辯解下管有等均屬違法。被告人卻明知故犯地夥同另一人從英國輸入違法物品。輸入的舉動會變相助長及鼓勵身處海外的人士繼續製作、刊印或出版煽動性刊物,引致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持續被散播。 10.辯方於輕判請求時強調,案發時的社會氣氛已經轉趨平靜,影響力相對較低。法庭於量刑時必須顧及此控罪具前瞻性的防範性質,目的是防止及杜絕煽動性的思想有機會死灰復燃。涉案的繪本主要提及一些社會事件,容易令讀者對該些事件念念不忘,耿耿於懷。 11.辯方亦指本案不涉及分發的風險。本席認為,涉案的物品不具紀念或收藏的價值,公眾人士可於互聯網上下載或訂閱,擁有者可能另有用心,雖然本席不會揣測背後的意圖,但辯方的陳詞只不過是顯示本案沒有加重刑罰的因素,而非減刑的理由。可是,本席接納,從被告人與另一名涉案人士的通訊紀錄可見,他並非主動要求輸入涉案的物品,並非始作俑者,犯案屬於單一事件。 12.本席謹慎考慮了本案的情節、犯案手法、處境、被煽動的對象、跨境因素等等後,接納6個月為量刑起點。被告人除了認罪折扣之外,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據。 13.基於上述的理由,被告人就所承認的控罪,被判監4個月。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黃宇逸大律師代表被告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