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梁浩賢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816/2022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8 November 2023.
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2年5月3日在油麻地碧街與東方街交界附近一輛登記號碼為XV6808的私家車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8.96克氯胺酮的11.3克固體及內含2.38克可卡因的2.88克固體。
|
DCCC 816/2022 [2023] HKDC 15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2年5月3日在油麻地碧街與東方街交界附近一輛登記號碼為XV6808的私家車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8.96克氯胺酮的11.3克固體及內含2.38克可卡因的2.88克固體。 2.被告人同意以下案情。於控罪日子約0228時,警員20367(控方第一證人)、署理警長9928(控方第二證人)及其他警務人員在控罪地點執行職務。被告人駕駛的XV6808被截停。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要求被告人下車接受搜查。 3.警方搜查XV6808時在司機位附近右前車門(車內把手下方)的儲物格內發現3個載有懷疑危險藥物(證物1至3)的膠袋,及在車內檢獲被告人的兩部流動電話和現金港幣18,050元。 4.政府化驗師證實證物1至3為:
5.被告人是XV6808的車主。於約2226時,被告人被拘捕販毒罪,並在警誡下表示管有涉案危險藥物自用。 6.被告人在警誡錄影會面指於控罪日子以現金港幣4,000元向一名身分不詳的人購買毒品。被告人把毒品放進XV6808司機位附近的右邊儲物格。檢獲的所有毒品都是他自用。上述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18,050元都屬於被告人。 7.警方在被告人的住所找不到可疑物品。 8.上述危險藥物的估計市值為港幣約7,450.44元。 9.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證物l至3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紀錄 10.被告曾干犯3宗與危險藥物無關的案件。但他在2021年12月就盜竊罪被判處監禁4個月緩刑3年,所以他因干犯本案而違反了緩刑。 辯方陳詞 11.辯方指被告人現年40歲,中三程度,其父在6、7年前逝世。被告人曾任職運輸工人和司機,月入約港幣30,000元。 12.辯方指本案的小部分毒品由被告自用,希望法庭因此扣減刑期10% 以下。控方同意。 13.辯方亦邀請法庭以「綜合方式」量刑。 控方陳詞 14.控方指:
15.辯方同意控方的計算。 判刑 16.本席同意控方的陳詞。[1] 本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是監禁51個月。由於本案涉及兩種毒品,所以本席加刑3個月至54個月。 17.被告認罪,所以刑期獲扣減1/3至監禁36個月。 18.由於有小部分毒品是被告自用,所以刑期再獲扣減兩個月至監禁34個月。 19.他違反了緩刑,所以本席執行該案的4個月刑期,與本案的刑期分期執行。 20.因此,被告被判處總監禁期38個月。 21.最後本席感謝控方的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