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展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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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周展煌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

Case No.DCCC 1143/2022[2023] HKDC 1470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Sep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43/2022

[2023] HKDC 14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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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周展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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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練錦鴻
日期:  2023年9月19日
出席人士:  楊雪晴女士,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馮寶儀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符彼得鄭鳳儀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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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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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之被告人周展煌於是次聆訊中,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  及 (4)  條。

2.控方指稱被告作為侵入者進入了一所位於葵涌貨櫃碼頭的物流公司內的辦公室,偷走了港幣180,000元。

案情

3.被告人於2020年8月起在該物流公司任職倉務員。該物流公司位於葵涌貨櫃碼頭路,設有一貨櫃辦公室。辦公室經過一道樓梯連接在地下,被告人在上址受僱為倉務員,但並無獲授權進入辦公室。

4.於2022年7月31日晚上大約8時許至9時,被告四次進入該辦公室;在8月1日凌晨12時再進入了該辦公室,翌日缺勤及失去聯絡。

5.辦公室的負責人於2022年8月1日下午3時發覺辦公室內抽屜被人打開,內放的現金被人取走,於是報警。

6.被告於2022年8月4日開始被通緝。警方找到被告後予以拘捕。警誡之下,被告承認進入了辦公室偷竊以還債。

7.被告人沒有得到其僱主之許可進入辦公室,所以控方指稱被告在內偷竊的行為是作為侵入者進入該處所之後所犯。

8.這是一宗涉及商業樓宇的爆竊案,上訴庭就此等控罪已有清楚之量刑指引。一般來說,在沒有案底及其他令案件更為嚴重的因素之下,量刑基數是監禁30個月。本席並無任何理由不遵從上訴庭的量刑指引。

9.根據辯方的陳情,被告沒有案底,亦不是職業爆竊犯,當時辦公室內並無其他人,沒有人受驚,亦沒有人受傷。被告初犯,進入該辦公室時沒有使用爆竊工具。上述之理由顯示本案並無加刑的因素。

10.被告23歲,單身,與父親同住,父母已經離異。他曾任職售貨員及倉務員,現為地盤工人。

11.根據辯方提供的資料,於2022年10月17日被告已被法庭頒令破產,所以被告並無能力亦沒有提供任何建議,償還偷去的180,000元。

12.根據本案之案情,本席認為唯一有效的減刑理由是被告認罪,所以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將應處之30個月監禁下調至20個月,即時執行。

( 練錦鴻 )
區域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