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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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案之被告人陳偉華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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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169/2022 [2023] HKDC 14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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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本案之被告人陳偉華於是次聆訊中,就一項「入屋犯法」罪,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2.於2022年7月11至15日,被告人與至少兩名其他人士透過流動電話的通訊形式達成協議,在其中一名同案的引領之下,到了位於銅鑼灣謝斐道一所名為熊本燒肉的餐館。其時該餐館正值維修,並無鎖上門。被告人進入了該餐館四處搜索。被告人最後改變主意,表示要求不願參與,最後與其中一名同案離開。 3.被告人當時的行為,其實已經是進入了該餐館,目的是在內偷竊。而該餐館並無任何批准他與另一名同案進入,所以他是一位侵入者。根據上述案情,本席裁定被告人罪名成立。 4.於同日下午一時許,餐館負責人回到餐館,發覺收銀機的抽屜被人取走,內放有約15,000元現金。閉路電視顯示先前有人進入該餐館,但在沒有拿任何東西之下離開,約二十分鐘之後,一名男子再次進入餐館,把收銀機的抽屜搬走。被告人的參與直接導致該餐館被盜竊。除了上述15,000元現金之外,該收銀機的抽屜亦價值3,000元。 5.是次涉及的是一所非住宅物業。正常來說,量刑基數是30個月監禁。 求情理由 6.本案的被告人現年43歲,於96年到港定居,曾在地盤工作。他在居港期間曾有九次被帶上法庭,就十四項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六項與不誠實行為有關;而最後一項是在2021年3月2號,被告人因為三宗「入屋犯法」罪,分別被判處26個月監禁、22個月監禁及20個月監禁。 7.根據上述案情,本席認為本案有如下的因素令案件更形嚴重:—
8.所以本席認為,應採取36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9.被告人代表律師亦就被告人的背景提供了詳細資料,本席不再在此重複。被告人個人的背景並無有效之求情因素;但本席留意到被告人在進入了該餐館之後,雖然有曾搜索財物,但最後卻能懸崖勒馬,表示不願再參與而離開,所以本席認為這一點令其刑責稍減。被告人亦認罪,所以本席就應處之刑期36個月會跟隨上訴庭之量刑指引,下調至24個月。由於被告人最後懸崖勒馬,決定不再參與該次入屋犯法罪,所以再酌情減刑兩個月。 10.就是次控罪,被告應服之刑期為22個月監禁,即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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