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平機 對 新煮意002有限公司經營大哥燒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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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曾平機先生現就勞資審裁處吳芷玲暫委審裁官 (下簡稱 “ 審裁官 ”) 於2023年3月9日所作的裁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Case No.HCLA 10/2023[2023] HKCFI 2876
Court
HCLA
Date10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LA 10/2023

[2023] HKCFI 28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3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2年22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曾平機 (TSEN PING KEI) 申索人
   
  新煮意002有限公司經營大哥燒味 被告人
  (FOOD IDEA 002 LIMITED TRADING AS DAI GOR  
  BBQ)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珮瑩
聆訊日期: 2023年10月24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11月10日

判 決 書

引言

1.申索人曾平機先生現就勞資審裁處吳芷玲暫委審裁官 (下簡稱 “審裁官”) 於2023年3月9日所作的裁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2.本上訴原定於2023年 5月29日作出聆訊。因為申索人申請法律援助,因此聆訊延期。最後在2023年9月22日法律援助署通知申索人其申請被拒絕 ,本上訴終被定於2023年10月24日聆訊 。

3.本案的背景及爭議事項已簡單列在審裁官的裁決理由書中。

4.如審裁官指出,雙方爭議的申索項目只有代通知金,若然是公司解僱申索人如未有給予通知期,申索人便可以獲得代通知金,倘若是申索人離職而沒有給予公司通知期,則申索人需要支付被告公司代通知金。

5.審裁官亦已指出,此為一項事實的爭議。在聆聽所有證人後,審裁官認為申索人的證供不可信,而其案情亦欠缺邏輯。

6.於2023年10月24日本席曾問申索人他對於申請上訴許可有沒有其他補充陳述。但申索人只是重複在其上訴許可申請書中內所寫,即是:—

(1)  是公司於2022年5月5日晚上叫他休息一個月,

(2)  在五月份公司並沒有叫他開工

(3)  在五月份他本來請三天假,但是5月8日是母親節,他才向老闆請假兩天,但老闆叫他休息一個月

(4)  他在上訴許可申請書中的擬上訴理由只為法庭不相信他的真話。

7.審裁官在作出判決時曾經衡量了每名證人的可信性,及評核雙方案情的固有可能性及證人證供所指的本身內在或根本可能性是否合乎邏輯及常理,及考慮了相關的同期文件。

8.審裁官是在考慮了所有有關證供及證據後,才裁決申索人的證供為不可信。本席考慮了裁決理由書所列出的理由。本席認為該裁決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9.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列出如下:

“(1) 如任何一方不滿審裁處的裁斷、命令或裁定,而理由是該裁斷、命令或裁定 :—

(a) 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

(b) 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在該裁斷、命令或裁定向其送達的日期後7天內,或在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根據好的因由而容許的延長期限內,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可予批准。”

10.在考慮了上述所有事項後,本席不批准申索人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因此撤銷其申請。

  ( 朱珮瑩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