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平機 對 新煮意002有限公司經營大哥燒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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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曾平機先生現就勞資審裁處吳芷玲暫委審裁官 (下簡稱 “ 審裁官 ”) 於2023年3月9日所作的裁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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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 10/2023 [2023] HKCFI 28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3年第10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2年220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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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引言 1.申索人曾平機先生現就勞資審裁處吳芷玲暫委審裁官 (下簡稱 “審裁官”) 於2023年3月9日所作的裁決提出申請上訴許可。 2.本上訴原定於2023年 5月29日作出聆訊。因為申索人申請法律援助,因此聆訊延期。最後在2023年9月22日法律援助署通知申索人其申請被拒絕 ,本上訴終被定於2023年10月24日聆訊 。 3.本案的背景及爭議事項已簡單列在審裁官的裁決理由書中。 4.如審裁官指出,雙方爭議的申索項目只有代通知金,若然是公司解僱申索人如未有給予通知期,申索人便可以獲得代通知金,倘若是申索人離職而沒有給予公司通知期,則申索人需要支付被告公司代通知金。 5.審裁官亦已指出,此為一項事實的爭議。在聆聽所有證人後,審裁官認為申索人的證供不可信,而其案情亦欠缺邏輯。 6.於2023年10月24日本席曾問申索人他對於申請上訴許可有沒有其他補充陳述。但申索人只是重複在其上訴許可申請書中內所寫,即是:—
7.審裁官在作出判決時曾經衡量了每名證人的可信性,及評核雙方案情的固有可能性及證人證供所指的本身內在或根本可能性是否合乎邏輯及常理,及考慮了相關的同期文件。 8.審裁官是在考慮了所有有關證供及證據後,才裁決申索人的證供為不可信。本席考慮了裁決理由書所列出的理由。本席認為該裁決並沒有犯上任何法律論點上的錯誤。 9.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條列出如下:
10.在考慮了上述所有事項後,本席不批准申索人上訴許可的申請。本席因此撤銷其申請。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