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家豪(又名胡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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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訴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位於新界沙田新城市廣場第3期3樓A363號鋪 “天天海南雞飯",在該處偷竊一部載有現金港幣5,000元的收銀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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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4/2023 [2023] HKDC 15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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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面對一項入屋犯法罪。控罪訴被告於2022年9月22日在香港作為侵入者,進入建築物的部分,即位於新界沙田新城市廣場第3期3樓A363號鋪 “天天海南雞飯",在該處偷竊一部載有現金港幣5,000元的收銀機。 案情 2.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案件情節如下。 3.涉案餐廳是沙田新城市廣場3期 “天天海南雞飯"。“天天海南雞飯"每日由早上11時30分營業至晚上9時30分,入口沒有大門或者捲閘,關店時,職員只會在入口設置圍繩,以防有人進入。 4.於案發當日約凌晨1時44分,被告人由密封式行人天橋進入新城市廣場3期。其後,被告人在經過 “天天海南雞飯"鋪外時,跨過圍繩,進入餐廳範圍。約十分鐘後,被告人跨過圍繩,雙手捧著一件黑色的方形物件離開 “天天海南雞飯"餐廳。 5.於同日早上10時30分左右,餐廳職員發現餐廳內收銀機及內載的現金港幣5,000元不見了,於是報警處理。 6.警方根據新城市廣場的閉路電視片段確認入侵者為被告人。 7.於同日黃昏約7時左右,警務人員於被告人的住所內找到被告,之後以「爆竊」罪拘捕被告人。 8.被告人在警誡下承認「單嘢係我做嘅,偷啲錢已經使晒,其他嘢唔知去晒邊,掉晒。」 9.警方在被告人帶領下,於同日10時30分左右,在沙田公園附近的草叢發現涉案收銀機,當時收銀機的抽屜與收銀機外殼分離。 10.警方為被告人於翌日進行錄影會面。在會面間,被告人作出進一步的招認,內容本席不擬贅述。 被告人的背景 11.被告生於1990年4月26日,現年33歲,單身,與父母親同住,案發前報稱為送貨工人,月入約港幣15,000元左右。 12.被告前後有14項的刑事紀錄,其中包括兩項「入屋犯法」罪,定罪日期為2013年。另外,他有七項「盜竊」罪,最後一次被定罪紀錄為2019年3月,罪名為「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告人因此被判監四年十個月。根據認證口供,被告於2021年8月20日服刑完畢獲釋。 13.本席今早有機會讀過被告人母親及曾經協助被告人更生的劉牧師致法庭的信函。兩人基本上於函中都是為被告人說項求情,內容本席同樣認為不需要重複。在信件末端,兩人同時提出他們相信被告人在經歷此次教訓之後,會重新做人。 求情陳述 14.代表被告的張大律師於其減刑陳詞中解釋,由於被告於2021年8月刑滿獲釋後,一直未能守住其覓得之工作,故此經濟拮据。當他於事發凌晨見到餐廳未有鎖門,即一時貪心進入。 15.在刑期扣減事項方面,張大律師主要倚仗以下兩點,希望法庭能夠將刑期作出適當調整:一,被告人適時認罪;二,被人已向事主餐廳作出全數賠償。 量刑考量 16.正如辯方張大律師援引的兩件上訴庭案件顯示,針對非住宅單位的「爆竊」罪,基準刑期一般為兩年半監禁。 17.本席對於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人於案發前是因為見到餐廳未有鎖門,故一時貪心進入這一說頗有保留。事關餐廳本身雖然無門可鎖,但被告人於凌晨時分要由行人天橋進入新城市廣場3期,是需要繞過商場於該通道口設立的屏障閘門。明顯地,被告人是有心作案而來,故無論以甚麼角度,被告人這樣的行為明顯地不能說是一時貪心。有見於此,本席認為基準量刑於本案應定於兩年半監禁。 18.就被告人過往之刑事紀錄,本席曾經慎重考慮是否需要因此加刑,但念及被告人兩項「入屋犯法」罪均已為十年前的紀錄,而其餘各項「盜竊」罪性質亦似乎較為輕微。事實上,最後的一項「盜竊」罪距今亦差不多有五年之遠。加上被告人母親及劉牧師為被告人誠懇的求情信函,本席幾經考慮後,認為可以對被告最後一次從寬處理,不作加刑考慮。 19.被告適時提出認罪,故然可得全數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刑期因此會由兩年半降為20個月。 20.就被告人向 “天天海南雞飯"餐廳自願作出賠償,本席認為一個酌情扣減亦是適合的。在通盤考慮後,本席認為一個額外的兩個月刑期扣減在本案是適合。 判刑 21.基於上述本席提出各點,本席判處被告人須入獄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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