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laregen Ltd 對 鄭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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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審裁官李毅2023年7月6日撤銷被告人覆核申請的判決,確定 (1) 申索人申索勝訴,被告人須支付申索人款項$44,000,上述判決款項的判決前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由2020年11月30日計至2022年8月18日;及 (2) 被告人的反申索被撤銷,要求提出上訴。

Case No.HCSA 20/2023[2023] HKCFI 2954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0/2023

[2023] HKCFI 2954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20號

( 原本案件編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210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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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索人 (答辯人) Solaregen Limited  
   
被告人 (申請人) Cheng Ching Shan  
  鄭清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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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9月11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判  決  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被告人不滿審裁官李毅2023年7月6日撤銷被告人覆核申請的判決,確定 (1) 申索人申索勝訴,被告人須支付申索人款項$44,000,上述判決款項的判決前利息,以判定利率計算,由2020年11月30日計至2022年8月18日;及 (2) 被告人的反申索被撤銷,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

2.本案涉及一宗太陽能板工程合約糾紛。

3.申索人向被告人追討工程費用餘款$44,000。

4.被告人向申索人反申索因申索人工程錯漏所導致的損失$73,500。

5.2019年5月25日,申索人向被告人提供有關為被告人設計及安裝太陽能系統的報價,被告人同意有關報價內容。雙方同意前述報價為雙方合約內容(「該合約」)。

6.根據該合約內容,被告人須支付申索人工程費用$220,000,分四期繳付。

7.被告人已全部支付第一至第三期費用,但拒絕支付剩餘第四期$44,000。

8.根據申索人案情,相關工作已完成 ,太陽能系統早已「掛錶」運作。因此,申索人在審裁處展開訴訟,追討第四期費用。

9.被告人主張申索人工程存在錯漏,拒絕支付餘款,並向申索人反申索$73,500。

審裁官的裁斷

10.被告人主張,申索人的工程存有以下問題:

(1)  太陽能板未有正確固定在屋頂上。

(2)  水線未有固定妥當,加裝水線牌。

(3)  申索人只用一顆螺絲固定水線,違反機電工程署的電力線路工作守則。

(4)  電掣箱內電線部份銅線外露。

(5)  防水箱孔洞未有妥善封閉。

(6)  共32塊340瓦太陽能板功率超出標準,可能導致逆變器無法運作。

(7)  申索人未有按該合約內容向中華電力有限公司(「中電」)提交註冊申請表。

(8)  申索人未有提供15年工程保養。

11.審裁官已在其「判決理由書」第11至62段逐一詳細分析被告人反申索之論點。

12.至於申索人之申索,審裁官已在其「判決理由書」第63至65段作出以下裁斷:

「63. 根據該合約條款,款項需分四期支付,每一期付款時間定於合約內列明有關工序完成後支付。如上文所述,第四期餘款$44,000須於中電通過檢測完成後支付。雙方並無爭議,中電於2020年11月30日完成及通過檢測。

64. 同時,本席在上文已裁定被告人上文提及的指控基礎不足,不能構成拒絕支付餘款理據。

65. 鑒於上述,本席裁定申索人申索成立,被告人需支付申索人餘款$44,000。」

13.其後,被告人曾兩次申請覆核審裁官原審的判決,均被審裁官一一撤銷。詳細分析及理由記載於「判決理由書」第77至218段。

討論

14.根據香港法例第338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規定,被告人所擬上訴必須只涉及法律問題,或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15.再者,除了審裁官犯上法律上的錯誤,處理上訴之法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16.本席已細心聆聽被告人就申請上訴許可而作出的陳詞。明顯地,被告人的投訴是涉及審裁官就事實的裁決。本席認為,在應用有關的法律原則上,審裁官沒有犯錯。在審裁官沒有犯上任何法律錯誤的情況下,本席不會推翻審裁官關於事實的裁決。

17.經考慮過被告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的陳詞,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被告人未能展示審裁官的裁斷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 ,本席拒絕被告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嘉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被告人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