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俊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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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罰款$10,000及賠償受害人$1,000(「賠償令」)。

Case No.HCMA 343/2021[2023] HKCFI 2943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43/2021

[2023] HKCFI 29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1年第34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2627號)

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俊麟  

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邱智立
書面陳詞日期: 2021年9月16日
判案書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判 案 書

背景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刑事損壞罪,罰款$10,000及賠償受害人$1,000(「賠償令」)。

2.他不服判罰,提出上訴。

案情

3.上訴人原租住位深水埗鴨寮街一棟唐樓的頂樓單位。於租約終止後,上訴人及業主因按金問題發生爭執。

4.案發當天,上訴人以電鑽在該唐樓天台的地面鑽洞,及以鐵枝破壞水缸。住戶陳先生以電話拍下上訴人的犯案情節及天台的破壞情況,並報警處理。

5.警察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稱因業主沒有將按金退還,一時氣憤,所以作出破壞。

6.上訴人所鑽的洞對大廈的結構安全沒有構成影響,而維修費用約15,000元。

上訴人背景及求情理由

7.上訴人33歲,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多與毒品有關,對上一次是在2015年因為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入戒毒所。

8.辯方求情時稱上訴人在地盤工作,犯案時急需受爭議的按金找新的地方居住,而業主卻不願退回按金,一時氣憤下才犯案。

9.辯方進一步稱上訴人認為損毀並不嚴重,維修的費用不高,只願賠償1,000元。

上訴理由

10.上訴人在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 102)中簡單地指判處過重。

討論

11.雖然法庭給予上訴人充足的時間提交書面的上訴理據,但上訴人並沒有這樣做,因此沒有他指判處過重的基礎。

12.裁判官判刑的時候清楚地指出,上訴人帶同電鑽在天台鑽洞,明顯地是有預謀的行為,而破壞水箱亦會對住戶帶來嚴重的不便。基於上訴人願意作出賠償,以及有關的損壞沒有對樓宇的安全造成影響,裁判官認為一個較重的罰款足以警惕上訴人。在進一步考慮上訴人的財政狀況後,判處罰款$10,000。

13.裁判官基於沒有實則的證據去證明維修的費用,因此只作出$1,000的賠償令,及指出如果受害人認為不足夠的話,可以向上訴人民事索償。

14.就着刑事損壞的刑罰,上訴法庭並沒有定下量刑指引。這是可以理解的,因為這類罪行的犯案情節可以有很大的分別,刑罰也會有所不同,所以不可能定下有意義的量刑指引。從以往的判例可以見到,就著一些性質不是嚴重的刑事損壞罪行,一般的刑罰都是罰款或罰款加上賠償命令。

15.裁判官已經考慮案件的每一個因素,才作出有關的刑罰和賠償令。他正確地指出,如果上訴人作出的損壞對樓宇的結構安全造成影響的話,即時監禁是法庭會考慮的刑罰。

16.雖然上訴人有多次案底,基於它們的性質與本案不相同,及上訴人已有一段時間沒有再犯案,裁判官沒有因為上訴人的過往不良記錄而加重刑罰,是正確的做法。

17.本席認為裁判官所判處的罰款和賠償令完全正確,及與以往的判例一致,因此無需作出干預。

18.上訴理由不成立。

結論

19.上訴駁回,罰款和賠償令維持原判。

(邱智立)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薛俊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