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馮蓮岸的事宜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P 867/2023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6 November 2023.

1. 申請人馮蓮岸女士 (「 馮女士 」) 發出本單方面的原訴傳票,請求法庭基於其父親馮奕群先生 (「 馮先生 」) 失蹤七年以上的事實而宣告其父親已死亡。

Cited by 1 case ·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P 867/2023[2023] HKCFI 2947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6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867/2023

[2023] HKCFI 294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雜項案件2023年第86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馮蓮岸  

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聆訊日期: 2023年9月11日
最後書面陳詞日期: 2023年10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引言

1.申請人馮蓮岸女士 (「馮女士」) 發出本單方面的原訴傳票,請求法庭基於其父親馮奕群先生 (「馮先生」) 失蹤七年以上的事實而宣告其父親已死亡。

2.馮女士已把原訴傳票及誓章送達她的母親和兄、弟、姊,沒有家人反對本申請。

事實背景

3.根據一張馮先生的香港身分證副本,馮先生所聲稱的出生日期為1935年7月12日,換言之,他如今應該是88歲。馮先生最後為人所知的地址是香港深水埗元州街401號天台 (「深水涉住址」),他獨居。

4.根據馮女士所提供的資料,馮先生與配偶有四名子女,大女、二子、馮女士和四子。馮女士及其父母的關係,由其內地出生證明文件的正本確立。馮女士的母親和姊姊居於內地,而兄長和弟弟則分別於1993年及1999年開始定居香港。馮女士本人亦於1999年開始定居香港。

5.據馮女士所稱:馮先生於1997年曾回開平探親。當年農曆十月二十二日下午一點左右,馮女士把父親送到開平的碼頭,並且目送他入關口返香港,那次是馮女士最後見到馮先生。四子則在尖沙咀中港碼頭接馮先生船。那天是1997年農曆十月二十四日,亦是家人最後一次見到馮先生。

6.後來四子再找父親,包括前往深水埗住址找他,卻找不着。於是四子報警尋父。四子後來在當年獲警方告知,馮先生有入境的紀錄,卻找不到他。警方告訴四子,有消息將第一時間通知他,但警方一直都沒有告知其父親的下落。經過了二十多年,家人沒有留下報案紙。疫情過後,馮氏兩兄弟一同向旺角警署要求補回報案資料,但警方已經沒有保留報案的紀錄,也不受理他們的報案。

7.據馮女士所稱,馮先生有輕度腦退化症,沒有記性。他生前在茶餐廳工作,但馮女士並不知道父親的僱主是誰、茶餐廳的地址、或父親的工資紀錄。其父親約在一九九幾年已沒有工作了。

8.馮女士不知道父親不工作是靠甚麼維生的,家人也沒有把生活費寄給他。經過這麼多年失聯後,馮女士認為父親「餓也會餓死了」。以前馮女士跟父親通訊的方式是寄信,她會把信件寄往深水埗的地址,但沒有獲得父親的回信。自從父親失蹤後,馮女士再也沒有寫過信給他。家人也沒有收過寄給馮先生的信件。

9.馮先生沒有留下遺囑,家人亦沒有他任何保險單紀錄。他的配偶保存了馮先生的金城銀行存摺副本,而當中最後一項紀錄已是1998年11月30日的,所存金額亦只有$15,287.34。那天也是四子前往銀行打簿而取得的紀錄。馮先生的銀行戶口沒有被動用過,他也沒有物業。

10.馮女士於2023年10月4日前往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卻查不出有人申請其父親遺產承辦的文件。

11.馮女士提出本申請,是為取得馮先生的死亡宣告,以協助姊姊申請來港定居。姊姊已具備證明她與父親關係的出生證明文件,但內地審批的機關仍需要文件證明馮先生已歿,所以必須得到法庭對馮先生的死亡宣告。這跟申請人馮女士於1996年申請來港定居的程序一樣。

法律原則

12.法庭並沒有司法管轄權去發出某人已死亡的單一宣告。在有關余亮方(譯音)的事宜 ( Re the Estate of Yu Leung Fong [1991] 1 HKC 494) 一案中,時任原訟法庭法官的高奕暉法官(Godfrey J)曾說:

「所以,視乎問題的性質而定,法庭有好幾個不同的方式可以幫助解決因不確定某人是否死亡或在何日死亡而引起的難題。然而,法庭沒有固有的司法管轄權受理由申請人單方面提出,要求法院宣告假定某人死亡的法律程序。

不過,正如本席已經指出,法庭沒有司法管轄權受理這類法律程序。法院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擔當的角色是化解對立各方之間的分歧。假如各方之間在關乎其法律權益方面不存在已有的爭議,那麼法庭便沒有要解決的事項。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法庭不會解決學術性、假設性或未發生的問題。當然,假如案件不但尚未有爭議產生,而且在爭議上存有分歧的各方亦只屬預期可能出現者,法庭便不會解決有關問題。要求法院作出宣告的人必須能夠確定有現時存在並擁有真正利害關係的人反對所尋求的宣告。如果財產擁有人在法律程序中企圖單方面取得法院宣告,藉以裝備自己來應對日後可能出現的若干難題,這種法律程序是從根本上誤解了法庭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職能。在相關事宜上缺乏任何其他有利害關係方的情況下解決財產擁有人就其業權狀態的疑問,這並不是法庭的職能。」 (中文譯本摘自有關鄭曉群的事宜[2021 ]HKCFI 545,林雲浩法官 (當時官階) )

13.有關鄭曉群的事宜一案中,一名兒子申請宣告失蹤的父親已死亡,林雲浩法官 (當時官階) 認為申請人可以通過《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52條申請父親的遺產承辦書處理。

14.Liu Yun Hop & Liu Kwan Kit Suing As Liu Sui Hing Tso & Anor v Fung Kai Public School [2017] 1 HKLRD 1009,周家明法官 (當時官階) 雖然認為合理的推論是第二原告人一定已死亡 (判詞第12段) ,然而他應用了上文有關余亮方的原則,認為法庭沒有權力作出死亡宣告。周法官補充:一般而言,「宣告」是要表述一個法律的權利或責任,而非要表述一件事實 (例如某人已死亡) 。如果某人已死亡這件事實對於裁定待決的訟案或事宜是相關的,則通常該事實需要由證據確立,然後法庭會作出事實方面的裁斷 (有時可從死亡的假設得到協助) ,藉此引致該待決的訟案或事宜的結論 (判詞第18段) 。

分析

15.本席信納馮女士的證供,因此相信她的父親馮先生已失蹤連續26年,可能與他聯絡的家人也沒有見過他,也沒有在他最後為家人所知的地址找到他。即使馮先生在生,也因欠缺經濟支援而沒有可能生存。根據已有的資料,合理的推斷是馮奕群先生已死亡。

16.然而基於上述案例,本席沒有司法權作出單一的死亡宣告:因為無論馮女士或其姊均沒有在香港開展任何法律程序而需要法庭在當中裁定馮先生已死亡。因此,本席撤消本單方面發出的原訴傳票。

  (歐陽桂如)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Cited by 1 case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Other Judgments in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MP 867/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