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Thi Thuoc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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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 ”)於2019年9月6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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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2853/2019 [2023] HKCFI 28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2853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對申請人的觀察(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申請 1.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 ”)於2019年9月6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由於申請人沒有要求聆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定,本席決定不進行聆訊的情況下就許可申請作裁定。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以及第53號命令第3(6)條規則的規定,本席命令表格86更改爲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 )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 4.申請人是越南人。她於2017年12月12日偷渡至香港並於同日被警方拘捕,其後她被遣返。於2018年7月3日她再偷渡到香港並且被警方拘捕。她被法院判處15個月監禁。於2019年3月3日她以書面方式向入境處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免遣返聲請」)。她聲請的基礎是,若被遣返,她將會因爲無力償還債務而被債主及其手下傷害,甚至殺害。 5.概括來説,申請人於2016年6月向債主借貸7億越南盾,用來經營她的豆腐加工生意。但是,由於她的供應商取了錢然後失蹤,所以她便血本無歸而不能償還債務。根據申請人的陳述,她的債務人並沒有毆打她或她的家人,債務人只是恐嚇她,假如她不能償還債務,她需要幫助她販賣毒品,否則她將會强行帶走申請人的兒子,斬斷他的手腳,並且將會傷害她。爲求自保,申請人逃到她的小姑居住一段時間,期間沒有事故發生。她並沒有報警,因爲她相信警方不能幫助她,而且債務人是當地有勢力的人。她最終逃至香港尋求庇護。申請人的理據詳情可見處長於2019年5月29日頒下的有關在香港尋求免遣返保護的決定通知書第6段(「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6.處長分別基於以下風險考慮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
7.基於處長的決定通知書中列明的原因,處長拒絕了申請人的申請。具體來説,處長認爲,首先,就以往的追債事件來看,申請人僅遭受了低的傷害。因此,她所可能遭受的未來風險爲低風險(見:第11段至第14段)。其次,越南政府可以提供適當的保護(見:第15段至18段);及最後,國內遷移是一個合理可行的避險方式(見:第19段至第21段)。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 8.申請人就處長的決定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考慮了相關的法律原則和案件背景及證據後,上訴委員會進行聆訊。 9.上訴委員會考慮了申請人的証供後,認定她來香港真正目的,並不是尋求庇護,而是來找工作 【43】。 10.上訴委員會進一部考慮,就算同意申請人的事實,它仍然會撤銷申請人的上訴,理由是事件是她與債主的私人錢財糾紛,與政府無關 ,她是基於個人理由不向當地警方求助【59】;回到越南後,她可以選擇遷居到越南其他地方居住【56】;最後,上訴委員會認定她說她將會遭受迫害的説法並無事實根據 【72】。因此,上訴委員會撤銷她的上訴,維持處長的決定【73】。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1.申請人已於2019年9月27日《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就上訴委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内沒有提出任何實質的理由。 討論 12.本席職責主要監督上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之中有否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至於證據和事實的評估和決定權是屬於處長和上訴委員的職責範圍,本席不應該無故干涉。有關法律規定可見於上訴法庭案例TK v Michael C Jenkins Esq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 HKC 526, §40 和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 §14 (1). 13.本席明白,對於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本席應該採取最嚴謹和苛刻的審查。 14.根據上訴法庭在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的案件中指出,有關證據的評估,包括:原居國資料、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國內遷徙的事實,都是處長和上訴委員的權力範圍,法庭不應該在司法復核的程式中加以干涉,除非該決定是出於法律誤判、程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的情形之下而作出。以下是原文:
15.申請人在的誓章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反對處長或上訴委員會對事實的判決。 16.本席認爲上訴委員的決定沒有法律誤判、程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 17.因此,本席認爲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建議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司法覆核,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決定 18.故此,本席拒絕准許申請人的申請,並撤銷她的申請。
日期: 2023年11月16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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