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書亭 對 穗禾發展有限公司前稱為恕禎祥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絆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25/2023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1 November 2023.
1. 申索人不服勞資審裁處(“審裁處”)黃瑞珊審裁官在2023年9月26日所作的裁決(“該裁決”),在2023年10月3 日,以《勞資審裁處條例》(“該條例”)指定的表格十四,以基於法律觀點的理由,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審裁官在裁決當天,頒下了書面的裁決理由書。
|
HCLA 25/2023 [2023] HKCFI 29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3年第25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1245號)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______ 1.申索人不服勞資審裁處(“審裁處”)黃瑞珊審裁官在2023年9月26日所作的裁決(“該裁決”),在2023年10月3 日,以《勞資審裁處條例》(“該條例”)指定的表格十四,以基於法律觀點的理由,提出上訴許可申請。審裁官在裁決當天,頒下了書面的裁決理由書。 2.審裁官裁定了以下的事實:
3.申索人在審裁處,向被告人追討 (a) 勤工奬;(b) 代通知金;(c) 加班費。審裁官判決申索人 (a) 項得直及 (c) 項部分得直,但駁回 (b) 項的申索。審裁官認為,申索人並非全面勝訴,所以決定不作訟費命令。 4.申索人現擬就審裁官駁回他有關代通知金的申索、沒有全面批准他有關加班費的申索、以及不作訟費命令的決定,申請上訴許可。 5.根據該條例第32條,申索人需要提出審裁官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而該主張是合理可辯的,才可以獲得上訴許可。 6.本度不認為申索人提出了任何合理可辯的上訴理據。在表格十四中,申索人表達了對審裁官的決定有所不滿,但沒有提出合理可辯的法律論點。 7.審裁官裁定,被告人已於2023年3月6日,支付了工資給申索人;同時,申索人自己決定,自2023年3月7日起,不繼續上班。審裁官裁決,在此情況下,申索人不能援引《僱傭條例》第10A條,申索代通知金。本席同意這項裁決。申索人未能說明,審裁官有關代通知金的裁決,何以在法律論點上有錯。 8.有關加班費:
9.有關訟費方面的決定,這是審裁官行使酌情權所作的決定。誠如審裁官所說,申索人在審裁處不是全面勝訴,在此情況下,審裁官行使酌情權,作出沒有訟費命令的決定,並沒有法律上的錯誤。 10.申索人的上訴許可申請,沒有理據,現予駁回。鑑於這是單方面的申請, 不作訟費命令。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