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guyen Duc Hao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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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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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37/2019 [2023] HKCFI 299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237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對申請人的觀察(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申請 1.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4月18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由於申請人沒有要求聆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定,本席決定不進行聆訊的情況下就許可申請作裁定。 申請人 3.申請人是越南人。他於2014年12月20日非法入境香港。2015年1月19日,他向入境處自首。同日,他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免遣返聲請」)。他聲請的基礎是,若被遣返,他將因爲無力償還債務,被債主Hung傷害甚至是殺害。 4.簡括來説,申請人於2013年8月18日向Hung借債,用來從事船運生意。然而,10天後,他的船隻因爲風暴而沉沒,令他血本無歸。至此,他無力償還債務。由於他沒有繳付利息,在利息到期日時,債主派手下來追債。一開始僅是口頭威脅。爲了避債,申請人逃到了他朋友家。有一天, 債主及其手下遇見申請人,說他到期仍未還債,便襲擊了申請人。因此,申請人逃至另一朋友家,其後再到香港避險。申請人的理據詳情可見處長於2018年2月22日頒下的有關在香港尋求免遣返保護的決定通知書第7段(「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5.處長分別基於以下風險考慮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
(d) 參照1951年《關於難民地位的公約》(「難民公約」)第33條及其1967年議定書的免遣返原則(「難民公約下的迫害風險」)。 6.基於處長的決定通知書中列明的原因,處長拒絕了申請人的申請。具體來説,處長認爲,首先,就他以往所遭受的低强度傷害來看,若被遣返回越南,他所可能承受的未來風險爲低風險(見:第15段至第17段)。其次,越南政府可以提供適當的保護(見:第18段至第22段)。再者,國内遷移是一個合理可行的避險方式(見:第23段至第28段)。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 7.申請人就處長的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3月5日針對他的上訴舉行了口頭聆訊。申請人在聆訊中作供(見:第6段)。 8.上訴委員會考慮了相關的法律原則。在審核了申請人的案情後,它作出了以下裁決。它接納了申請人曾經向債主借貸、其後無力償還債務、及被債主及其手下威脅和毆打(見:第29段)。然而,根據申請人的證供,他沒有受到嚴重的傷害,且債主也僅是爲了施加壓力迫使他還債。同時,上訴委員會認爲申請人在逃亡時期,債主並無努力尋找申請人。而申請人關於債主抓住他兒子的證詞純粹是傳聞證供。因此,上訴委員會裁定,債主並沒有嚴重傷害或殺害申請人的意圖,而申請人的傷勢並不嚴重。而本次糾紛純屬私人糾紛,與越南政府的政策和利益毫無關聯。再者,申請人亦沒有證據證明當地警方不會協助保護他,或越南政府同意或默許他被傷害(見第29段至第47段)。最後,在考慮了原居國資訊後,上訴委員會認爲越南政府可以提供足夠的保護(見:第48段至第60段)。 9.基於上述裁定,上訴委員會拒絕接納申請人說若被遣返,會面臨任何風險,並撤銷了他的上訴。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0.申請人已於2019年5月8日《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就上訴委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中提出下面的理由:
討論 11.本席職責主要監督上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之中有否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至於證據和事實的評估和決定權是屬於處長和上訴委員的職責範圍,本席不應該無故干涉。有關法律規定可見於上訴法庭案例TK v Michael C Jenkins Esq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 HKC 526, §40 和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 §14 (1)。 12.本席明白,對於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本席應該採取最嚴謹和苛刻的審查。 13.根據上訴法庭在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的案件中指出,有關證據的評估,包括:原居國資料、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國内遷徙的事實,都是處長和上訴委員的權力範圍,法庭不應該在司法復核的程序中加以干涉,除非該決定是出於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的情形之下而作出。以下是原文:
14.申請人在誓章裡提出的理由,不能推翻委員會的決定。理由如下:
15.本席認爲上訴委員的決定沒有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 16.因此,本席認爲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建議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司法復核,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決定 17.故此,本席拒絕准許申請人的申請,並撤銷他的申請。
日期: 2023年11月3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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