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樂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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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四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把判刑押後以便索取受害人X的創傷評估報告,但本席在9月25日從社會福利署得知有關當局不能和受害人X見面,而X亦明顯地不肯在相約的時間及地方出現。因此,社署不能準備有關報告。在查問下,本席得悉警方並沒有面對面和X接觸,只是依靠電說聯絡。控方說X不想繼續為本案纏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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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41/2022 [2023] HKDC 15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4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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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四項控罪,被判罪名成立。本席把判刑押後以便索取受害人X的創傷評估報告,但本席在9月25日從社會福利署得知有關當局不能和受害人X見面,而X亦明顯地不肯在相約的時間及地方出現。因此,社署不能準備有關報告。在查問下,本席得悉警方並沒有面對面和X接觸,只是依靠電說聯絡。控方說X不想繼續為本案纏擾。 2.控方案情指出第一項控罪發生時,受害人X是22歲。而在第二及第三項發生時,X是23歲。被告是X認識了十多年的朋友。 第一項控罪(普通襲擊) 3.2021年9月中某天,被告把X帶到新界屯門某村屋(註:辯方說被告認識那村屋的業主,而那村屋並沒有上鎖)。 4.被告向著X心口拳打腳踢,並對她粗言穢語,要她還錢。事實上,X並沒有欠被告錢。X感到驚慌,不敢作聲。被告隨手拾起一支約1米長的壘球棒,一邊打X右脛骨位置,打了十多下,一邊叫她還錢。X右脛骨位置腫起來。 5.其後,被告要求X脫去上身衣服。X感到害怕,但照辦。被告叫X拿著一張紙,上面寫了一些字。被告用他的流動電話給X拍攝錄像和照片。 6.後來,被告一邊吩咐X走向村屋門口,一邊用壘球棒打她的背部,打了約十下。X走到村屋門口,被告把衣服扔給她,叫她離開。X隨即穿回衣服離開。整個過程歷時約5至6小時。 第二項控罪(勒索罪) 7.2022年3月9日,被告透過Facebook傳送一張照片給X的哥哥Y。涉案照片中X拿著一張紙,上半身赤裸。被告向Y表示「還錢我就刪」。被告的Facebook帳戶名稱為「袁小毛」。Y與被告在Facebook上成為朋友已有兩至三年,因此Y知道「袁小毛」是被告的帳戶。 8.Y收到涉案照片後不久,便收到一個沒有來電顯示的電話,對方自稱是被告。被告向Y表示X欠他錢,叫Y替X償還,否則會在網上公開涉案照片。Y隨即聯絡X。X告知Y她沒有欠被告錢,相關照片亦非她自願被拍攝。 第三項控罪(勒索罪) 9.2022年3月10日,被告透過Instagram傳送相關照片給X,又發訊息催促X還錢。被告的Instagram的賬戶名稱是 “026.77ckk”。案件報警處理。 拘捕和警誡被告 10.2022年3月14日,Y收到被告的Facebook訊息,要求Y叫X打電說到5541 4966聯絡被告。Y於是轉告X。 11.X依照警方指示,打電話到5541 4966聯絡被告,並要求相約會面。被告到達會面地點後,被警方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說X「爭我錢,咪叫佢還$5,000畀我,佢唔畀我,我咪放佢裸照上網」。 12.2022年3月14日,警方與被告進行警誡會面。被告在警誡下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以下各項:—
13.警方在被告的流動電話發現涉案的照片。警方亦於被告的Facebook及Instagram帳戶發現被告發給X及Y有關控罪二及三的相關照片和訊息。 第四項控罪(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 14.2022年3月16日,案件在屯門裁判法院首次提訊。被告獲法庭批准保釋,案件押後至2022年5月11日。2022年5月11日,被告並沒有按照法庭的指示出庭。法庭於是發出拘捕令。 15.2022年6月3日,被告因一宗與本案不相關的案件被拘捕。2022年6月4日,被告就本案再被拘捕。 求情理由 16.辯方說被告從2022年6月4日便一直被羈押,至今已經有15個多月。25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單身,中三程度,曾任職廚房助手及跟車。 17.辯方說第一項普通襲擊罪屬輕微類別,判刑並沒有指引。被告用壘球棒打X,但X並沒有受到嚴重身體傷害,亦沒有永久的創傷。 18.被告是單獨行事。辯方引用一些判刑案例,包括區域法院的判刑作為法庭參考。本案涉及只有$5,000元,而最後X並沒有金錢損失。 19.辯方說被告拍下X的裸照和片段,但認為被告除了傳送給X及Y之外,並沒有再轉送有關的照片及片段。 20.辯方亦解釋被告棄保潛逃的原委。被告在5月11日缺席聆訊,他因為身體不適而一直在家休息。被告在翌日在家跌倒受傷,曾在屯門醫院留院一天。辯方呈上急症室的醫療報告(但報告指被告聲稱他因飲醉而跌倒受傷)。被告在同年的6月4日因本案再被拘捕。 21.辯方希望大部分的刑期可以同期執行。 判刑 22.25歲的被告在香港出生,中三程度。被告從2013年9月總共有11項定罪,部分涉及暴力罪行。 23.就第一項普通襲擊罪,本席認為這和案情有不少出入。被告曾向X拳打腳踢,再用一支壘球棒打X的右脛骨10多次引致X脛骨腫了,後來又再用壘球棒打X背部10次。由X進入村屋至獲准離開,歷時約5至6小時。 24.如果控方說這只是普通襲擊,這便不能夠反映暴力行為的嚴重性。控方並沒有X的醫療報告,但被告分別打X脛骨和背部10多次,被告的施襲理應可構成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第39條AOABH),而不是第40條的普通襲擊。另外,本席亦相信這5至6小時亦有非法禁錮的情況。控方並沒有證據指X曾被性侵。 25.第39條的最高刑罰是3年,而普通襲擊罪則是1年,但是本席只能以控辯雙方的認罪協商及被告承認的控罪而作出判刑。 26.就第一項控罪,本席認為暴力程度較為嚴重,並不是摑一個耳光那麼簡單。本席以9個月為起點。被告坦白認罪是明智之舉,這使他有三分一的刑期扣減,就第一項控罪被告判監6個月。 27.第二及第三項勒索罪涉及同一張照片(MFI-1)。被告催促X還錢或叫X的哥哥Y催促X還錢。被告不只是口頭訊息那麼簡單,而是實質發出裸照給Y(第二項)和X(第三項),而被告是使用2種網絡平台Facebook和Instagram傳送。這傳送過程會否令這張裸照被他人盜用或長久儲存在平台上則不得而知,但這肯定會使X大感不安和焦慮。被告的罪行較辯方所呈交的案例更為嚴重。 28.事實上,X否認她欠被告錢,而X在錄影片段中(MFI-2)被迫拿著一張狀似欠單的紙張,寫上她欠2人的金額。被告亦向X使用粗言。當時X已經赤裸上身。辯方說X手上的紙張的字句是X所寫,但辯方並沒有指示說紙上的內容是誰的主意。本席認為這勒索罪的判刑需要有阻嚇性。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3年為起點,因被告認罪而減至2年。這兩項判刑同期執行。控方說有關的照片以及攝錄片段會被永久刪除。 29.第四項控罪是無合理因由而沒有按照法庭指令歸押罪。被告在2022年5月11日沒有出庭應訊,現在他聲稱當日因為身體不適,但是被告卻提供一張翌日(5月12日)他到急症室的醫療報告。報告指被告聲稱飲醉而跌倒,但這是出庭日子的第二天的醫療報告,只可說是欲蓋彌彰,越描越黑。本席甚至認為被告有企圖想誤導法庭之嫌。被告是在2022年6月3日因為干犯另一宗案而被捕,而在翌日(即是6月4日)才因本案再被拘捕。被告並不是自首。控方告知法庭被告在數日前因為其他罪行而被定罪,將會在今年的10月中和11月中判刑。本席認為這不會影響今日的判刑。就第四項控罪本席以6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認罪而減至4個月。 30.在總體量刑原則下,本席頒令第一項判刑的3個月與第二及第三項判刑分期執行,而第四項判刑則全數和其他判刑分期執行,即是說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31個月(24個月+3個月+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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