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余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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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裁判官深切考慮之後,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4 個月監禁。

Cites 2 cases

Case No.HCMA 339/2022[2023] HKCFI 316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39/2022

[2023] HKCFI 316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2年第339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0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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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余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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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23年11月3日
判案日期 : 2023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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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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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經裁判官深切考慮之後,判處上訴人總刑期為4 個月監禁。

2.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3.於今日上訴聆訊前,上訴人並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上訴理由或書面陳詞。上訴人缺席今日的聆訊,上訴人應該收到法庭寄給他有關今日上訴的聆訊通知書。

4.按答辯人指出,上訴人於2022 年10 月29 日已服刑完畢。最後警方聯絡上訴人為2023 年10 月26 日,是通知他有關今日的上訴聆訊,之後警方再聯絡不到上訴人。明顯地上訴人應該清楚知道今天是他的上訴聆訊,但他選擇缺席。

5.本案案情很簡單,於2022 年4 月11 日,上訴人於英皇道港鐵炮台山站出口售賣一包大麻草給一位放蛇警員,另外於同年4 月4 日,亦於炮台山近東岸公園主題區售賣一包價值650 元的大麻草給另外一位放蛇警員。

6.上訴人於被捕之後,被帶上法庭後便認罪。正如答辯人所指,於兩單案例之下:HKSAR v Chor Lui [1],於2001 年,上訴人於該案中被控販運0.24 克草本大麻,法庭以3 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認罪扣減一個月監禁。上訴庭駁回針對刑期的上訴。另一單案件,HKSAR v Cheung Fai Hoi [2],該案件跟本案一樣,上訴人是利用「Instagram」售賣毒品。在這情況之下,法庭認為這是一個量刑因素。

7.因此,裁判官最後判處上訴人控罪一以3 個月為量刑起點,因認罪判處兩個月監禁。控罪二以4 .5 個月為起點,認罪後判處3 個月監禁。考慮了整體刑期性,控罪二的其中一個月監禁與控罪一同期執行,因此總刑期為4 個月。

8.本席閱讀了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及本案的事實,本席不認為刑期有任何明顯過重,或有任何法律原則的錯誤。

9.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鄧芷琳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1]   [2001] 3 HKLRD 95

[2]   [2022] HKCFI 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