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Nguyen Dinh Tu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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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2年4月30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南昌街南昌街休憩處(六),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64克晶狀固體及內含可卡因的0.08克固體。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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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65/2022 [2023] HKDC 171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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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罪行詳情指他於2022年4月30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南昌街南昌街休憩處(六),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53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4.64克晶狀固體及內含可卡因的0.08克固體。 案情 2.於2022年4月30日凌晨時分,警務人員(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看見被告人(表格8持有人)在深水埗南昌街與荔枝角道交界形跡可疑。被告人看到警務人員便朝通州街方向逃跑。被告人跑經南昌街的南昌街休憩處(六)時把白色物件丟往該休憩處。控方第一證人最終制伏被告人,地點距離被告人初被發現的地點約100米。 3.控方第一證人與隊員(控方第二證人)其後折返被告人丟棄白色物件的地點。控方第二證人隨後在上述休憩處長櫈下方發現一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載有以下物品:—
4.被告人被拘捕,罪名是販運危險藥物。於有越南語傳譯員在場的警誡會面中,被告人聲稱涉案毒品不屬於他所有。被告人在其後的警誡錄影會面拒絕回答任何問題。 5.警方在被告人身上找到現金日元1,000、現金港幣2,232及一部流動電話。 6.本案檢獲內載可卡因的可再封口膠袋上有被告人的DNA。 7.被告人承認案發期間非法販運案中檢獲的所有危險藥物。 求情 8.辯方指被告人於越南出生,現年27歲,完成了等同香港中四教育。他單身,姐姐及哥哥均在越南。父親及母親分別於約2000及2010年逝世。由於在越南生活十分困難及家中欠債,被告人遂在2019年8月2日非法入境香港,並被羈留約7個月至約2020年3月2日獲發表格8留港。 9.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他在港交上不良朋友後於約2021年初染上冰毒及可卡因毒癮,每月吸食約港幣6,000元的冰毒及約港幣1,000元的可卡因,部份毒品由朋友相贈。被告人有時以售賣毒品的收入購買毒品。 10.被捕3天後(2022年5月3日)他在荔枝角羈留中心的驗尿紀錄顯示安非他名命(即冰毒)呈陽性反應,顯示他曾吸食冰毒。 11.案中4包冰毒是被告人以港幣1,500元購入,大概是他1星期的吸食份量,其中大部份作自用,而其中1、2包打算轉售收取利潤。另外1包份量極少的可卡因是由朋友送贈,價值約港幣100元,被告人打算作自用。 12.辯方指本案的可卡因份量很少,所以法庭就兩種毒品量刑時可把可卡因部份排除,並在就冰毒量刑後作輕微調整,但辯方認為不需要調整。 13.辯方同意法庭可就被告人是表格8持有人而加刑6個月。 14.辯方指法庭可考慮就被告人認罪及將案中部份毒品作自用而一併扣減40%刑期。 控方回應 15.控方同意法庭可基於上述辯方提出的理由而扣減40%刑期。 判刑 16.販運10克以下冰毒的量刑指引為監禁3至7年(HKSAR v Tam Yi Chun (No 2) [2014] 4 HKC 256)。所以就本案的4.53克冰毒,量刑起點是約58個月。 17.本席同意在考慮量刑起點時可不理會本案的可卡因,但認為需就鷄尾酒毒品而加刑。因此本席就此加刑2個月至60個月。 18.被告人是表格8持有人,所以本席就此加刑6個月至66個月。 19.本席就被告人認罪及將案中部份毒品作自用而一併扣減40%刑期至40個月。 20.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0個月。 21.最後,本席感謝雙方(尤其是辯方)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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