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Y.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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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一項的罪名都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301/2022[2023] HKDC 176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8 Dec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301/2022

[2023] HKDC 176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3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Y.L.P.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
日期:  2023年12月8日上午11時59分
出席人士:  尹培軒先生,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顧佩芳女士,由林李黎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1-2] 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Indecent conduct towards a child under the age of 16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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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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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兩項控罪。每一項的罪名都是向年齡在16歲以下的兒童作出猥褻行為,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6(1)條。

案情

2.這兩項罪行的受害人是被告的親妹妹女童X。他們的父母只有這兩名子女。他們都是在香港出生, 被告的出生日期是2001年4月11日, X的出生日期是2008年10月20日。因此, 他們的年齡差距約是7年半。在涉案罪行發生時, 他們與父母在秀茂坪區一個單位內居住, 而這兩項罪行也是在他們的家中發生。

3.第一項控罪發生在2011年10月20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的某天, 當時X只有3歲, 被告是10歲。事發日, 被告趁父母不在家時叫X進入他的睡房, 要求X摸和舔他外露出來的陰莖, 並且替他口交。X感到驚恐但還是照做, 跪在被告面前替被告口交, 被告後來在她的手掌上射精。被告然後吩咐X洗手。當X倚在房間的牆壁並背向着被告時, 被告從X的身後用手指搓弄X的陰道外圍。在事件中, 被告和X都是身穿上衣。

4.第二項控罪發生在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間的某天, 當時X約是10歲及就讀小學五年級, 被告則是17歲。事發日, 被告趁父母不在家時叫X在浴室內等他, 好讓他們一起洗澡。他們兩人後來在浴室內全身赤裸, 被告坐在坐廁上, 叫X摸他的陰莖。X跟著跪在被告的前面, 手執被告的陰莖上下移動, 直至被告射精。被告跟著吩咐X站起來及轉身, 他亦站起並從X的身後觸摸X的胸部及陰道外圍, 期間被告曾經用手擠壓X的胸部令她感到痛楚。被告然後替X塗抹梘液, 期間再次觸摸X的胸部和私處。被告跟著替X淋浴, 完成後才自己沖涼。他們跟着各自抹乾身體, 被告亦替X吹乾頭髮。

5.2021年11月1日, X因為情緒抑鬱和自殘行為被轉送基督教聯合醫院接受精神治療。2021年12月22日, X在接受診症期間向醫生透露曾經多次遭受被告性侵。案件於是轉介警方處理。

6.2021年12月24日,被告在家中被警方拘捕, 罪名是「猥褻侵犯」。被告在警誡下承認: 「因為我當時對女性好奇, 所以先對阿妹做依啲嘢。」

7.被告後來接受錄影會面, 並且在會面期間再次作出招認。就着第一項控罪, 被告承認, 他在年約10歲初次接觸成人影片後希望找一個人與他嘗試模仿影片中男女演員的行為, 於是要求X撫摸他的陰莖和替他口交; 他亦出於對女性身體的好奇而用手指觸摸X的陰道外圍。事件在被告的睡房內發生。就着第二項控罪, 被告承認, 當他年約17至18歲時, 朋友經常討論性和妓女的話題, 令他對性感到非常好奇; 但由於他缺乏自信, 亦曾經向女性表白時被拒, 所以他想到與X一起洗澡。被告承認X起初時並不願意, 但在他的懇求下最終答應。在浴室內, 他要求X觸摸他的陰莖, X照做, 他感到興奮。其後他替X塗梘液, 期間用雙手揉搓X的胸部及私處, 他記不起用了多少時間。他亦要求X摸他的背脊。

8.被告在認罪時承認, 當X分別是3歲和10歲時, 他與或向X作出上述的嚴重猥褻作為。

犯罪紀錄

9.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個人及家庭背景

10.被告現時22歲, 接受教育至中六後未能入讀大學, 在2019年9月開始在一間私立商業及會計學校修讀兩年制的商業專業文憑, 但在2020年年中退學, 轉而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摩利臣山)修讀一年制基礎課程文憑(設計), 並在2021年6月取得文憑。他跟著再在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沙田)修讀兩年制的環境保護及環境管理高級文憑, 亦在2023年6月成功取得文憑。

11.被告的工作經驗不多。他在中學讀書時曾經在便利店、快餐店和火鍋店做兼職, 每次的工作時間大約兩至4個星期。在2023年3月至4月期間, 他因為修讀文憑的需要在一間回收店進行實習, 由於工作表現理想,在5月正式被聘用為兼職回收助理, 每星期工作大約兩天。被告後來因為需要出席本案的聆訊在6月份辭職, 但在案件押後從7月起再次任職回收助理, 每星期工作3至5天, 時薪港幣55元, 每月賺取幣5,000至8,000元不等。

12.為了增加收入, 被告在今年11月底開始受聘為一名冷氣學徒, 日薪港幣650至750元, 視乎工作表現, 每星期可以工作6天。被告亦向香港建造學院申請報讀「電氣裝置證書」, 假若他的申請獲得接納, 課程會在明年展開。

13.被告的親人包括55歲的父親、45歲的母親, 和現時15歲的妹妹X。被告的父親是香港人, 母親是大陸人, 他們在1998年結婚。被告在香港出生後跟隨母親在深圳居住, 直至3歲時才與母親回港居住, 母親後來亦取得在港的居留權。母親從2006年開始受到一些精神病問題的困擾, 在2008年誕下X。父親現時任職空調工程師, 是家庭的經濟支柱。母親本來是一名家庭主婦, 但在兩名子女上學讀書後, 為了增加家庭收入, 她開始任職兼職廚房工人。X現時是一名中四學生。

14.被告在被捕後獲准保釋, 但保釋條件包括他不可以返回案發地點。因此, 在被捕後至今的大約兩年時間, 他獨自在酒店、青年宿舍和租用房間居住, 不可以接觸X, 亦只能與父母保持遙遠且次數不多的聯繫。

受害人的創傷報告

15.臨床心理學家陳醫生向X進行診斷及治療, 並撰寫了兩份有關X的心理科報告, 報告日期分別是2023年6月5日和2023年9月15日。

16.根據這兩份報告, X從2021年7月起出現上腹疼痛及噁心症狀, 在基督教聯合醫院兒科接受治療。在跟進期間, 她表現出情緒低落及自殘行為, 其後被轉介至聯合醫院兒童及青少年精神科接受評估和處理。2021年12月22日當她首次會見精神科醫生時向醫生透露, 她在3歲至10歲期間曾經遭受兄長性侵犯。醫生認為她是輕度抑鬱發作, 伴有焦慮和軀體特徵。醫生替X作出的辨證診斷為適應障礙, 並將X的個案轉介至陳醫生作進一步處理。

17.陳醫生從2022年3月22日起多次接見X及跟進她的病況。X承認, 她的情緒時有波動, 原因是學業上的困難及與母親的輕微衝突。X就讀中一時在班中考第一, 所以升級時被編入精英班, 但她認為自己的學業能力只是普通至中等, 令她產生自我懷疑。X會強迫自己在學業上取得更高的成績, 但當她做不到時會認為自己是失敗者。X現時就讀中四, 揀選了生物和化學為選修科目, 但她認為自己的學習能力不足以應付這些科目。因此, 即使到了今天, 學術表現仍是X的主要壓力來源。

18.X形容自己性格開朗, 渴望向別人展現正面和積極的態度, 母親又經常說她是父母的「陽光」孩子, 因此她一直渴望扮演這個角色, 寧願不給別人帶來麻煩或負面情緒, 尤其是她的家人。因此, 她不會向父母吐露情緒問題或社交困難; 而當她感到情緒受到壓力影響時, 她只會責怪自己沒有用。此外, 雖然她與父母的關係穩定, 但亦偶爾與母親發生衝突。她覺得母親無法理解她的需求和情緒, 但同時又因為害怕母親的反應而難以公開表達自己的感受。在這些時候, 她會感到內心矛盾, 並會情緒爆發, 但事後她常常感到內疚。

19.在社交方面, X認為自己從中學開始就對社會越來越敏感, 擔心別人的負面評價。她將自己日益增長的社交敏感度歸咎於她在小學六年級時遭受同學欺負和孤立, 但她不知道同學對她這樣做的原因。當時她的情緒和積極性受到很大的打擊, 影響了她的學業成績。目前, 她表示與其他人友好, 有時亦與一些同學外出。她認為她與這些人的友誼是真摯但仍然有疏離感,她對於與朋友在情感上應否過於親密感到非常猶豫。

20.X亦承認,在披露兄長向她性侵後, 她的憂鬱症狀增加, 包括煩躁、情緒低落、幾乎每天都哭泣、不能集中注意力、難以入睡, 及產生自殺意念和自殘行為。她亦對家人感到無比愧疚, 責怪自己沒有忘記這些事件, 導致家庭破裂,兄長被逼離開屋企, 父母亦辭掉工作來照顧她。

21.在獲得陳醫生的跟進後, X認為她的整體功能得以維持。自中三下學期開始, 她覺得自己的情緒一直保持穩定, 並且參加了更多的課外活動, 例如合唱團和童軍活動等。她的主要壓力源仍然是學業成績,及她仍然對自己的動力和表現持有高度的批評態度。儘管如此, 她在學校仍然保持著正常的出勤率, 並按時完成功課。由於X認為自己的病情穩定, 整體功能沒有明顯困難, 故此希望相隔長一些的時間才覆診, 好讓她專心學業, 避免因覆診而缺課。陳醫生亦繼續幫助X應付她面對的壓力源, 及協助她建立更健康和積極的自我觀。

22.陳醫生指出, X 是一名 14 歲女孩, 從 3 歲至 10 歲期間曾多次遭受兄長的性侵犯。根據X的報稱, 她曾經出現多種憂鬱症狀, 影響了她的功能, 她亦偶爾使用自殘來應付情緒問題, 但她現時的整體情緒狀況穩定, 她的整體功能亦得以維持, 她亦參與了更多的學校活動和社會活動, 而她的情緒波動多是在面對學業壓力時出現的反應, 例如在考試期間。陳醫生的結論是: 雖然X的功能沒有受到重大的影響, 但她對自己潛在的負面和批判性看法依然印象深刻, 這些看法源於她在童年時經歷的負面事件, 而這種負面的自我觀繼續影響她對日常壓力的調整和應對, 例如在學業上高度自我批評和感到壓力, 以及在社交和家庭關係中作出情緒迴避。儘管如此, X表現出良好的心理洞察力, 亦願意探索和解決與她過去負面經歷引起的問題。因此, 陳醫生會繼續向X提供心理輔導, 幫助她應付必須面對的壓力源。

被告的判刑前報告

23.本席閱讀了被告的精神科報告、心理科報告, 和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

24.精神科羅醫生在日期為2023年7月18日的報告中指出, 被告從2022年6月21日開始接受精神科服務, 原因是他在較早前於瑪麗醫院普通科門診和急症室就診時情緒低落, 及表示有自殺的意念。被告報稱, 在2021年年底被警方拘捕之前, 他沒有任何精神疾病歷史, 也沒有憂鬱或焦慮症狀, 但從被捕後, 他開始情緒低落, 及自2022年1月左右開始, 症狀更加明顯和經常出現, 原因是保釋條件指定他不可以與妹妹接觸, 亦只可以與父母作出遠距離聯繫, 所以他必須搬開居住; 他還擔心控罪的可能結果對他未來學習和職業的影響。當他在青年宿舍居住時, 他有較強的從高處跳下的自殺念頭, 但他沒有真正作出嘗試, 自殺的衝動亦隨著他租住房間後降低, 雖然當他出庭面對控罪時這種念頭仍會間中出現。

25.當被告接受羅醫生檢查時, 他的情緒平靜和安定, 說話時表現正常和坦率, 他的主觀抑鬱情緒描述與他面對控罪時的反應有關。他沒有任何精神病症狀。羅醫生因此診斷被告患有適應障礙(長期憂鬱反應), 主要的誘發和持續因素是他面對的刑事檢控。被告開始接受藥物抗憂鬱治療,他報告他依照指示服藥。被告也一直在接受臨床心理學家的跟進。羅醫生的結論是: 儘管被告面對的壓力源仍然存在, 但透過定期服用抗憂鬱藥物, 他目前的適應障礙得到了相當令人滿意的緩解, 但被告仍然需要接受定期藥物治療和跟進。

26.心理科陸醫生撰寫日期為2023年10月16日的報告, 本席亦參考陸醫生在同年4月17日和5月22日接見被告時分別填寫的收症表格和進度筆記。

27.根據被告向陸醫生作出的披露, 他在童年時沒有發育問題或重大的品行問題, 但學業成績一直不理想, 他與家人的關係亦頗為疏遠。他的父親工作忙, 在家中說話少, 父子很少交流。他的母親緊張他的學業, 但只是經常將他的學習成績與同學比較。當他就讀小學三年級時, 妹妹出生並且成為父母的焦點, 令他更被父母忽略。他因此在放學後更多時間逗留在家居以外, 與朋友玩電腦遊戲及進行交往。但他在讀中小學時感到孤單, 因為他沒有親密的朋友, 亦覺得自己在社交圈裡是可有可無的人, 這種情況只是在他開始學習增值課程時才有所改善, 當時他與一群相同年齡的人建立起良好的友誼,他會和他們一起遠足和露營。

28.被告回憶起從小學後期開始, 他曾經斷斷續續地出現情緒波動。當他感到沮喪或父母不公平對待時, 他會用頭撞牆。他也回憶起自己時不時有自殺念頭。但他沒有向家人透露這些情況, 亦沒有尋求醫療幫助。但他因為當前的罪行被捕後, 他表現出適應困難, 症狀包括情緒低落、睡眠障礙、活動動力減弱、學業成績明顯惡化, 他亦因為孤獨感和無用感產生自殺念頭。他在2022年5月開始接受精神科服務。

29.至於被告的性心理歷史, 被告報稱, 在小學二年級時, 他聽到父母進行性愛的聲音, 令他對性產生好奇。在小學三年級時, 他第一次接觸色情物品, 當時他無意中從父親的電腦下載了色情物品。他看了這些色情物品後開始手淫, 自慰的頻率亦逐漸增加, 從小學三年級時每週一次到兩次,到中五、中六時每天一次,甚至每天五次。他經常想起性, 而當他不在家時,他會透過分散注意力的方法例如想着電腦遊戲來控制自己的性慾。當他讀中學時,部份同學經常與他談論性和召妓, 他亦在就讀中六時光顧了一名成年妓女, 這也是他第一次發生的性交行為。此後,他每隔幾週就召妓一次, 他還有在過去兩至三年每週去按摩院一至兩次接受手淫服務。被告否認有異常的性興趣或戀童癖。

30.被告報稱他沒有拍拖的經驗。他與女性相處時經常感到不安。他回憶起讀中學時曾被女同學取笑他的身型和身體的氣味。他亦有一次向心儀的對象示愛卻被拒絕。這些事件發生後, 他對與女性發展親密關係失去了希望。

31.就著面對的控罪, 被告承認控方準備的案情摘要。他承認在兩次事件中曾經射精但否認進行插入性行為。他將這些罪行歸咎於他對性的好奇和沉溺。他指稱在每次案發之前, 他在家中觀看色情物品, 令他渴望嘗試色情片中描繪的性感覺。當時父母不在家中, 令他的自制能力降低。他亦將自己的行為歸咎於自從妹妹出生以來, 父母對他缺乏關注, 他認為這是一種報復父母不公平對待的方式。再者, 透過觀看色情材料, 他相信發生性行為後,他和妹妹的關係會變得更親密。第一次事件發生後, 妹妹曾經向父母透露事件, 被告亦受到父母更多的監督, 但事件不久後, 父母的注意力逐漸減少。被告對自己的行為表示悔意。他認為自己的性衝動和對性的關注相當過度。他明白自己從色情物品中了解的資訊並不準確。他承認他的行為對妹妹的心理健康造成負面影響。為了防止再次犯罪, 他會採取更具適應性的策略來緩解性慾。他願意根據自己的病情尋求治療。

32.陸醫生認為, 被告的個性被動、內向, 及社交能力差。被告沒有童年發展問題或行為問題, 但當他的妹妹出生並成為父母的焦點後, 他出現了適應困難。他經歷了未被妥善管理的情緒問題,只是訴諸電腦遊戲和性行為來應對壓力。年紀太輕時接觸色情物品、同伴的負面影響、缺乏適當的性教育和父母監督的不足, 都是導致​​被告沉溺於性及養成不恰當性態度的原因。一直以來, 他的情緒問題時斷時續,而他的情緒調節策略非常薄弱。他將性作為應對壓力和滿足人際親密需求的方式。陸醫生評估被告重犯性罪行的風險為中等至高。陸醫生認為, 集中於管理被告的適應障礙、提高他的情緒管理技巧和社交溝通能力, 以及培養他的健康性態度和應對能力的心理介入對被告是有脾益的。被告表示他願意接受建議的心理服務。

33.感化官亦對被告的個人和家庭背景作出調查, 得到的資訊與被告和X向他們各自醫生披露的內容整體上一致。感化官指出, 被告在一個簡單的工人家庭長大, 但父母對他的關心和監督有限, 親子溝通少, 關係疏遠, 被告覺得家裡只剩下一個人。被告在小學時期開始瀏覽色情物品, 他對性非常好奇。另一方面,雖然學業成績一般, 但他在學校保持良好的品行。他對環境保護產生了興趣, 從事相關的兼職工作。為了獲得足夠的收入來獨立生活,被告希望接受電氣工作的職業培訓,並在這方面建立自己的職業生涯。感化官認為, 被告給人的印象是內向、缺乏自信, 和自我形像不佳。本案的罪行是由於父母對孩子的成長需要缺乏敏感度, 以及被告的不當性態度所造成。父母承認他們的責任, 決心支持被告改過, 及繼續照顧妹妹的福祉。X亦已經原諒了被告, 並希望他得到光明前途。被告對自己的不當行為以及對家庭造成的傷害表示深切後悔, 他在接受調查期間努力表明自己的決心, 亦接受建議恢復了正常的就業和正常的生活。

34.基於被告的後悔態度、改過自新的動機以及良好的家庭支持, 感化官認為值得給予被告一個在開放社會改過自新的機會。由於被告的問題部分與他的情感需求和生活壓力有關,因此感化監督形式的外來指導適合幫助被告提高社交、應對壓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以及增強他的意識和判斷力。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接受感化令 12 個月, 亦建議命令附帶 4 項指定條件。

減刑陳詞

35.辯方大律師替被告作出書面和口頭減刑陳詞, 亦替被告呈上3封求情信, 分別由被告、他的父母和X書寫。

36.辯方大律師指出, 雖然被告的學業成續並不卓越, 但他在校內的操行一向非常良好, 亦在學校和社區參與不少義務工作, 獲得不少獎項。大律師在書面陳詞中列出被告的義務工作內容, 及呈上相關的證書。

37.辯方大律師指出, 被告在求情信說出他的犯案原因, 對妹妹和家人做成傷害感到非常後悔, 願意承擔責任, 在被捕時便已經決定認罪, 並且向妹妹和父母道歉。大律師強調, 被告沒有戀童癖或特殊性僻好, 從被捕至今已經深切反省兩年時間, 重犯的機會低。被告的父母在求情信中承認他們未能阻止事件發生的責任, 承諾會盡最大的努力教好兒子。X亦在求情信中說她已經原諒了被告, 希望可以儘快一家團聚, 重新建立一個和諧的家庭關係。他們全部人都要求法庭對被告輕判。

38.辯方大律師力陳, 雖然被告的罪行不算輕微, 但也不是最嚴重, 法庭可以參考上訴法庭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1]闡述的判刑原則, 而為了履行這些原則, 監禁是常見的刑罰選擇, 但在恰當的情況下, 法庭也可以判處非拘禁式刑罰例如感化令: 見R v Wong Kin Wa[2]HKSAR v CCW[3],和HKSAR v L.K.Y[4]等案件的判刑。

39.辯方大律師強調, 被告在干犯第一項控罪時只有10歲, 第二項控罪時亦只是17歲, 過往有良好的記錄、經常做義工, 被捕後有強烈的罪咎感、現時非常後悔及即時認罪, 重犯機會低, 受害人和父母亦已經原諒被告, 希望可以一家團聚共建和諧家庭。被告亦會繼續接受精神科和心理科治療, 下次覆診的日期分別是2024年2月6日和2月8日。大律師認為, 被告需要的是更生和改造, 他願意接受感化官的建議, 故要求法庭判處被告接受感化令。大律師亦指出, 容許被告接受感化令和回家團聚對X的復康也有正面的幫助。

判刑理由

40.上訴法庭在曾昭德案說明, 性侵犯兒童是嚴重罪行, 法庭有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期, 以反映公眾對這類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寃。上訴法庭亦在判詞中列出量刑時需要考慮的因素。這些因素包括: (1)  被告和受害人的年紀差異; (2)  被告和受害人的關係,及案中是否涉及破壞信任;(3)  被告曾否威嚇或利誘受害人就範; (4)  犯罪的次數及時間;(5)  被告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曾否使用不適當及不必要的暴力來令受害人受傷、不適;(6)  被告在性侵犯受害人時曾否採取安全措施防止傳染性病給受害人或令受害人懷孕; (7)  受害人是否因被性侵犯而受到肉體或精神的創傷;(8)  罪行有否影響受害人的家庭; (9)  被告有否同時進行其他不當行為例如拍攝, 及(10)  被告是否精神不正常及患有戀童癖, 及其重犯的機會。

41.毫無疑問, 被告干犯的罪行有着嚴重的情節, 包括在第一項控罪發生時, X只有三歲; 而在第二控罪發生時, X也只是有10歲。再者, 雖然被告只是被控這兩項控罪, 但是, 被告承認這兩項控罪並非單一事件, 因為在這兩項控罪分隔的約7年期間, 被告亦對X做出相類似的性侵犯行為。換言之, 被告的罪責不是屬於偶然失去控制而產生的犯罪行為。另一項嚴重的情節是被告人較X年長七歲, 他亦是X的兄長, 也是X唯一的兄弟姊妹。因此, 被告在家中, 相對於X來說, 他顯然具有向X發出吩咐的地位。

42.但另一方面, 本案亦有它特別的情節。被告向羅醫生、陸醫生和感化官說出他犯案的原因, 及導致他犯案的事實, 本席沒有不相信他的理由。當他干犯第一項控罪時, 他也只是年滿10歲, 剛剛超過在法例上需要附上刑事責任的歲數, 他畢竟仍然是一位僅僅多於10歲的兒童, 分清對錯的能力與成年人顯然有落差。當時他因為聽到父母進行性愛時發出的聲音, 亦從父親的電腦輕易取得色情影片來觀看, 令他對性產生好奇, 意欲模仿影片中人的行為, 和獲得影片中人指稱的性愛感覺。在這種情況下, 被告從少便經常接觸色情資訊, 但完全沒有得做正確的性教育, 父母亦將他們的專注力集中於被告的妹妹身上, 沒有給予被告恰當的教導和監管, 導致被告在第一次成功後, 繼續進行相類似的不當行為。本席在考慮被告的罪責時必須考慮, 他在犯罪時是一名不成熟及入世未深的兒童或青少年, 沒有得到父母應有的關注、教導和監管, 尤其是被告得不到正確的性教育, 但從家中和朋友間得到不少性資訊, 但完全不知道如何正確處理他對性的好奇。

43.除此之外, X在求情信中說, 她認為事件中她和被告都是受到好奇心影響, 她沒有向被告清楚表明拒絕, 令被告誤會。X亦力陳, 這些事件對她本人的影響甚少, 而且, 被告在其他時候都會幫助、陪伴及尊重她。他認為被告是一名很好的兄長。她相信被告現時經已知錯, 希望法庭可以對被告從輕發落。

44.本席相信X說出真話, 因為從陳醫生撰寫的報告可見, 雖然X需要接受心理科服務, 但是, 她面對的主要壓力源並不是來自被告性侵犯她而引起的心理傷害。她面對的主要壓力源是學業成績、父母給她「陽光」孩子的標籤、她對自己的期望, 和她與母親相處的問題。她對自己產生負面的觀感, 原因是她認為自己的讀書能力只是普通但被期望取得優良的成績, 她亦曾經遭受同學的欺負和孤立。其他的壓力來源是她披露了被告向她性侵犯後, 被告被逼離開家庭獨居, X責怪自己沒有忘記這些事件, 導致家庭破裂。被告的罪行對X做成的心理創傷是難以量化, 但從X的求情信可見, 被告對她做成的傷害不會是不可以逆轉。事實上, 根據X向醫生的陳述, 她現時的整體情緒穩定, 整體功能運作正常, 她仍然維持正常的社交活動, 與朋友外出, 亦參與了更多的課外活動。

45.除此之外, 被告在犯案時沒有對X使用或恐嚇使用暴力, 亦沒有用其他方式威逼利誘她就範。被告亦沒有對X的身體造成任何傷害。他沒有與X進行真正的性交, X仍然保持著她的童貞, 被告亦沒有將X處於受孕的風險中。

46.被告的罪行是嚴重錯誤, 但他的父母亦難辭其咎。他們承認錯誤, 承諾協助被告改過自身。X不單原諒被告, 更自責將事件披露出來令到被告需要離開家庭居住。本席同意辯方大律師的陳詞, 被告、他的父母和妹妹都是希望一家人儘快團聚, 重新建構和諧家庭, 而達到這個效果時亦會對X的心理復原提供最大的幫助。

47.本席認為, 雖然被告干犯的罪行嚴重, 但在本案的特有環境中, 尤其是被告在犯案時的年紀、不成熟的心態、缺乏正確和足夠的家庭教育和監管、受害人沒有遭受嚴重或難以復原的身體和心理傷害, 及受害人和父母已經原諒被告, 本席認為罪行的嚴重性不屬於非判處拘禁式刑罰不可的程度。

48.另一方面, 被年現時只有22歲, 在被捕後必須按保釋條件離家居住, 期間他嘗盡苦果, 令他需要接受精神科和心理科治療, 這也可以說是懲罰的一部份。另一方面, 他有努力工作, 亦試圖增值自己, 他過往亦是操行良好及做了不少義務工作。本席相信, 被告的本質不壞, 他亦經已受到一定程度的教訓, 在專科醫生和感化官的協助和監管下, 本席相信被告重犯的風險可以大大降低。本席當然亦考慮到被告認罪, 及他是初犯。此外, 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患有戀童癖或特殊的性傾向。本席相信, 被告是適合接受感化令的年青罪犯。

49.辯方大律師告知本席, 被告願意接受感化官建議的命令。辯方大律師說, 考慮到被告進行更生的需要, 12個月感化令可能太短, 未能達致感化的目的, 而被告願意接受多過12個月的感化令。本席完全同意辯方大律師的觀察。在與感化官溝通後, 本席裁定感化令的恰當時間是18個月。

50.基於以上理由, 就着第一項和第二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每一項控罪接受為期18個月的感化令, 而這個命令有以下四項指定條件:

(1)  被告必須保持行為良好和保持社會安寧;

(2)  被告必須與感化官保持聯絡;

(3)  就着工作、讀書或居住事宜,被告必須遵守感化官的指示; 及

(4)  被告必須按照感化官的指示接受精神科及/或心理科治療。

  (郭偉健)
  區域法院法官


[1]  [2013] 1 HKLRD 422

[2]  [1989] 1 HKC 143

[3]  HCCC408/2015

[4]  HCCC13/2022; [2022] HKCFI 1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