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曾昭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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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386/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刑期上訴許可申請 案件編號 :刑事上訴案件 2011 年第 386 號 (原高等法院刑事案件 2011 年第 4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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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申請人被控兩項「強姦」罪,違反《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 第118(1) 條。案件經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潘敏琦及陪審團審訊後,申請人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及被判處12年監禁。申請人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許可申請。申請人親自處理其定罪申請,而其刑期申請則由謝英權大律師代表。申請人在聆訊當日放棄針對定罪的上訴許可申請,該申請即時被本庭撤銷。本庭審理其刑期申請後駁回申請,理由如下。 案情 2.案件的受害人X在案發時是一名15歲的女童。同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是X的母親(‘母親’)。母親與申請人是同居的男女朋友。他們與X和她的弟弟一起居住。母親被控告協助教唆申請人干犯該兩項「強姦」罪。在審訊時,母親承認其中一項教唆罪及被判處監禁七年。 3.案情顯示在2003年8月中的某一個晚上,X在家裡自己的房間睡覺。大概半夜12時,申請人和母親從外回家。申請人進入X的睡房,企圖揭開她的被子及撫摸她,申請人對X說他是X的契爺,想做甚麼都可以。X不允許及與申請人糾纏。申請人未能得逞,之後返回自己的睡房。他要求母親說服X到他們的房間。母親說X是不會答應的。申請人要求母親對X說他是不會破壞X處子之身。母親便要求X到她的房間及對X說如果X不答應就不會給X零用錢。這「零用錢」其實是X和她弟弟用作購買飯盒食用的金錢。X對母親說她月經剛到,不想到她的房間。母親說她一個星期前已經用這個藉口來推搪申請人,今次不能夠再用這個藉口。最後母親將X推入她的房間,X進入房間後,申請人除掉她的衣服,與她性交。當時,母親亦睡在同一張床的另外一邊。之後,X用力踢開申請人,離開房間(第一項控罪)。 4.這次之後X不敢再在自己的房間睡覺。她和弟弟一同睡在客廳的地上。幾天之後,母親又再要求X 進入她的房間。X拒絕。母親又再次對X說如果X不進入她的房間,X就不會有零用錢及用手強行拉X起身,X逼於無奈,只好進入母親的睡房。母親對她說申請人不會「攪佢,淨係想摸她」。這次母親沒有陪同X一同進入房間。入房後,申請人除掉X的衣服,再次與X性交。不久,X踢開申請人,離開房間(第二項控罪)。 5.在事發後不久的九月份,X向她的幾個同學投訴她被母親的男朋友侵犯。 6.七年後,X認識了一位男朋友,她告訴他她曾被申請人性侵犯。男朋友建議她將事情告訴社工及報警。但申請人沒有這樣做,因為當時她所信任的社工已經離職,而母親患有心臟病,弟弟患有中度弱智。到了2010年5月,X再次碰見那位她信任的社工,X向他透露曾被申請人性侵犯。幾番輾轉後,最終由X所居住的屋邨社工陪同她報警。 7.申請人曾干犯多項管有毒品罪行。 量刑原則 8.上訴法庭在多宗近期的案件中重申法庭必須保護無辜及容易信賴別人的兒童,避免這些易受傷害的人士被人性侵犯,以致身體及精神受到創傷。在涉及性侵犯兒童的案件中法庭有需要採用具阻嚇性的刑期來防止其他人士干犯這類罪行。這些具阻嚇性的刑期是表達公眾對這些罪行的厭惡及為受害者及其家人伸冤。 9.上訴法庭指出法庭在處理性侵犯兒童罪行時就量刑所需要考慮的因素包括:
見:HKSAR v. Chow Yuen Fai [2010] 1 HKC 181, HKSAR v. Lee Hon Wah [2011] 4 HKLRD 319, 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吳家健Ng Ka Kin (CACC 328/2010) 及HKSAR v. Lee Kwok Wai 李國偉(CACC 199/2011)。 本案的刑期 10.無疑,12年監禁是一個非常嚴峻的刑期,但量刑的原則是法庭根據案情判處適當的刑罰,同類案件的刑期是具參考作用的,但法庭最終還是以該案的獨特背景為依據。本庭同意潘法官的量刑是適當的,因為案情確實嚴重及案件存有多項加重刑責的因素:
11.申請人指他在事發時受到酒精影響,他現對這事深感後悔。這不是減刑的因素。 12.基於上述原因,本庭駁回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雷芷茗代表。 申請人(判刑):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蔡克剛律師事務所轉聘謝英權大律師代表。 申請人(定罪):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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