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吳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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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感化令12個月。

Case No.HCMA 100/2023[2023] HKCFI 3170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8 Nov 2023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00/2023

[2023] HKCFI 31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10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2年第11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吳穎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2023年11月8日
判案日期:  2023年11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3年12 月11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4(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判處感化令12個月。

2.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3.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本席聽畢上訴人及答辯人的陳詞後,駁回上訴。以下是本席的判案理由。

控方案情

4.涉案女童(「控方第一證人」)於事發時為15歲,是一位學生。她在網上認識了上訴人,後來在教會活動中見面。案發當日,在網上交談中,控方第一證人對上訴人說:“If you get me drunk enough, you can fuck me if you want”[1]。於是雙方相約在控方第一證人的學校附近見面,控方第一證人亦要求上訴人見面前先購買酒及香煙給她。

5.案發當日下午,控方第一證人在兩位女性朋友陪同下,在赤柱與上訴人見面。四人一同步行到附近的赤柱大街公廁,在途中控方第一證人開始喝酒,到達公廁前,她大約喝了兩瓶韓國燒酒(soju)。

6.當控方第一證人與上訴人到達公廁外,她的兩位朋友則在廁所外等候,而上訴人及控方第一證人則進入傷殘人士專用的廁所。控方第一證人指廁所內她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當時她感覺到上訴人的陽具插入她的陰道。控方第一證人亦指上訴人曾用手指插入她的陰道內,直至聽到門外有清潔工人拍門,他們才停止。

7.在離開公廁後,控方第一證人在醉意未消時繼續嘔吐,期間頭部撞到地下受傷流血,因此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控方第一證人的母親(「控方第二證人」)接獲通知後,即到醫院探望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要求控方第二證人為她購買事後服用的避孕藥,在控方第二證人詢問下,控方第一證人透露她與上訴人發生性行為的事情。於是控方第二證人決定報警處理。

8.裁判官亦在裁斷陳述書第10段指出,控方第一證人曾多次要求上訴人使用安全套,但她不知道結果上訴人有沒有使用。控方第一證人肯定上訴人的陽具有進入她的陰道,但她不肯定上訴人有沒有在她陰道內射精。

9.上訴人被帶返警署後,在自願情況下進行了錄影會面。但上訴人指出他在會面中有提及他的陽具有插入控方第一證人的陰道,但其實他的意思只是他的陽具曾在控方第一證人陰道外磨擦,當時他以為磨擦等同插入。上訴人在庭上亦解釋當時他心情緊張及驚慌,思想混亂,因此作出了如此的回答。

裁判官的理由

10.裁判官於特別事項的裁決時,考慮了控方第三及第四證人的口供後,認為他們的口供清晰直接,在盤問下沒有動搖,因此確信兩人是說出當時的事實。而裁判官在考慮了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上訴人所指他被帶返警署前沒有接受過拘捕及警誡是不可信的。裁判官亦在裁斷陳述書第19 段已解釋清楚,本席在此不贅。

11.裁判官亦提醒自己,案發時控方第一證人是有醉意的,但她亦清楚指出在廁所內所發生的性行為。裁判官考慮了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後,認為她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接納她的證供。

12.裁判官亦考慮了上訴人所說他當時並沒有把陽具插入控方第一證人的私處,但在分析後認為上訴人所解釋的事項是「明顯不合理」[2]。因此裁判官在毫無疑點下,裁定上訴人的確有與控方第一證人發生性行為,因此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上訴

13.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

14.上訴人提出,因法醫的報告是中立,而當時控方第一證人已喝了很多酒,所以他認為控方證據是不足。上訴人強調他於會面紀錄中提到承認他的陽具插入了控方第一證人的陰道,是因為他誤會了,他的意思是他的陽具是在控方第一證人的陰道外磨擦。

15.吳高級檢控官代表答辯人陳詞指,從控方證據可見,控方第一證人跟上訴人是知道當日會面的目的是發生性行為,而上訴人在會面時亦承認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清醒的,上訴人亦解釋控方第一證人「雖然有飲酒,但係意識仲係清醒」[3]。而在法醫的報告裡(控方證物 P3),法醫在第二段提出:

「2. 私處並無傷勢可顯示她最近曾發生性行為。但考慮到其處女膜具擴張性,可能曾有陰莖插入的情況發生而沒有造成損傷或留下殘餘痕跡,因此不能單憑醫學檢驗結果確定或否定(她)曾於關鍵時間發生性行為。」[4]

16.因此在考慮全部的證據及證供後,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出錯。

17.因此,本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吳虹虹及檢控官董逸婷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1]  上訴卷宗第380頁87C行

[2]  裁斷陳述書第28(2)段,上訴卷宗第30頁K–L行

[3]  控方證物P12A第99段,上訴卷宗第382頁

[4]  上訴卷宗第347至3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