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區健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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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Case No.WKCC 4421/2023
Court
Magistrates Court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WKCC 4421/2023

[2023] HKMagC 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西九龍裁判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4421號

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區健威  

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裁判官: 總裁判官蘇惠德
定罪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判刑日期: 2023年12月14日

判刑理由書

引言

1.被告人承認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案情

2.被告人在所有關鍵時刻於2個網上的社交平台“Facebook” 和 “X” (前稱為 “Twitter”) 分別擁有共5個註冊帳戶。

3.被告人於2023年4月19日至2023年10月16日期間,在上述的5個帳戶發布了共280則具煽動性的帖文。這些帖文均是由被告人製作,將文字、照片或圖片配上歌曲,案中11則帖文的歌曲是鼓吹香港獨立的“願榮光歸香港”。簡而言之,帖文的內容是宣揚革命、推翻中共政權、抹黑及蔑視國家領導人、行政長官、特區政府官員、又主張傷害國家領導人、行政長官及相關人士。上述所有帖文均可被一般公眾人士隨意瀏覽。

輕判請求

4.被告人現年58歲,獨身,初犯,接受中五的教育程度。他曾任職包裝工人、技工等,但自2001年開始失業,依靠父親經濟上的濟助及綜援過活。他沒有任何政治的背景或聯繫。

5.辯方指,被告人犯案是基於對法律「一知半解」,他於親自撰寫的求情信中表示,今後會「循規蹈矩」。辯方又指,他的帳戶並非單單為了犯案而建立,從觀眾的反應可見,他的帖文煽動他人的機率不高,內容大多是重重複複,感染力相對偏低。

量刑

6.上級法院並沒有就「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訂下判刑指引。

7.根據法例,初犯者的最高罰則為罰款港幣5,000元和監禁2年。法庭在量刑時需按案件的情節作出考慮,包括犯案的處境、犯案的手法、次數、規模、被煽動的對象、風險、後果等去釐定犯案者的具體刑責。此外,法庭亦必須顧及此項罪行具備預防性的要旨,目的是防止犯案者透過煽動性的作為,引起、激起、煽惑或感染他人產生或認同犯案者的信念,從而以不合法的手段實現主張。因此,法庭必須以阻嚇性的刑罰為量刑的首要考慮,及早制止煽動性的行為所宣揚的思想在社會蔓延及滲透,帶來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和後果。

8.本案的被告人透過2個被廣泛使用的社交平台發布具煽動性的帖文,訊息可以瞬間散播及滲透於社會的各個階層,令任何公眾人士可以隨時隨地瀏覽和讀取該些危害國家安全的內容。

9.被告人於6個月的時間內,發表了280個自行製作的作品,當中14個包含自己的言論,以數量而言,平均每日發布不止一個的訊息,頻率異常地高。被告人並非單純地轉發別人的帖文或訊息,而是自行製作,以影像、圖片配以歌曲,明顯地,被告人希望藉此引起網民的注意,讓他具煽動性的主張廣傳開去,縱使讚好或回應的數量不高。

10.此外,從他製作和發布帖文的頻率可見,他的理念頑固,不但鼓吹分裂國家的行為,更渲染暴力,主張殺害被針對的人士及其家人。

11.本席在考慮了被告人犯案的手法、規模、時間、對國家安全所帶來的潛在風險等因素及辯方的輕判請求後,採納9個月為量刑起點。除了認罪的折扣之外,本席不認為有任何有效的減刑因素,因此,被告人被判監6個月。

  (蘇惠德)
總裁判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謝延豐律師行延聘關文渭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