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世境 對 Club Wheelock Ltd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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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索人蔡世境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莊靜慧駁回其人身傷害賠償申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Case No.HCSA 27/2023[2023] HKCFI 325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SA 27/2023

[2023] HKCFI 32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小額錢債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27號

(原小額錢債審裁處申索2021年第4426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 蔡世境  
   
第一被告人 CLUB WHEELOCK LIMITED  
第二被告人 夏利文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3年12月5日
決定日期:  2023年12月15日

判 決 書


1.申索人蔡世境針對小額錢債審裁處暫委審裁官莊靜慧駁回其人身傷害賠償申索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背景

2.2018年12月18日晚上,申索人參加在香港筲箕灣Island Residence會所舉行的樓盤展銷活動。第一被告人是活動的主辦人,第二被告人是會所的管理人。第一及第二被告人都是根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第314章)的處所佔用人,申索人是條例下的訪客。

3.有關處所分爲室内會所部分及室外空中花園。分隔兩部分有一列玻璃建構,共有六組玻璃門及不能開啓的落地玻璃。案發當日,有三組玻璃門是開啓的,其餘三組玻璃門是關上的。空中花園亦分爲兩個石屎(即水泥)部分,中間有長形草地分隔。

4.案發時,申索人與其弟弟由會所通過開啓的玻璃門行出空中花園,並在外邊觀看。當申索人正從外面返回室内時,他的頭部撞向一塊固定的落地玻璃,導致面部受傷,需要縫針及有腫脹。

5.有關意外被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閉路電視錄影,雙方對意外發生的經過沒有爭議,所爭的是:

(1)  意外全部由申索人的疏忽造成;或

(2)  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是否違反佔用人對訪客的一般謹慎責任;

(3)  若第一及第二被告人在法律上有疏忽,申索人是否有共分疏忽責任;

(4)  賠償金額的釐定。

申索人案情

6.申索人的論據概括如下:

(1)  空中花園燈光較室内會所昏暗,由於燈光强弱懸殊關係,申索人由室外回到室内時,未能看到有關落地玻璃(燈光强弱懸殊論點)。

(2)  有關落地玻璃分隔室内宴會廳及室外長方形草地,兩者之間連成一直綫,申索人看不到該固定落地玻璃的情況,誤以爲長方形草地是通往室内走廊通道(連成一直綫論點)。

(3)  在該長方形草地上,並沒有任何標記、警告牌、圍欄或盤栽等設施警告行人前方有一塊落地玻璃(申索人證人供詞(C-4)第18段)。

7.申索人弟弟當時與申索人一起,其弟弟出庭作供支持申索人。

被告人案情

8.兩名被告人沒有傳召證人,依賴閉路電視錄影證據。

9.審裁官描述有關影像片段如下:

「(1)  從閉路電視影像可見,原告人於時間顯示為20:10:54 原告人在草地上面向樹的方向與他的弟弟談天

(2)  時間顯示為20:11:00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向廣告牌方向前進

(3)  時間顯示為20:11:34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走向陽台方向

(4)  時間顯示為20:11:57 原告人與他的弟弟返回室內會所的中央方向

(5)  時間顯示為20:12:00-20:12:03 原告人望向天及四周環境,望向天停留了大約3秒時間

(6)  時間顯示為20:12:01 原告人低下頭向前行

(7)  於時間顯示為20:12:05 原告人一邊行一邊望向左邊方向接近1秒

(8)  時間顯示為20:12:07 原告人再向前望,但原告人已經到達並撞向固定的落地玻璃。」

審裁官的理由

10.審裁官的判決理由書對案情分析與結論如下:

「23. 第一,在任何關鍵時刻,進出室內及室內會所的玻璃門是打開的。因此如果原告人在案發的時候有留意進出室內及室外會所的玻璃門出入口,他必然會很容易看到那三對玻璃門出入口。而且該三對玻璃門出入口就在發生碰撞的玻璃旁邊,十分顯然易見。

24. 第二,承然上述三對玻璃門就設置再發生碰撞落地玻璃的旁邊,該三對玻璃門是呈打開狀態的。因此,在沒有玻璃分隔的空間與固定落地玻璃呈現了強烈對比。原告人只要稍有留意,必然會看到他由草地通往室內的道路上,中間的確是有一塊落地玻璃分隔著。

25. 第三,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並沒有任何門鎖,外表上明顯是玻璃而已,並不可能是一個出入口。

26. 第四,原告人是由室內走到空中花園,換句說話原告人曾經使用過其中一組玻璃門進入室內會所的空中花園。原告人必然有一定的認知並知道進出室外及室內會所的出入口在哪裏以及該出入口的模樣。而且案發當天,亦有很多無論是工作人員或是參觀者都是用已打開了的玻璃門出入室內及室外會所。因此,原告人沒有可能誤會該快固定落地玻璃便是進出會所的其中一組玻璃門。

27. 第五,正如以上所述,室內會所的空中花園是由兩個部份組成。該兩個部份均由石屎地鋪成,該兩個部份中間有一條長方形的草地分隔開。該長方形草地的兩旁擺放了一些灌木,清楚地分隔了以上所述的石屎地的兩個部份。連接該兩個石屎地的部份,便有一級級的石屎階磚打橫鋪在該長方形的草地上以供行人橫過該草地。已擺放一級級的石屎階磚部份並沒有任何灌木阻隔着。因此,該長方形的草地(除了鋪了石屎階磚的部份外)並不是供行人使用,而只有鋪上石屎的地方才供行人使用。

28. 第六,生活經驗告訴我們一般情況下亦都不會踐踏草地。因此,草地必然不會是通往室內的通道。而且在發生意外之前,法庭有細心觀看有關的片段,確實有一名工作人員在草地上徘徊及監察室外的情況。其餘需要進出室內及室內會所的人士(包括工作人員)均使用已打開的玻璃門進出。原告人是一名有學識及擁有社會經驗的成年人,不會因為有一名工作人員浸在草地上監察室外情況而影響他的判斷。

29.  基於以上原因,原告人所提出的燈光強弱論點以及草地連成一直線論點並不成立。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作為佔用人在有關案件中所有的情況下,已採取合理謹慎的措施並以滿足了法律要求的一般謹慎責任的標準。因此法庭裁定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無需為原告人的受傷負上責任。發生這宗意外,完全是由於原告人自己的疏忽而造成。在整個錄影片段當中,可以清楚看到原告人在返回室內會所的途中,並沒有留意前方的環境而與該固定落地玻璃發生碰撞。」

11.審裁官不認同申索人的燈光强弱懸殊論點及連成一直綫論點,裁定意外完全由申索人疏忽造成。但若兩名被告人有疏忽的話,申索人亦有25%的共分疏忽責任。

審裁官的覆核理由

12.申索人在原審審裁官席前提出覆核申請。申索人呈交原審時沒有的一幅照片(申索人文件冊夾C59頁)。審裁官指出:

「33. 但當本席有機會看到新增的證據時,本席才知道到與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便是唯一一塊固定的落地玻璃。其餘的都是六組玻璃門。加上第一及第二被告人於回應原告人覆核理由的陳詞當中清楚解釋,案發時其實是有六組玻璃門而關鍵時刻除了三組玻璃門是開啟着,其餘三組玻璃門是關上的。因此,這些新的證據不但沒有影響本席原先的判決,反而更加確認與原告人發生碰撞的固定落地玻璃與六組玻璃門無論在關鍵時刻是關上或是打開,都形成了強烈對比。」

13.因此,審裁官維持原判。

上訴許可申請理據

14.經聆訊時與申索人澄清,上訴許可申請理據如下:

(1)  審裁官明知而不考論第一及第二被告人的共分疏忽責任,即它們沒有在固定玻璃上作標示或其他安全措施以避免意外。

(2)  審裁官虛構不可踏上草地的規則:

(a)  草地非行人使用,石屎地才供行人使用(判決理由書第27段);

(b)  根據生活經驗,在一般情況下不會用草地(判決理由書第28段);

(c)  而閉路電視影到當時有人在草地上行走。

(3)  審裁官所指「付出專注」就「不會踏草地」的推論不合理和不合邏輯。而申索人當時眈天望地是在參觀大廈外觀。

(4)  審裁官錯誤理解案情重點,即打開了的玻璃門和固定落地玻璃形狀大小一模一樣。

(5)  審裁官只提及申索人證人弟弟的證供支持申索人的案情,沒有採納或正確採納申索人證人的獨立證供。

(6)  審裁官2023年6月2日覆核的簡要理由與2023年3月13日原裁決的簡要理由構成反口:

(a)  2023年3月13日簡要理由謄本第3頁第12N段:「申索人曾經使用其中一組玻璃門進入空中花園」因此申索人應該知道返入去會所嗰個出入口喺邊度(申索人加注)。

(b)  2023年6月2日簡要理由謄本第2頁第6H段:「沒有說過只可以用同上出入口,只是對其中一個出入口有認知」。

(7)  審裁官錯誤認為到陌生地方要付出更多的謹慎。

上訴許可申請補充理據

15.申索人在許可申請聆訊時提出以下補充理由:

(1)  申索人指固定落地玻璃沒有標貼,沒有安全措施,審裁官分析時隻字不提。

(2)  審訊時,被告人代表沒有說會依賴共分疏忽責任。

(3)  審裁官減弱對申索人有利的證據,即閉路電視影到申索人有直望,但審裁官給人感覺他直望一秒而非二秒。

(4)  審裁官的分析不合理及不合邏輯,她指申索人對其中一組玻璃門有一定認知,但申索人正正以為固定落地玻璃是打開了的玻璃門。

(5)  就痛苦苦楚及失去生活情趣,審裁官應採納申索人提交的案例,因爲被告人的案例沒有縫針,情況不同。

16.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28(1)條列出如下:

「(1)  如任何一方對審裁處的決定感到受屈,而理由─

(a)  只涉及法律問題;或

(b)  是因為該申索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則可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而原訟法庭如認為適當,可予批准。」

17.概括而言,是否信納個別證人供詞的取捨屬事實裁斷,但如事實的裁斷沒有證據支持,或裁斷屬不理性 (irrational)  或歪理 (perverse)  至沒有合理事實裁斷者會如此作出,則屬法律問題。

分析

18.上訴許可聆訊時,閉路電視錄影在庭上播放,見申索人在空中花園四處走動,不時抬頭向高處仰望。在意外發生前,申索人正在草地行往會所方向。緊接意外發生前一刻,申索人向上及左邊望,然後撞到前面玻璃,被彈回頭。

19.本席亦有檢視申索人文件冊夾C59的照片,照片從空中花園面向會所室内,中間部分為柱位,柱位左邊有一組關上的玻璃門,玻璃門中間有門框組構成的垂直梃舌,梃舌中間位置有門把手。左邊關上的門的左邊有開啓的玻璃門,門框向空中花園外開出。中間柱位的右邊有一落地玻璃,中間沒有門框組成的垂直梃舌,亦沒有向空中花園外開出的門框。這落地玻璃的右邊有一開啓的玻璃門,門框亦是向空中花園外開出。從申索人文件冊夾C59照片可見,玻璃門與固定落地玻璃的分別是顯而易見的。

20.將閉路電視映像與申索人文件冊夾C59的照片一同考慮,當申索人在草地向前行向會所時,理應看見固定落地玻璃中間沒有門框構成的垂直梃舌,固定落地玻璃亦無向空中花園外開出的門框。據申索人所稱他以爲固定落地玻璃就是已開啓的玻璃門,必然是他在意外前一刻向上及向左望的緣故,未有足夠的專注。這兩件證據的效力是强而有力的。因此,審裁官的結論是合理的。

21.申索人指稱審裁官未有考慮兩名被告人的共分疏忽責任。當本席問及何爲共分疏忽責任時,申索人指被告人也有疏忽責任,而並非申索人單方責任。這是對共分疏忽責任的誤解。查共分疏忽責任是當被告人對意外須負上責任時,法庭才需要考慮申索人是否也有責任,以適當地將賠償金額調低。然而,當法庭裁定被告人沒有疏忽,意外全部由申索人造成,共分疏忽責任就不適用。

22.然而,審裁官假設若兩名被告人是有疏忽,申索人的共分疏忽責任是25%。這假設與意外全由申索人疏忽引致看來是是矛盾的。不過,基於閉路電視映像及申索人文件冊夾C59的照片這兩件强力證據,證明意外全部由申索人造成,則共分疏忽責任的比數不會對結論有任何影響,毋須再議。

23.還有,獨立證人是事實問題,通常親屬不是獨立證人。審裁官信納與否,是事實裁斷之取拾。申索人指他的弟弟是獨立證人,因爲雖然他們是兄弟,但他們是各自參觀樓盤,根本是强詞奪理。

24.至於申索人的其他論點(如燈光强弱懸殊論點、連成一直綫論點、申索人是否對開啓了的玻璃門有所認知、他是否應該在草地上行走等),在强力的客觀證據下,並不構成任何可訴的上訴理由。因此,賠償金額問題亦毋須處理。

結論

25.基於上述理由,上訴許可申請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