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 對 陳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9312/2014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0 November 2023 before 黃禮榮.

Ancillary Relief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and Property Ordinance (Cap 192) – Financial Disclosure – Credibility – Asset Assessment – Child Support – Spousal Maintenance – LKW v DD Principles – Costs – Husband ordered to pay Wife $1/year spousal maintenance; Wife ordered to pay Husband $2,500/month child support; Husband ordered to pay Wife's costs $6,100

Legal issues: Financial Disclosure and Credibility · Determination of Assets · Application of LKW v DD Principles · Ancillary Relief Orders · Costs Order

Outcome: Husband ordered to pay Wife $1/year spousal maintenance; Wife ordered to pay Husband $2,500/month child support; Other applications dismissed; Costs awarded to Wife

Cites 1 case

Case No.FCMC 9312/2014[2023] HKFC 229
Court
Family Court
Date20 Nov 2023
Judge黃禮榮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9312 /2014

[2023] HKFC 22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編號2014年第931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賴  呈請人 
   
  答辯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黃禮榮內庭聆訊(非公開)
審訊日期:  2023年1月10日至11日及2023年4月12日(半日)
判決書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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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附屬濟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這是一宗附屬濟助審訊。呈請人是妻子,答辯人是丈夫。本席在本判決書稱呼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2.雙方皆在香港土生土長。妻子現年45歲,丈夫49歲。兩人於2003年2月在香港結婚,當時妻子將近25歲,丈夫29歲。兩人育有一名女兒,在2010年6月出生,現年13歲。女兒為本訴訟案中唯一的家庭子女。

3.妻子於2014年7月以丈夫的不合理行為呈請離婚,可是妻子在發出離婚呈請後並沒有繼續法律程序,而是直至2017年5月才重啟程序。 妻子解釋,在發出離婚呈請書的一年多之前她已離開前婚姻居所,之後聯絡不上丈夫,她只是在三年後才能將呈請書送達給丈夫。

4.由於妻子在離開前婚姻居所時並沒有帶同女兒,女兒一直由丈夫照顧。妻子在離婚呈請書要求將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權頒予丈夫。

5.丈夫並沒有對離婚呈請提出抗辯,法庭遂於2017年9月26日頒下暫准離婚令。

6.法庭亦在2019年9月20日將女兒的管養,照顧、管束權判給丈夫,妻子則獲得女兒的界定探視權。 妻子指她一直在行使對女兒的探視遇上困難。

法庭的觀察

7.妻子是一名藝術家。 專長舞台佈景及服裝設計。妻子在本地完成相關的學士學位課程在香港工作數年後遠赴美國入讀著名的大學,並獲得相關的碩士學位。

8.丈夫一直強調,妻子之所以能遠赴美國升學,及成為有名氣的藝術家,全賴丈夫的悉心安排及他的財政支持。可是,妻子卻忘恩負義,不單離他而去,欺騙他的金錢,更與他離婚。

9.按本席的觀察,妻子不想與丈夫再繼續糾纏,希望盡快結束訴訟;可是事與願違,丈夫內心充滿苦澀,在每次聆訊中均重提他如何為妻子付出,若不是他的貢獻,妻子根本沒有機會入讀美國著名大學。妻子對他有所虧欠,所有的不是都是妻子一手造成;丈夫甚至重提兩人在結婚前的恩恩怨怨。丈夫幾乎在每次聆訊都責罵妻子,令到每次都是炒鬧收場。

10.經考慮文件證據及聽取丈夫的口頭證供後,本席可以肯定丈夫是說謊者,他信口開河,滿口謊言。本席會在下文詳述。

雙方現時的情況

11.妻子打從2016年開始與她的母親在天水圍公共屋邨單位居住。 妻子現經營一個工作室,承接舞台及服裝設計。

12.丈夫與女兒在元朗的一個私人單位居住;單位附設車位,是丈夫在1997年9月購入的。

雙方的案情

13.妻子向法庭表示,雖然婚姻資產全由丈夫所控制或在他的名下,但她不會要求分割婚姻資產;並願意支付女兒的贍養費。妻子指由於過去幾年受新冠疫情影響,收入有限,每月只可支付$2,500。

14.丈夫表示他沒有任何資產,銀行亦沒有存款;他不斷強調妻子在2013年4月離他而去時騙取了他169萬元。而亦因這個緣故,導致丈夫不能夠繼續在股票行投資;在沒有投資機會及沒有工作的情況下,他現時是負資產,欠債約814萬元。這些欠債皆是在妻子離開之後所欠下的。丈夫強調,在只此之前,只有他借錢給別人,他從沒有需要向人借錢。丈夫亦指他沒有任何工作,沒有賺錢能力, 窮得有資格申請公共援助,及向食物銀行求助。

15.可是,與此同時,丈夫卻向法庭表示, 只希望能獲得法庭批准他可帶女兒到外國生活,好讓他可謀生及女兒能接受教育。

雙方的公開建議

16.妻子在發出離婚呈請時只要求丈夫支付象徵式贍養費;她只是在2020年8月1日才存檔表格A,提出各樣的附屬濟助申請,包括關於前婚姻居所的申請。

17.其後,妻子向法庭表示並不要求分割任何婚姻資產,只要求丈夫支付象徵式贍養費,並且同意向丈夫支付女兒$2,500的贍養費。

18.丈夫在2020年10月5日向法庭申請附屬濟助。

19.本席認為丈夫對審訊以致他的申請毫不認真。

20.在審訊首天,丈夫才向法庭表示發現妻子所擬備的文件冊內有很多文件是他之前沒有收過的。當本席問何時發現這個情況時,丈夫回覆竟是在當天早上。很明顯,就算本席在審前覆核聆訊已再三叮囑丈夫需審視文件冊,他只是在審訊當日才翻看。當本席問及為何他不能較早前發現此問題時,他的回覆竟是他很忙碌,沒有時間,甚至連睡覺的時間也沒有。

21.與此同時,在作供及結案陳詞時, 丈夫不斷向法庭表示有很多新的文件證據可供提交,但卻從沒有就此提出申請。

22.丈夫亦沒有依照法庭的指示提交更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亦再三拖延才提交支持申請的誓章。

23.根據本席的紀錄,丈夫在2020年10月14日的聆訊中要求妻子支付每月二萬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亦要求妻子退還數筆款項及貴重物件,當中包括20兩黃金及一幅字畫。

24.丈夫在誓章中提及七件事情,他並沒有將該七件事情有條理的道出。事實上,丈夫的誓章頗為雜亂無章。按本席的理解,丈夫提及的一些事情是發生在雙方的婚姻期間,本席實看不到這些事情與附屬濟助有何相關之處。另外一些事情是涉及婚姻破裂時及之後的, 其中一件事情是丈夫指妻子在離他而去時騙取了他169萬多元。

25.丈夫在2021年5月11日的提訊聆訊中要求妻子支付每月四萬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以及支付他象徵式贍養費。

26.可是, 在審訊當日,當本席問丈夫是否有需要更新他的公開建議時,他的回覆竟然是他已忘記了之前的金額,並隨口說需要妻子支付500萬元。當本席問及他如何得出此數時,丈夫沒有回應,亦沒有回覆法庭的詢問這500萬元是作為給女兒抑或給他的贍養費。丈夫的回應只是“兩樣都可以”。

27.丈夫在結案陳詞時又改口要求妻子支付每月六萬元的贍養費;之後又再更改要求一整筆付款。當本席問及金額時, 丈夫表示一百萬元是可以接受的,但其後又將金額增加至一千萬元。

28.基於以上的觀察,本席不難想像丈夫在本訴訟中只欲與妻子糾纏,設法令她苦惱。丈夫仍然活在婚姻破裂的苦澀中,並認為妻子背叛了他。當然這並不表示本席同意丈夫所講婚姻破裂的經過。

有關附屬濟助申請的法律原則

29.在處理附屬濟助申請時,法庭首先要考慮《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香港法例第192章)  第7條第(1)款的條文。該條例節錄如下:-

7. (1)  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第4、6或6A條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a)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b)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c)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d)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e)  婚姻的任何一方在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無能力;

(f)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g)  如屬離婚或婚姻無效的法律程序,則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30.終審法院在LKW 對DD (2010)  13 HKCFAR 582一案就如何考慮附屬濟助申請,認同英國案例White v. White [2001] 1 AC 596的公平公正的分配原則,定下了4個原則為基礎。該4個原則為:-

(1)  公平為目的;

(2)  排除歧視;

(3)  平均分割準則;

(4)  排除細緻入微的審查往事。

31.終審法院指出在該判案書裏闡述的原則的性則是指引性則,每宗經濟給養申請都有高度的案情獨特性。處理這些申請的法官最終都必定是由第7條和雙方之間達至經濟上公平的結果這個隱含的目的所指導 (見該判案書第52段)。 終審法院又定下5個步驟的處理方法,該5個步驟為:-

(1)  確定資產;

(2)  評估雙方的經濟需要;

(3)  決定運用分享原則;

(4)  考慮有沒有充分理由不作出平均分配;

(5)  決定結果。

確定資產

妻子的資產

32.妻子報稱有資產約$722,974 ,明細如下:

資產 金額(HK $)
銀行戶口總值   60,710
私人公司(工作坊)   262,617
保險單   253,685
強積金   145,962
總值   722,974

33.丈夫並不同意,並指妻子在白石角有一個物業,是以她弟婦的名義購買的。丈夫的理據是,妻子的工作坊的銀行結單以這地址作為通信地址。此外,工作坊的銀行結單顯示每月有$2,801的管理費支出。

34.妻子解釋,該物業是妻子的弟弟及弟婦的居所,以弟婦的名義購買。於婚姻破裂後,由於妻子擔心丈夫會騷擾她的父母,於是透過弟弟與丈夫聯絡,妻子只是用該地址作為通信地址。此外,丈夫提及的管理費是妻子支付工作坊每月的租金及管理費。

35.本席認為,由於在婚姻破裂後丈夫對妻子極為仇視,不難想像妻子需要一些屏障來保護自己,縱然現實中可能用途不大。本席接納妻子的解釋。

36.丈夫亦懷疑,妻子在海外或內地有銀行戶口或資產。本席接納,妻子的確之前從海外有些收入,可是沒有證據支持妻子在海外有資產。

37.不爭議的是,在婚姻期間雙方有一些珠寶首飾及其他貴重物品。丈夫指當妻子離他而去時,妻子將這些物件帶走。 本席不接納丈夫的講法,會在下文解釋。

38.本席已查看相關的支持文件證據。本席接納妻子有資產大約$722,974。

妻子的賺錢能力

39.妻子取得學士學位在香港工作了四年後,於2005年往美國攻讀碩士學位,並於2008年畢業,之後在紐約從事相關的工作。妻子於2011年返回香港定居,最初受聘於固定的工作崗位,每月薪金約四萬元。從2013年開始,妻子從事自由工作及兼任一些教職,在2014年5月成立工作坊。

40.妻子在日期2019年12月23日的「經濟狀況陳述書」報稱每月收入$10,000至$15,000。審訊時,妻子供稱在相關的時間平均有$15,000的收入。她的銀行戶口雖然有結餘$11,020,但同時亦欠下家人$120,000。在同一份文件,妻子報稱每月的支出為$23,320;按此計算,妻子每月不敷之數約 $8,320。

41.妻子在日期2022年5月23日「經濟狀況陳述書」亦報稱每月收入約一萬元至$15,000,並在審訊時表示2022年的收入較2019年的為少,平均只有約每月$12,500。在同一份文件,妻子報稱每月支出為$25,807,按此計算,每月不敷支數為$13,300。可是,   與此同時,她欠家人的債務由12萬元減至10萬元,而銀行戶口的結存亦增加至$60,700。

42.故此,按妻子的證供,縱然她的收入由2019年到2022年有所減少,但整體的財政狀況郤有所改善:妻子的銀行存款結餘增加了約$49,680 ,亦有能力向家人還款二萬元。這是不合常理的。當本席問妻子為何有這個情況時,妻子將原因歸咎於有一些家庭開支是由母親所支付的,所以銀行戶口多了一些結餘。

43.不爭議的是,妻子有良好的教育,持有美國著名大學的碩士學位,亦是某著名藝術家的入室弟子,在香港頗有名聲, 曾經與一些藝術團體合作。妻子曾獲得一些獎項,在行內富有經驗。 審訊時, 妻子承認她的一些作品可輕易在互聯網上找到。

44.本席接納妻子向法庭所提交了一些與藝術團體簽訂的服務合約及向稅務局提交的報稅表。可是,由於妻子報稱的支出與收入不協調,亦不能解釋為何在收入減少的情況下財政狀況有所改善。就算將因受疫情影響,妻子的工作必定有所減少列入考慮之內,本席也認為妻子的收入應比所申報的為多。

丈夫的資產

丈夫的案情

45.丈夫指他是負資產,欠下家人、親戚及朋友最少$8,140,000。丈夫歸咎於妻子離他而去及對他所做的一切才令他欠下債務。 丈夫的銀行戶口不是已經取消,就是沒有結餘。他沒有向法庭提交任何戶口結單。

妻子的案情

46.妻子指丈夫有資產最少1,500萬元;這包括:

(1)丈夫擁有的居所及連帶的車位;

(2)一輛私家車;

(3)一隻勞力士手錶;強積金;保險單價值;廣州三元里的一個物業 “廣州物業”;及

(4)金飾、鑽戒及其他貴重物品總值約20萬元。

47.丈夫亦持有中國銀行、恒生銀行、上海商業銀行及一間證券公司的戶口,亦持有花旗銀行白金信用卡的戶囗。丈夫全都沒有披露。

48.本席留意到丈夫並不爭議他之前擁有一輛汽車、中國銀行、恒生銀行、證券公司戶口及信用卡戶口。

居所及車位

49.妻子指居所是兩人的前婚姻居所; 根據2022年5月的恒生銀行網上估價,市值約902萬元。丈夫亦擁有居所附帶的車位;根據土地註冊處的紀錄居所與車位是同日購入的。

50.丈夫同意兩個物業是他在1997年9月以$5,228,000及恒生銀行的按揭購入的。他在2012年7月及2013年4月將物業向恒生銀行加按。丈夫表示他已多年沒有繳付銀行按揭,己不清楚欠下多少金錢,粗略估計應該超過$10,000,000。丈夫在審訊時提及銀行有向他採取法律行動,亦提及執達主任執行法庭命令及拍賣,但與此同時,丈夫又同意他仍然在居所居住。丈夫沒有對法庭作進一步解釋或提供明細。

51.丈夫承認車位仍然在他名下,但卻指已沒有使用該車位或將車位租出。之後丈夫又稱居所及車位都不是屬於他的。

52.根據土地註冊處的紀錄,中國銀行曾經因丈夫欠下$168,000向居所發出扣押令,丈夫最後在2017年10月與中國銀行以九萬元和解。

53.丈夫的講法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完全不可信。本席認定丈夫擁有居所及車位。由於丈夫沒有披露按揭金額的詳情,本席不能確定居所及附帶車位的淨值。

中國銀行、恒生銀行、證券公司戶口及花旗銀行信用卡戶口

54.妻子向法庭提交了文件證據,證明直至妻子離開丈夫前 丈夫擁有上述各戶口。丈夫唯一的指稱是,這些戶口不是已取消就是沒有任何結存,他並沒有就這些戶口是何時取消的提供明細或提交任何結單。

55.丈夫承認他可能仍然持有證券戶口,但已沒有任何結存。

汽車

56.妻子指該輛汽車是在1997年或1998年購買的,最遲直至2020年丈夫的父親仍然使用該汽車接送女兒。

57.丈夫不爭議妻子的證供,只辯稱汽車不屬他所擁有。

保險單

58.丈夫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披露他需要繳付保險金,但卻沒有列出任何保險單。

廣州物業

59.妻子的講法是,在婚姻期間曾與丈夫到該物業度假,每年約一至兩次。除此之外,妻子沒有任何證據支持她的講法。

金飾、鑽戒及其他貴重物品

60.妻子解釋,兩人結婚時所收取的金器已經變賣換取生活費。至於其他的物品,由於丈夫一直不斷要求她退還,她在2017年6月將離婚呈請書交給丈夫時已將所有物品一併交回。當時妻子的弟弟亦在場。

結論

61.本席認為,沒有證據支持丈夫擁有廣州物業。就算將這項財產撇開不提,很明顯,丈夫並沒有向法庭就他的財政狀況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丈夫謊話連篇。 他在庭上的證供只是東拉西扯,不是欠缺明細,不合常理,就是沒有文件證據佐證。

丈夫的債務

62.丈夫宣稱他是負資產,欠債8,140,000。他解釋在婚姻期間將所有金錢存在妻子的戶口。妻子在2013年4月離他而去時盜取了他戶口內的169萬元。由於妻子的盜竊行為,令至丈夫錯失投資一間公司股票的機會,損失達4,000萬元。妻子一手摧毁了他的賺錢能力。

63.丈夫最初的講法是,一切都是由於妻子離他而去及對他所做的,他才欠下債務。以往丈夫從不需要借錢,只有他借錢給別人。可是,其後在盤問時,丈夫改口指稱他之所以欠下這些債務是由於他與一間國營機構的勞資糾紛。他其後又指該國營機構是國家的「強力部門」,不可透露詳情。丈夫之後又改口稱當中的 $4,000,000債務是妻子離他而去後向他母親借下的。

64.丈夫所提交的所謂證據只是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上所列出借款人的名字及金額,沒有任何其他文件證據。

65.從以上可見,丈夫不單止就他的講法沒有提供任何明細,亦沒有任何文件佐證。他的指稱前後不一及自相矛盾。姑勿論丈夫是否真的有欠下任何債務,就為何會欠債,丈夫最初的講法是由於妻子的緣故,故此按時序應該是2013年或以前,但其後又說欠債的原因主要是基於他與國營機構的糾紛。丈夫亦以「國安法」為理由拒絕披露他與該國營機構在勞資審裁處訴訟的詳情。本席認為丈夫的講法有違常理,匪夷所思,是邊作供,邊捏造故事。

66.丈夫亦指控妻子帶走了所有金錢。按妻子的證供,本席接納丈夫以她的名義開設投資戶口。當妻子離開他時,妻子意欲與丈夫斷絕聯繫,因此要求丈夫將戶口內的股票投資變賣。股票行將出售餘款存到妻子的戶口後,她已將金錢全數退還。妻子向法庭提交了文件證據,當中包括存款單及轉賬單,以支持她的案情。丈夫承認,的而且確曾從妻子處收取過一些金錢,但卻辯稱不能肯定那些金錢是否為退款。本席認為,當中涉及的金錢為數不少,而當時兩人已婚姻破裂,除此之外應沒有其他金錢轇轕; 丈夫的講法亳不可信。本席並不接納丈夫的講法指,妻子盜去他所有金錢。本席接納妻子的指稱。

67.本席亦不接納丈夫有欠下所稱的債務。

68.丈夫與女兒一直在前婚姻居所居住,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丈夫的講法指銀行會將該居所拍賣。雖然本席接納丈夫可能仍然欠下一些銀行按揭,但可以肯定居所及車位有相當的價值。本席不接納丈夫是負資產。相反地,本席認定丈夫持有相當價值的資產。這些資產的價值如妻子所言達1,500萬元也不足為奇。

丈夫的賺錢能力

69.丈夫現年49歲,早年在理工大學獲得學士學位後到英國攻讀人工智能課程獲頒碩士學位, 其後亦透過兼讀形式獲香港大學行政人員工商管理碩士學位(EMBA)。 丈夫從英國返回香港後曾有四年的時間在一間國際知名的軟件公司任職專家。與此同時,丈夫亦有投資股票及替報章撰寫有關投資的文章。丈夫在2000年離開軟件公司後主力以自己的資金從事股票投資,亦有繼續替報章撰寫文章,直至2007年及2008年的金融危機。丈夫誇口他洞悉先機,沒有在當時作投資,否則便蒙受損失。他之後到美國陪伴妻子。兩人在2010年或2011年回到香港定居後,丈夫在一間移民顧問公司任職投資顧問。其後,在同一崗位𨍭任兼職,直至2014年。

70.丈夫在2016年有半年的時間在一間國營機構任職。可是,丈夫與僱主產生勞資糾紛,並須在勞資審裁處以訴訟方式處理。丈夫稱他的訴訟得直,獲得賠償,但拒絕披露詳情。丈夫的解釋是,這涉及「國安法」。丈夫亦指,由於該國營機構的干預,導致他在香港沒有僱主願意聘用,令他無立錐之地,所以需要與女兒離開香港,遠走他方。當本席向丈夫指出,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的公開資料,丈夫由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曾獲兩間證券公司委任為代表。丈夫解釋,他當時設法協助一些公司進行上市的工作,因此被獲委任為代表,可是由於「得罪」了該國營機構,這些努力均不成功。

71.丈夫亦指由於妻子盜取了他所有金錢,他之後唯有作少量投資,以他的用語「一萬幾千」。他在2015年開始因為財政困難已沒有作任何投資。

72.本席實看不到妻子如何摧毁了丈夫的賺錢能力或丈夫與國營機構的訴訟糾紛如何能摧毁了他在香港尋找工作的機會。毫無疑問,丈夫曾接受良好教育,正值壯年,有優越的賺錢能力。本席不接納丈夫沒有從事投資或沒有從事任何有收益的工作。

73.從以上可見,不論是所擁有的資產或賺錢能力,丈夫都只是謊話連篇,沒有履行責任向法庭就他的財政狀況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本席對丈夫的財政狀況作不利的推斷。

74.可是,由於妻子並不要求分割家庭資產,而按本席的事實裁斷,丈夫所持有的資產遠較妻子的為多。本席因此不需要按該LKW 對DD一案定下的原則,將家庭資產分割。本席尊重妻子的決定,理解到她的決定必定是經詳細考慮後才作出的。

75.同樣地,基於本席以上的事實裁斷,本席認定丈夫沒有任何基礎可要求妻子支付贍養費或分割妻子的資產。

76.妻子同意向丈夫支付每月$2,500作為女兒的贍養費。本席認為這個做法可取,原因是縱使丈夫有能力全數支持女兒的生活費,妻子也應盡責任對女兒作出財政貢獻。最重要的是,這是妻子向女兒以實際行動表達關心之情,表示將女兒牢記在心上。本席寄望妻子能繼續與女兒保持聯絡,維持緊密的親子關係。

命令

77.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頒令:

(1)  丈夫須於絕對離婚令頒布後向妻子支付每年$1的象徵式贍養費。上述款項適用至任何一方身故或直至妻子再婚之日的期間,兩者以較早出現者為準;

(2)  妻子其他的附屬濟助申請被撤銷;

(3)  妻子須向丈夫支付女兒每月$2,500的贍養費,首次付款始於2024年1月1日,之後每個月的首日為一期,直至女兒年滿十八歲或停止接受全日制教育為止,兩者以較後者為準;及

(4)  丈夫其他的附屬濟助申請被撤銷。

訟費

78.本席的判決清楚顯示妻子在本訴訟得直。丈夫不單止敗訴亦被法庭認定沒有就他的財政狀況作完全及坦白的披露。本席認為,丈夫須支付妻子本訴訟的訟費,訟費以簡易評定。

79.是次附屬濟助的程序,共經歷過三次提訊,兩次審前覆核,以及兩天半的審訊。本席將提訊聆訊的訟費簡易評定為每次$500,審前覆核每次為$800,以及審訊每天為$1,200。故此,本席頒令,丈夫須支付妻子訟費$6,100。此命令為暫准命令。

第18條聲明

80.本席亦根據《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8條作出聲明:雙方對家庭子女的福利所作的安排情況令人滿意,或在現時的情況下,為最佳的安排。

  黃禮榮 
  區域法院法官 

呈請人: 賴女士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答辯人: 陳先生沒有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