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耀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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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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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01/2023 [2023] HKDC 18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30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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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及案情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1(1)(b)及(4)條的入屋犯法罪。 2.控罪的案發地點為一間位於香港仔的餅店(「店舖」)。店舖的夜班收銀員在2022年10月12日晚上9:15左右點算收銀處現金港幣$3500後,鎖上店舖鐵閘遂離開。翌日深夜2:25左右,店舖的麵包師傅回到店舖並沒發現任何異樣。至同日清晨4:50,店舖的早班收銀員回到店舖,發現收銀處一個抽屜打開,收銀櫃則在地上。其後經點算發現現金港幣約$3500不見了。案件報警處理。 3.店舖內裝置的閉路電視拍攝到在2022年10月12日晚上11:32左右被告人身在店舖內,其時的他穿戴黑色鴨舌帽、淺色衣着、手套及黑色鞋,在收銀處搜掠,約7分鐘後離開。 4.被告人在2022年10月20日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被告人表示因為疫情,他沒有工作及沒有金錢生活,因此他到店舖偷錢,幫補生活。 5.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被告人表示:他連同一名名為阿威的人士爆竊店舖。該阿威透過WhatsApp招攬他。 案發當天晚上,他與阿威在香港仔的公園會合。阿威並向他提供一頂帽及一雙手套。阿威表示可以打開店舖的鐵閘,並負責把風。事發當天晚上阿威嘗試打開店舖的鐵閘,但起初試了兩次都打不開,便返回公園告訴被告人。當晚11時左右,阿威再度嘗試,終於用一支類似鎖匙的物體打開鐵閘。被告人接着進入店舖,偷去現金港幣約$3000 ,其後與阿威平分。 求情陳詞 6.代表被告人的張大律師告知法庭被告人現時已達58歲之齡,已經離婚,並育有一女兒,但不同住。被告人在港出生,接受教育程度至小六。自2019年開始被告人已經無業,一直靠綜援金維生,支持基本生活開支。 7.張大律師邀請法庭考慮被告人在本案中是單獨進入進案單位,而且並不是他打開鐵閘的。在整個爆竊過程中,被告人並沒有使用任何武力,亦沒有令任何普通市民受驚。此外,店舖其時並沒有任何人,而被盜的金額亦不是龐大。 8.就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雖則他過往有多項的定罪紀錄,然而入屋犯法罪僅一宗,且是在11年前發生。張大律師冀法庭考慮就着被告人的刑事定罪紀錄不作出任何額外的加刑。 判刑考量 9.本案的兩項控罪均涉及商舖,而非住宅。本庭接納張大律師就着被盜竊金額及犯案形式方面的陳詞。法庭會以30個月監禁的量刑基準作為控罪的判刑起點。 10.法庭考慮到被告人過往曾23度,就着30項控罪,被法庭定罪。然而法庭接納張大律師的陳詞,即被告人唯一一項入屋犯法罪的定罪是在2012年,距離現在已逾十載,故量刑時不會視他為一名慣犯而加刑。 11.然而,本案涉及多於一名人士參與相關的入屋犯法的行為,法庭認為此乃加刑的因素。故法庭會把起刑點調高3個月至33個月監禁。 12.因應被告人的認罪,他可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至22個月。 13.故此,法庭現就被告人於本案控罪的判刑頒令判處22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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