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凱研 對 the General of the Salvation Army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LA 16/2023 on BabelCite. This HCLA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anuary 2024.
1. 被告人The General of the Salvation Army(「救世軍大將」法團)針對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陳珮珊2023年5月10日裁定被告人須向申索人鍾凱研支付代通知金及僱傭補償申請上訴許可。
Cited by 1 case · Cites 5 cases
|
HCLA 16/2023 [2024] HKCFI 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2023年第16號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2年第280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 案 書 1.被告人The General of the Salvation Army(「救世軍大將」法團)針對勞資審裁處暫委審裁官陳珮珊2023年5月10日裁定被告人須向申索人鍾凱研支付代通知金及僱傭補償申請上訴許可。 背景 2.申索人是社工,自2005年起受僱於被告人機構。申索人最初是按三年固定時期合約受僱、繼而改爲一年,後則訂立數份三個月定期合約。最後一份三個月定期合約於2022年9月30日届滿,申索人當天收到不獲續約通知。 3.自2021年4月起至約滿,申索人稱因上司質疑對她造成精神創傷,一直放假,總數達120日,超過申索人所累積的法定有薪病假日。申索人曾於區域法院向被告人提出僱員賠償訴訟,要求確認病假。 4.在預審階段,另外一名審裁官提出將案件轉介區域法院審理,但當案件交由本案審裁官審理時沒有處理。 5.勞資審裁處原審訴訟結束後,申索人與被告人於區域法院的僱員賠償訴訟遂達成和解。 申索人案情 6.申索人指雖然她的《聘用條件》表面上是定期合約,但《聘用條件》包括以下條款:
7.申索人指《聘用條件》納入《服務質素標準》(SQS),而《服務質素標準五-人力資源》(SQS5)第5段規定:
8.因此,即使定期合約期限届滿,她亦應得到適用於她的二十八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因此,她是被非法解僱。 9.再者,申索人被解僱當日她正在放病假。因此,根據《僱傭條例》(第57章)第33(4B)條,被告人應支付第32P條僱傭賠償。 被告人案情 10.被告人指出SQS只是被告人與社會福利署之間的協議,與僱員(即申索人)無關,不屬於僱傭合約一部份。因此,合約是定期届滿自動終止,並非解僱。 11.即使申索人是被視爲解僱,被告人亦有正當理由不續聘申索人。 審裁官決定 12.基於現階段只處理上訴許可,審裁官的理由節錄從簡。較詳細的分析見下文討論部份。 13.審裁官認爲SQS5構成合約的一部份,因此被告人需要給予申索人28天通知期或代通知金。 14.就《僱傭條例》第32P條的僱員補償,第32P(1)(B)條指如僱員遭僱主在違反(包括)第33(4B)條(即在病假日終止該僱員的僱傭合約),則法院或勞資審裁處可判給其在有關情況下屬公正和恰當的並且須由僱主向僱員支付的補償。 15.審裁官在判決理由書指:
16.審裁官指雙方確認同意審裁處不需要考慮申索人於2022年9月22日有薪病假的源頭,因此,申索人是在病假日被解僱的。審裁官亦裁定被告人未能證明有正當理由解僱申索人。因此,被告人亦須向申索人支付僱員補償。 適用原則 17.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32(1)條規定:
18.又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0(3)條規定:
19.在案例Mak Wai Man v Richfield Realty Ltd HCLA 28/2015, 2015年10月30日中,B Chu J(朱珮瑩法官)在審理上訴許可時總結頒下上訴許可的適用法律原則[16]:
上訴許可申請法律論點 20.代表被告人的鄧大律師表示,本上訴許可申請只針對法律責任問題,並不涉及賠償金額問題。 21.經鄧大律師在聆訊中綜合陳述,被告人經修訂的上訴許可申請法律論點擬定如下:
22.鄧大律師指出,在普通法下,定期合約在期間届滿後就終止(見Chan Lok Mei & ors v Sze Chi Sing t/a Kwun Tong St Agnes English Kindergarten MECA 9/1995 (1996年1月22日) per Leong J(梁紹中法官,當時官階)。 23.法律論據(1)及(2)涉及SQS5的通知條款應否納入申索人的《聘用條件》。 24.鄧大律師指根據終審法院案例Eminent Investments (Asia Pacific) Ltd v DIO Corp (2020) 23 HKCFAR 487, [43]-[44] 扼述了合約詮釋的法律原則:
25.高等法院原訟庭案例 Kwan Ka Man Blanche v Esprit Retail (Hong Kong) Ltd [2004] HKEC 846,指出將其他文件納入作為僱傭合約的一部份時,不應只考慮被納入的條文,而應考慮上文下理的其他條文。 26.鄧大律師指SQS5並非全部條文均成爲僱傭合約的條款。根據英國僱傭上訴審裁處案件Stojsavlevic & Turner v DPD Group Ltd EA-2019-000259-JQJ per Ellenbogen J, 2021年12月21日決定[43],在僱傭合約裏,僱員被指示履行僱主的政策、工作規則等而該些文件沒有被拼入其中並非鮮見。 27.SQS5 第4段列出:
28.鄧大律師指若SQS5與SQS4一同考慮,就不難得出SQS5只是良好做法 (best practice) 的結論(見Wandsworth London Borough Council v D’sliva & anor [1998] IRLR 193 per Lord Wolf MR, Millet & Walker LJJ)。 29.就法律論據(3),鄧大律師指《僱傭條例》第32P條的補償並不適用於本案。 30.審裁官的裁決理由書已詳列《僱傭條例》的有關條文。就現階段上訴許可申請而言,本席只擇取條文的要旨。 31.根據《僱傭條例》第32A(1)(a)條規定,當僱員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僱不少於24個月,如該僱員是因僱主擬使終絕或減少其獲得遣散費或領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僱員可針對僱主而得到補償。 32.根據《僱傭條例》第32A(1)(c)(i)條規定,當僱員是並非基於第32K條所指的正當理由下遭到違反第33(4B)條下解僱,僱員亦可以針對其僱主而授予補償。 33.根據《僱傭條例》第32B(1)(b)規定,就32A(1)(a)而言,則如僱員根據固定時期合約受聘,而時期届滿後沒有續期,則該僱員可視爲遭僱主解僱。 34.根據《僱傭條例》第33(4B)條規定,僱主不得在病假日終止僱員的僱傭合約,但按照第9條(即因僱員行爲不當等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終止合約)不在此限。 35.而根據《僱傭條例》第32K條規定,僱主如證明因僱員的行爲、工作能力或資格等將僱員解僱,即屬有正當理由。 36.綜合以上各條的正當詮釋,鄧大律師指根據上述法律論點(3),申索人不應得到《僱傭條例》第32P條的補償。 37.就法律論據(4),鄧大律師指出審裁官所謂雙方確認同意審裁處不需要考慮申索人於2022年9月22日有薪病假的源頭,其認知是犯了錯誤。 38.根據審訊謄本有關段落(文件夾B124頁J-Q行)顯示,審裁官問及雙方的僱員賠償案件,審裁處是否要考慮病假的原因。申索人說無需要。她問被告人代表是否同意,被告人代表說「係」,跟著再問「因咩嘢事有病假係咪唔影響到今次嘅…」,審裁官就接著說「誒,唔影響」。 39.鄧大律師指即使被告人代表同意病假的原因不相關,但是受審裁官誤導下才同意,並非知情下同意的。 40.基於申索人合約完結時已耗盡法定有薪病假日的權益,除非得到僱員賠償法庭追認病假權益,否則不是放病假日。審裁官錯誤地以爲病假的源頭不相關,沒有調查或聽後僱員賠償訴訟就病假的判決。然而,現僱員賠償訴訟已和解,再沒有任何基礎來決定申索人是否在病假日被終止合約或被解僱。因此,鄧大律師指申索人是在病假日被終止僱傭合約是錯誤的。 41.就法律論據(5),鄧大律師引述案例Karchoud v Incoporated Trustees of the Islamic Community Fund of Hong Kong [2003] 4 HKC 79 指出,員工間之和諧屬於《僱傭條例》第32K下的正當理由。因此,審裁官認爲被告人不予續約的理由是不正當及不真實的是有悖常理。 結論 42.縱觀被告人所提出上述擬定法律(1)至(5)法律論點,本席認爲均有合理可爭辯性的。因此,本席頒下上訴許可。
被告人(上訴人):由肯尼狄律師行轉聘鄧鈞堤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Other judgments that cite this case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HCLA 16/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