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胡學群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C 230/2023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January 2024.
1. 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
Cites 1 case
|
DCCC 230/2023 [2024] HKDC 2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23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 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 相關案情 2.2022年11月10日晚上約9時50分,警員在上海街巡邏期間,看見被告人形跡可疑,被告人走進上海街364至368號大廈後,警員把她截停查問,當時被告人左手拿着一張紙巾,紙巾包裹着一個膠袋,膠袋內載有含18.6克可卡因的23.5克固體(證物1)。 3.被告人於拘捕及警誡下承認購買「可樂」自用,請求給予機會。 4.被告人被帶回警署,搜身時,警員發現她身上有兩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 $27,154。 5.翌日,警方為被告人進行警誡錄影會面,當中被告人的說話包括:
6.涉案毒品估計市值港幣 $34,521.5。 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有一項刑事定罪紀錄,並不涉及毒品,2022年3月1日,因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處感化令12個月。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 8.根據辯方大律師的求情及被告人的一封求情信,被告人現年49歲,內地出生,接受教育至小學三年級程度。2006年來港定居。前夫約於2008年過身,二人育有一個兒子,現年24歲,與她同住。兒子於去年9月從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畢業後,找到工作。 9.被告人於2012年再婚,婚後生了一名女兒,現年8歲,就讀小二。被告人於2020年分居,女兒跟她住,丈夫沒有給予贍養費,被告人賺錢養家。 10.被告人也要照顧已去世的前夫的母親(「前家姑」),現年89歲。自從被告人因本案被還押至2023年年尾,女兒一直由前家姑照顧,兒子找到工作之後,僱用了一名工人照顧女兒。 11.被告人就本案被捕前於麻雀館任職侍應,已經有二至三年時間,每月收入約 $15,000。從前曾經從事兼職餐廳侍應,當時收入約 $12,000。 12.辯方呈上日期為2023年7月14日的精神科報告,指被告人曾經於2009年年中試圖自殺,一直於容鳳書精神科中心覆診,2022年12月22日被告人於還押期間覆診時,醫生診斷她患有抑鬱症,獲處方藥物。 考慮及判刑 13.案中涉及18.6克可卡因,辯方律師認為應以69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因應被告人聲稱小部份毒品自用,請求法庭把刑期酌情扣減8%。 14.根據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販運可卡因份量不超過10克,可被判處2至5年監禁,販運可卡因份量10至50克,可被判處5至8年監禁,據此,倘若販運20克可卡因,可被判處69個月監禁,被告人販運可卡因的份量為18.6克,本席認為量刑起點應為略低於69個月。本席採納66個月為量刑起點。 15.辯方提出部份毒品為被告人自用,要求減刑,辯方明言並非指涉案毒品當中極可觀份量作自用,而是指當中少量為自用而要求酌情減刑,本席拒絕。理由是案中沒有任何證據支持被告人部份自用這說法,這說法只是被告人於警誡下的片面之詞,沒有任何獨立證據顯示被告人的每日吸毒量、被告人過往曾經吸毒、或被告人對可卡因或任何毒品有依賴,本席拒絕接納涉案毒品當中少量為被告人自用這說法。 16.本席認為除了被告人適時認罪應獲得三分之一折扣扣減之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據此,本席判處被告人44個月監禁。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