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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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在本案面對共七項控罪,其中六項為「猥褻侵犯」罪,受害人分別為本案第一控方證人X(第一、二及五項控罪)及本案第二控方證人Y(第四、六及七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餘下的一項(第三項控罪)則為「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受害人同為本案第一控方證人X,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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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1/2022 [2024] HKDC 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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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決理由書 --------------------- 引言 1.被告人在本案面對共七項控罪,其中六項為「猥褻侵犯」罪,受害人分別為本案第一控方證人X(第一、二及五項控罪)及本案第二控方證人Y(第四、六及七項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餘下的一項(第三項控罪)則為「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受害人同為本案第一控方證人X,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 2.被告人否認全部控罪,案件開審。 控方的案情 3.被告人是一名香港註冊中醫師,X母親曾是他的病人。2021年2月,X與男友分手,X母親深信X被分手男友下了降頭,於是在2021年2月至7月期間請被告人到住所替X進行驅鬼及解除降頭儀式,進行儀式時被告人對X說他進行的是道教儀式。Y是X的同學,她後來曾於2021年5月一度搬入X與X母親的住所居住,Y與X母親的關係不錯,由於Y之前曾經應X母親的要求到X前男友的家中取回X的物品,X母親亦相信Y比「鬼跟」,因此在2021年5月至9月期間,X母親亦安排被告人到住所也替Y進行了驅鬼儀式。 4.有關本案七項控罪的證據內容簡介,控方在其《開案陳詞》已經作出扼要的闡述,本席採納如下:—
5.在本案,控方傳召了四名證人出庭作證,分別為:-
6.辯方傳召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分別為:—
7.控方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申請把X在2021年11月19日與偵緝警員8133在警務處家居錄影室拍攝的會面紀錄(控方證物P1)作為主問,以及根據第79B條讓X透過閉路電視在庭上現場作供。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控方有關的申請。 8.本案有關對被告人的指控(第一、二、三及五項控罪),主要來自X的會面紀錄(P1)的內容及X在盤問下的證言。至於餘下的第四、六及七項控罪則主要來自Y在庭上的證供。兩名專家證人則旨在澄清道教並沒有驅鬼儀式和中醫在進行脊椎側彎檢查並不需要以手指插入肛門檢查。 9.本席不擬在此階段詳細敘述各名證人的證供,就個別證人的證言,本席會在以下分析相關證供時才再作闡述。無論如何,本席表明在作出裁決之前已經考慮了每名證人的證供包括控辯雙方在審訊時對有關證人證供的盤問及控辯雙方於結案陳詞時對證人證供的分析。在結案陳詞前,本席要求控辯雙方商討並達致呈堂一份《控辯雙方同意的證人供詞》。故此,控辯雙方的書面陳詞及本席的裁決理由均以相關的供詞內容為依據。由於該份供詞的篇幅長達45頁,為免冗長和累贅,本席現將供詞列為裁決理由的《附件》,以作參考。 審訊的議題 10.本案是典型的「一對一」案件。審訊的議題圍繞住X和Y二人對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屬實。X和Y在庭上證言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因此至為關鍵。 11.就住各項控罪,如前所述,被告人在錄影會面記錄及庭上一直否認指控,他在作供時表示從來只與X母親為「醫患」的關係,他們是街坊後來成為了朋友,他曾因為知道X母親的經濟困難甚至借錢給她支付房租。他純粹只是應X母親的要求才在2021年4月6日那天在X及X母親同意下替X作中醫治療並進行「身體檢查」,包括曾用手指插入X的肛門,用手檢查X的乳房及用肉眼觀察X的陰道而這些檢查是在X母親在場下進行並合乎中醫師檢查的程序。被告人亦否認自己曾與Y有任何身體的接觸。被告人只有教導X母親如何替Y進行燒艾治療, 自己絕沒有觸摸到Y。所有X及Y的指稱皆是虛構。 12.辯方抗辯的立場因此是一概「全盤否認」。簡而言之,被告人否認曾在各項控罪的時間和地點猥褻侵犯X和Y,亦都否認曾向X表示若她將她的手指插入母親的陰道和肛門內,X身上的鬼魂便會轉移至母親身上。 13.終審法院曾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偉麟(Choi Wai Lun)FACC 11/2017一案闡明了「猥褻侵犯」罪的犯罪元素。由於X和Y在案發時已年滿16歲,本案的六項「猥褻侵犯」罪亦須根據蔡偉麟案所訂下的原則作出考慮:-
14.至於控罪三則為一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第120條:—
15.第200章第117 (1A)條解釋了什麼行為屬「非法性行為」,當中包括了與一名同性的人作出「嚴重猥褻作為」。
法律指引 16.刑事審訊中舉證責任在控方,他們需要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有關的控罪。身為被告人,他並不需要證明任何事情。要是他的說法是真或可能是真,同樣構成疑點。更何況,疑點不一定來自辯方案情,本席必須審視控方的證據考慮是否內含疑點。 17.對於每項控罪,法庭必須分別考慮對每名被告人不利和有利的情況,對每項控罪的裁決作出分開和獨立的考慮。 18.在承認事實(控方證物P4)中,本席被告知被告人並無犯罪紀錄。因此他過去的良好品格可能意味着相對於那些有犯罪紀錄的人而言,他干犯本案所指的任何一項罪行的傾向性是較低,但其證供的可信性是較高。 控方的主張 19.綜合控方的案情,X指自2021年2月14日後被告人便開始為她進行道教的驅鬼/除降頭儀式,儀式包括:—
20.2021年5月在Y搬進X家後,被告人到來替Y驅鬼:—
21.代表控方的是香媛大律師在結案陳詞中對被告人及X母親的證言作出了猛烈的批評,歸納下來是以下各點:—
辯方的回應 22.代表被告人的趙不淘大律師在書面結案陳詞中強調被告人及X的母親證詞可信並大肆抨擊X和Y的證言前後矛盾及提出一些他們誣揑X的原因和動機。 23.辯方強調被告人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而在其證詞中亦沒有隱瞞他在替X檢查身體及進行一些治療時,X曾裸露身體,包括在檢查傷勢時,被告人需要用手指插入X的肛門內進行。 24.辯方又認為X母親的證詞是同樣的可信,因為無論她是怎樣迷信又或神化都不會安排自己的女兒及女兒的朋友一起進行解降或驅鬼的儀式,特別是如果她知道這些儀式其中是要被解降或驅鬼者裸露著身體。X母親開始認識被告人只知道他是一名中醫師,控方是假設她必然知道被告人也能解降或驅鬼。 25.辯方表明不爭議道教專家(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他們的立場是被告人從來沒有以道教專家自居以欺騙兩名受害人X和Y進行儀式。 26.至於中醫專家(控方第四證人)的證供,辯方指出被告人以手指伸入X的肛門作檢查尾龍骨有否受傷也和中醫專家提出的治療手法相同。至於被告人用手替X檢查胸部是因為X突然投訴胸部脹痛而被告人目測X的陰部亦只是想了解她該部位有否出現發炎情況。 27.針對X和Y的證詞,趙大律師提出了很多各項的細節指出他們都是不可信的證人並二人一起誣捏被告人。有關X的證言,其中的例子包括:—
28.至於Y的證供,辯方同樣依賴上述與X和X母親一起時,她所指是自己先被被告人侵犯的說法與X說是她先被侵犯的細節不同來指出二人在關鍵的證供上並不一致。其餘細節上的分別包括: —
29.總括而言,辯方質疑X和Y誣蔑被告人的動機是因為X向被告人攞錢或借錢不遂,X的母親後來又截斷了X的收入來源。在X看來,這都是由於母親聽信被告人的讒言所以才遷怒於被告人並叫Y一同誣揑他。 本席的考慮 30.如前所述,除控罪三涉及X與Y同時在場外,其餘控罪也是典型「一對一」的指控。在考量和分析本案的證供前,本席特別提醒自己有關性罪行的指控正如辯方不斷強調均是容易作出但難以反駁。 31.在裁決前,本席已經小心考慮過控辯雙方證人的供詞內容,雙方大律師的陳詞以及相關的法律原則。本席在庭上分別耳聞目睹各名證人作供時的舉止神態,對他們證詞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內在可能性作出了小心的評核。總括來說,本席認為X和Y兩名受害人的證供是簡單直接,自然流露。雖然辯方針對她們證言中的一些分岐之處大造文章,但由於她們錄取供詞與案發時已經有一段時間,加上她們被侵犯的次數亦不止一次,即使她們對一些侵犯的情節和細節混淆或者不是十分之清楚亦是在所難免。但除此之外,本席不見她們有揑造證言的痕跡,即使在辯方的盤問下亦未見有所動搖。她們二人是在不同時間先後向警方分別投訴被告人但她們對被告人的指控內容卻是不謀而合。 32.本席並不相信X會因為後來與母親鬧翻,關係不佳便遷怒於被告人,對他作出各種無理的指控,無中生有。實際上針對這些指控,情節內容極為猥褻,不堪入耳,但X仍然可以鉅細無遺地在錄影會面時向偵緝警員交代並在庭上接受盤問時確認。本席認為若不是真有其事,X實在難以把這些不同的指控隨便揑造出來。 33.以Y的情況就更沒有理由純粹是因為她與X是好友的關係便會對此名陌生的被告人作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若根據辯方的案情,被告人否認從來有對Y做過身體檢查或身體接觸。既然如此,Y根本沒有動機對被告人作出這些指控,辯方所建議的背後原因絲毫沒有半點事實根據,完全令人難以想像亦是內在不可能。 34.本席裁定X和Y二人均是誠實可靠的證人,對於他們對被告人所作的各項指控,本席認為均是實話實說,可以完全信賴。相反,被告人與X母親的證供只是穿鑿附會,並不可信。其中,本席完全同意控方陳詞所指X母親在庭上的證言很大程度只是被告人供詞的翻版,特別在一些情節上更是出奇和不合理地相似,令本席不禁懷疑二人是為了使被告人能脫罪而合謀作供。 35.另一方面,本席認為辯方陳詞指X與Y串謀揑造故事誣告被告人而背後的原因只是因為X向被告人索取金錢不遂而母親X看來也是聽從被告人「讒言」因此便遷怒於被告人此說法完全是出於想像,不合情理,沒有半點事實基礎亦從沒有在盤問時向X指出,難以令人置信。 36.如前所述,Y就更缺乏動機去誣告被告人。以常理分析,她沒有理由在自己連被告人從來沒有觸碰自己身體的情況下,只是因為與X份屬好友便無端對被告人作出多項嚴重的「非禮」指控。若Y要誣告被告人,本席亦相信Y只需就控罪三這一項指控作偽證便可以而無需進一步在其餘的三項控罪也同樣對被告人作出不實的指控,橫生枝節,徒添不必要的麻煩。 37.本席也完全同意控方陳詞指X只信任被告人所以必定要被告人為她檢查和診治是不合情理。事實上,根據被告人的證言,信任被告人的只是X母親而非X本人。本席不相信X情願並指定被告人為她診治也不到醫院求診。若果只是因為經濟理由而負擔不到私家醫生的診治也大可選擇公立醫院。以X與被告人過去的接觸,本席認為若只是因為普通診症的需要,其信任程度頂多是可以讓被告人為她進行一些針灸或正常檢查。對於此一點,X在盤問下也同意被告人曾經之前為她進行針灸治療。但若以被告人的說法,X要脫光衣服,赤身露體讓被告人探肛、摸胸及觀看陰部作檢查並不正常。如果最初的原因只是因為要治療脊椎側彎,X必然會反對,即使因為母親的關係她最後屈服,也會在探肛後匆匆穿回衣服,也不會主動要求被告人還替她順便檢查胸部和陰部。本席認為辯方的情節指X是心甘情願的讓被告人作這樣的檢查實在是有違人性,充滿堆砌,只是為被告人被指控下利用自己為中醫,假借診治之名,為自己觸碰X的私密部位甚至侵犯X提出冠冕堂皇的藉口。 38.事實上,根據趙大律師向X的盤問,被告人要求X打側身體檢查尾龍骨然後探肛也只是因為要檢查脊椎側彎的問題而從來也不是因為X跌傷了尾龍骨。X作供時從來也只同意自己有脊椎側彎的問題。控方第四證人中醫專家在他的證言中澄清尾龍骨骨折和脊椎側彎是完全兩碼子的事,前者的檢查可涉及探肛以觸摸患者的尾龍骨末端是否出現移位但後者並不涉及探肛。既然X的問題只是脊椎側彎,根本就不涉及中醫手法把手指伸入她的肛門以檢查尾龍骨有否移位。被告人聯同X母親在庭上卻指X是「躉親」或跌傷了尾龍骨而要作探肛的檢查明顯只是削足適履的說法,他們只是希望利用「探肛」檢查來解釋和合理化被告人「非禮」的行為。辯方以治療尾龍骨移位的探肛治療手法與治療X的脊椎側彎相提並論無疑是偷換概念,並不可取。 39.至於被告人和X母親的證詞中提及X向被告人要錢甚至索取禮物等說法都是十分奇怪和牽強,甚至是內在不可能。正如控方正確指出,被告人自己也說在2021年4月為X檢查之前,他就算見到X亦沒有和她有什麼談話。本席實在不明白為何二人的關係會進展神速,突飛猛進導致X會無故開口向被告人索取金錢。即使被告人提及他見X家中的經濟拮据而仗義寫了一張數萬元的支票給X母親解困也不代表X就認為被告人豪爽到會隨便答應她這些無理索取金錢和禮物的要求。辯方的說法完全不合乎常理,唯一的動機就是要借此攻擊X的人格,營造她是一個貪錢女孩的形象並會因為錢的問題而與母親交惡甚至遷怒於被告人而不惜一切去誣告他。 40.至於X母親的證言,正如本席提及,與被告人的說法出奇的一致。當中就連有些細節例如,她到那一家超級市場買手套,買了多少盒與被告人作證時的說法是「倒模」般的一樣。又例如連在證詞中的用詞也是一模一樣,X母親同樣亦是用「醫患」而不是醫生和病人來形容她與被告人之間的關係。另外,對於每一次被告人到X家中針灸的日子也說得與被告人的一模一樣但奇怪的卻是兩人同時也說並沒有作出任何有關日子的記錄。 41.有關趙大律師在結案陳詞時對兩名受害人證供分歧的抨擊,司徒敬法官(當時官階)於R v Kwong Wing On & Anor HCMA 574/1996(未經彙編,1996年8月9日)一案中曾說過:
42.上述的說法雖然只是來自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例對本席沒有約束力,但有關的原則亦清楚適用於處理辯方對兩名受害人X和Y的批評。總括而言,本席認為辯方對二人的證供的批評無非只是圍繞着一些對於事情發生的時間和時序的細節又或是受害人被侵犯時所作的姿勢,例如是否側身向牆等等。至於到底被告人說是驅鬼還是解除降頭更是不重要。X在盤問下也表明在她心目中,驅鬼和解降都是同樣的事。本席以實事求是的處理方法考慮後,並不認為辯方提出對兩名證人的批評是關鍵或難以置信的情況致令要質疑證人在事實上的可信程度。 43.至於比較重要的分歧例如是在控罪三中到底是被告人先侵犯X還是侵犯Y,本席認為綜合所有證供考慮並不會引致法庭懷疑兩人被侵犯的可信性。相反,若他們的證供一致,沒什麼可以被挑剔,辯方又可以質疑他們的證供是經過事前商討,一起誣告被告人。 44.本席必須強調在這裏並非是以雙重的標準去分析被告人與X母親的證供。事實上他們二人的證供亦並非只是時間和時序的吻合,就是連一些並不重要的枝節和細節也出現奇怪的一致才會導致控方以至本席都不約而同認為X母親的證供必然是事先配合被告人的說法而非真實的證言。 45.根據X和Y的證言,本席認為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在各項控罪的時間和地點侵犯了她們二人。在所有控罪中,X和Y均不是自願給予被告人真正的同意去觸摸自己。本席接納她們的證言,在所有關鍵的時間,被告人為了得到她們的同意編說為她們進行的是道教「解降」及/或「驅鬼」的儀式,但控方第三證人道教專家已經清楚說明道教根本沒有任何驅鬼解降的儀式更沒有任何要求女善信要脫光衣服進行這些儀式。雖然被告人和X母親均作證指被告人沒有曾經說過或作出任何儀式,但基於上述理由,本席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在審視過X與Y的證供後,本席信納她們的證詞,裁定事實上,被告人在本案只是利用了X母親的迷信及無知和對他的信任,假借宗教之名,對兩名少女受害人甚至X母親進行侵犯。雖然,表面上,被告人每次都是在X和Y的同意下和X母親的在場下觸摸她們的私密部位但由於有關的同意是以虛假的理由或藉口而獲得。這些同意因此並非出於自願和合法而無效。 46.至於犯罪行為的另外一個元素,即在各項控罪的侵犯時,被侵犯者受到猥褻的情節,根據案中兩名受害人的描述,引用客觀的思想正確的標準來衡量,被告人在各項控罪對兩名受害人的侵犯行為顯然也是猥褻的,而被告人在進行相關的猥褻侵犯行為時,亦明顯有意對X和Y進行猥褻的侵犯。被告人必然知道在一般正常情況下,X和Y必然不會同意被告人捉摸她們身體的私密部位,因此他才利用X母親迷信的心態,以進行解降及/或驅鬼等似是而非的理由去哄騙X母親讓他可以名正言順的去侵犯X和Y。因此,在證據上亦不存在被告人真正相信X和Y同意讓被告人這樣去猥褻侵犯她們。 47.至於控罪三所指控的是涉及X與母親作非法的性行為即條例中所包括的與「另一名同性的人作出嚴重猥褻行為」。根據X在此項控罪的證供,被告人同樣是以進行儀式為藉口並捉住X的手指插入X母親的陰道和肛門達5至10分鐘。本席認為,被告人在控罪三的作為和意圖與其他猥褻侵犯的罪行的性質沒有什麼分別,不同的只是在此項控罪,他透過似是而非的借口,促致連X母親也要把衣服脫光在他面前,並假借X之手侵犯其母親的私處以進一步滿足其窺淫的私慾。對於被告人獲取X及X母親的同意一事也同樣是透過虛假的借口而取得,被告人亦沒有理由相信在此情況下,她們是真正同意兩母女進行如此猥褻的行為。 裁決 48.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裁定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了本案的七項控罪,被告人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附件
DCCC 761/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編號2022年第761號 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國強 (被告)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辯雙方同意的證人供詞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PW1 ‘X’) 1. X部份證供是依據香港法例第221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79C條在2021年11月19日的錄影會面紀錄。在播放了這個錄影會面紀錄(P1)後,控方亦有就錄影會面中沒涉及的事項向X提問。 2. 錄影會面中X說自2002年開始,母親(下稱X母親)篤信「鬼神論」,X在2021年2月14日與前男友分手,分手後X母親指X被前男友下了降頭,並說要做儀式,「辟走D嘢」。第一次儀式大概在2021年2月14-15號左右,被告到X住所後,便直接進入X及X母親的房間,指示X脫掉所有衣服,臥在床上,被告說要開始進行儀式,因為不想X被X前男友傷害。然後被告將自己兩隻手指放進X肛門內,當時X是側身(背向床外被告所在),俯臥在床上(P1A #126 - #225),被告有對X說「道教內有說陰陽有風的,而肛門是陽極、尿道是陰極」,而被告要在陽極處「抽返啲嘢出嚟」,X當時感到肛門痛楚,因為被告「夾硬捅咗隻手指入去」,之後被告用手指在內「撩」了1-2下。雖然當時X覺得痛,但X感到沒有辦法,所以沒有講什麼,只有自己忍著,被告將手指抽出X肛門後,便指示X坐在床邊,用雙手托了X胸部(X在庭上指出胸部是指乳房)2下,再用手摸X的胸部,之後念了些經文、便用手拍/推X一下,像是完成了儀式。被告將手指插進X肛門時,說是為保護X,所以要抽X身體內(給人落了降頭)的鬼怪出來,被告放手指在X肛門內時,期間一直有「念經」,(P1A #176至469)儀式期間,X母親一直都在房間內。X感到X母親非常服從被告,被告叫X母親做什麼,X母親也會依從(P1A #465 - #473),當時X感到非常不舒服、羞恥及核突,但當刻相信母親不會加害自己(P1A #473 - #479)。 3. X不肯定是同一天還是另外一天、被告為她「淨身」。被告在X家中時,被告及X母親叫X脫掉身上所有衣服,坐在家中一個裝有暖水的小盆內,然後被告左手拿著花灑,右手拿著一個佛牌,一邊念經,一邊用那個佛牌及(被告的)手掃X的身體,包括X的私人部位及胸部(P1A #495 - #621)。這是唯一的一次被告替X「淨身」。 4. X說這次「淨身」以後,被告曾替X進行超過10次以上的「儀式」,過程就如第一次所形容一般,即在X脫光所有衣服後,被告將手指放進X的肛門、私人部位(X在庭上澄清,她所指的「私人部位」即陰道)及尿道。最後一次「儀式」是在2021年7月初, 但X說她不能準確地說出時間/日期。 5. X說最深刻的一次是在自己家中,被告到來後指示X及X母親脫掉所有衣服一起臥在床上,X母親臥在床上近牆那面,X則臥在床上較外面近被告所在,與母親同一方向面向牆。被告指示X將X的2隻手指同時分別放進X母親的陰道及肛門內,被告說這樣便會將X身上的鬼怪「過落」(轉到)X母親身上。X當時不原願意這樣做,很抗拒,「很污糟」,於是X便閉上眼睛,但被告捉著X的手將X手指放進X母親的肛門內。過了約5-10分鐘,被告指示X從母親肛門抽出手指,然後被告他自己的手指放進X母親肛門內,便完成「儀式」了。 6. X說這次儀式後,她曾向母親表示自己不喜歡這些儀式及感到不舒服。X母親答應X不會再有太多的儀式,「只要拎走身上面的污糟嘢便可以」,X雖然感受不到自己身上是否有「污糟嘢」,亦不知道這些「污糟嘢」是否減少了或沒有了,但因為母親說自己被人落了降頭,所以應該是有的,況且被告亦說X身體裏面「仲有啲嘢」。7月以後便沒有再做這種「儀式」,但直至8月仍有見被告,因為被告仍為醫治X的脊椎而替X針灸,後來X與母親因獎學金問題吵架,關係較差後,被告並沒有再為X針灸,但被告仍繼續有來到X家中與X母親聊天,X最後一次見被告是2021年9月中(P1A #724 - #860)。 7. X說雖然對這些儀式感到「唔舒服」,但並沒有對別人說及這事及表達自己是不願意的(P1A #869)。最後才對學校班主任及社工說及這事(P1A #935)。 8. X的錄影會面播映完畢後,控方向法庭申請向X作提問,辯方沒反對。法庭批准控方向X提問。X澄清被告「摸胸」是「摸」自己的乳房,而「推胸部」是指被告推了自己的胸口位置。X又說2021年5月同班同學Y搬到她家中暫居,被告說Y身上有「污糟嘢」,因此Y亦有接受過被告對她進行儀式,在Y接受儀式時,X及X母親也在場。在Y搬進X住所後,曾經有發生過當被告替X進行儀式時,即X脫光衣服,全身赤裸臥在床上,被告將手指放進X的肛門及陰道內跳兩下,代表鬼怪已出來,而這儀式進行時,Y是在場的,亦曾經有發生過被告將手指放進X肛門後再將手指放進Y的肛門內,當時X母親亦在場。 9. X指當被告為她進行這些驅鬼/除降頭儀式時,X是相信這些是「儀式」,亦因為自己相信母親,相信母親不會加害自己,母親及被告這樣做是有原因的。假若知道被告做這些並非是驅鬼/除降頭儀式,X並不會同意/容許被告做這些「儀式」。 10. 盤問下,X指自己與被告「不熟」,只是在小時侯在母親帶她去吃飯時見過被告,在2019/2020時有在自己家中見到被告出入為自己姊姊診治脊椎側彎的問題,而自2020年被告亦因X的脊椎側彎問題替X針灸,針灸地方是X的肚位置,所以X需要脫去上衣(仍穿上胸圍)進行針灸,被告為X針灸至2021年7月便停止。被告自2021年2月14日X與前男友分手後為X進行「儀式」,被問到有不熟悉的人突然替自己做儀式,X是否覺得有問題、X指因為自己母親信佛,所以當母親說這是儀式時,X選擇相信自己母親,因此讓被告替自己進行這些儀式,事實上,整個「儀式」過程中,她是相信自己母親的。X有曾問過母親「點解咁」,但母親叫X忍耐,情況轉好後,便不用再做儀式,而男友亦會回到自己身邊,X感到迷惘,但相信母親不會欺騙自己,因此2021年2月14日至8月,進行儀式時要在男子面前脫掉衣服、露出身體,X仍相信母親,直至後來2021年7月,X發現「唔對路」、感到不舒服,因此拒絕被告再為自己進行儀式,但X母親及被告皆說「啲嘢未清」,事實上每次儀式進行前,被告也說若果不讓被告進行儀式,後果會很嚴重,X的身體又會變成如何如何……。辯方律師指X在錄影會面(P1)內只說「落降頭」,不是說「鬼怪」,但X指她理解這是相同的,況且母親與被告都有說「解除降頭及驅鬼」。 11. X說第一次進行儀式是在2021年2月14日或15日,而「佛牌」事件是同一日發生,但不肯定是否接着發生。第一次儀式進行當天,被告到X家中,先與X母親閒談,隨後叫X進入睡房,叫X脫光衣服上床及側臥面向牆,之後被告握着X的手對X說會替X進行除降頭/驅鬼儀式,被告將自己2隻手指插入X的肛門內,另一隻手則「𢲲」(放)在X的腰部,5-10分鍾後,被告抽出放在X肛門內的手指,期間被告沒有任何說話,被告說需要保持安靜,否則被告的手指會跳出來。這個儀式後,被告為X「沖涼」,X說是同一天進行,但隔了多久X則不肯定。床上的儀式X在錄影會面中(P1A #283)說被告有一動作是「……推落個盆」,X說錄影會面內是錯的,儀式中被告推X的胸,不是盆。 12. X說被告替X「沖涼」時,被告手持一個「佛牌」, 這個佛牌原先是被告掛在自己頸上,被告將佛牌除下來,右手持佛牌「掃」X全身,包括私人部位及大腿,佛牌及被告的手是接觸到X的皮膚的。這個佛牌體積很細小,大概2個港幣5元硬幣長,不是金屬的。「沖涼」儀式前,X說被告好像曾向她提及會做些什麼及有什麼效果。X說這個「沖涼」儀式只進行過一次,而另一種儀式則進行超過10次。 13. 在這多次的儀式中,有一次發生在6月初是最深刻的一次,那一次除X母親外,Y亦在場,深刻印象是因為3個人都曾脫掉衣服。在錄影會面(P1)內當提及這次事件時,X並沒有提及Y亦在場,因為Y已搬走,不想「拖Y下水」。這次儀式涉及X將自己手指插進X母親肛門,因為儀式前被告指X的情況嚴重了,因此要將體內的降頭/鬼怪移去X母親身體內,於是被告指示X將2隻手指放進母親肛門內,其時Y也在房內,3人(X、Y及X母親)也是赤裸的。X將自己手指從母親處抽出後,X便去洗手間清潔自己,出來時看到睡房內的Y將手指放入X母親私處(當時2人皆是赤裸),實際部位X則看不清楚。完成儀式後,被告對Y及X母親說,要將「啲污糟嘢吸出來」。 14. X說最後一次儀式是在2021年7月頭發生,過程與第一次儀式是差不多,在這次儀式前,X就這些事已覺得/感到羞恥/核突、唔舒服,X說自己一直也有抗拒、但因為相信及愛自己母親,所以一直順從,在這階段X說自己也曾同母親講及自己感受,但母親叫X忍耐,多做幾次,沒有降頭/鬼怪後,便不用再做,X聽到後雖然感到不開心,但並沒有實際行動去表達自己心意。7月頭這次後,X直接對母親說「唔要、 好抗拒」,母親聽後的反應是「不爽」,覺得X沒有聽從母親,開始反叛。自此以後,被告突然停止為X針灸,X母親不再理睬X,不與X談話,X感到母親覺得自己不聽母親話及不信任母親。 15. X說自己雖然抗拒、辛苦、唔舒服、羞恥及核突,但沒想過報警,亦不想報警、恐怕自己母親亦會被拘捕,失去母親後,自己沒有居所、自己還要吃飯。但沒有報警,最主要還是基於自己相信母親。9月份X離開母親,搬往與父親同住。期間X還有兼職工作,直至10月底,X母親在X上學/上課期間去到X工作地方,代X辭掉工作,X感到自己非常努力工作,但現在不但失去居所,還失去了工作,感到自己被母親趕出家門。失去工作後,X上學期間非常不開心,社工問及原因後,X和盤托出,社工便將X送往醫院,及後便報警了。X說最後決定報警,是因為不想再因為有這件事困擾自己。 16. X說她轉了這份工作後,母親覺得X學壞了,沒回家睡覺/過夜、食煙及飲酒,X向母親表示自己是在工作,但母親不相信,自己只有在9月份有2天因為打麻雀而沒有回家,母親指X在賭錢,因為新工作的環境差,且X並沒有再給錢母親。X說自己自14/16歲開始,每個月會給母親$6,000-至$10,000幫補家用,雖然母親並沒有向她索取家用,但X並不想母親及姊姊太辛苦,所以自願幫補。 17. X否認辯方向她指出的在X 15歲時,被告曾向X建議多做拉筋運動以改善脊椎側彎,X指只是在2020年尾被告為X針灸後,被告才提出X多做運動。X重申在2月15或16日被告有到家中為X做儀式,期間當被告伸手指入X肛門時有講及「陰陽之分」、「道教」的說話。X否認被告只有在4月6日那天唯一的一次曾到X家中為X驗查脊椎時才有伸手指入X的肛門內。X否認從沒有「沖涼」事件,並重申「沖涼」是與第一次儀式同一天。 18. X說有時候被告會在早上到X住所與X母親去吃早餐,有些時候X亦會一起去。被告到X家中並非與X相約好,有時候X放學回到家中時,已見被告坐在家中。X同意曾與Y、Y的母親、X母親及被告在炮台山一家餐廳見面,Y母親與被告商談關於如何治療Y的病。X多次否認被告在2021年4月6日才第一次到X家中為X驗查脊椎側彎,亦否認當天曾向被告索取生日禮物、新年禮物及復活節禮物,但遭被告拒絕。X說自己從沒有向被告索取任何禮物。X亦否認當天被告曾說是為她檢查脊椎側灣,並解釋檢查需要X脫去衣服,過程會有點不舒服,只有在X同意下才進行檢查,否則被告便離去。X否認是她自己向被告表示胸(乳房)痛,被告才為她檢查乳房,X亦否認自己向被告表示自己下體痕癢,被告只是用眼睛觀看X的下體,但並沒有觸摸X下體。 19. 辯方向X指出Y是在4月17日搬進X家中暫住,並非X所指的5月份,X話自己忘記Y搬進自己家中的確實日子。對於4月28日被告是否有到X家中為X針灸,X表示自己不能/不會記得針灸的日期。X同意被告曾告訴她針灸會痛楚,但不是在4月28日那天,因為之前已曾進行過針灸,X否認自己曾說過針灸的痛楚沒問題,總不會比紋身更痛。 20. 辯方向X指出在5月2日那天,家中鐵閘被業主鎖上,以至她們未能進入家中,因此驚動了警方,X同意曾有此事,但忘記日期。5月5日亦有相同事件發生,X同意有此事,但說好像不是在5月5日發生。X同意在5月9日曾與母親及Y外出、但否認自己曾提議邀請被告及被告的太太一起晚膳,X同意當天他們有一起晚飯,但並非X提議的。至於晚飯期間被告是否有給了張$30,000支票X母親,她並不知情,亦沒有看到被告在席間寫支票,X沒有聽到被告的太太對母親說「給/比你應急」,X否認自己曾說「好感動,以後不用偷偷摸摸回家」;X否認當天晚飯後,曾在街上向被告「攞錢」,亦否認曾在6月向被告借錢,X指自己從沒有向被告借錢或攞錢。X亦否認自己曾在7月問母親借了$500-,應承了歸還卻沒有。X同意曾申請(婦女會)獎學金,但遭母親反對,但這並非在8月份,而是在9月開學後發生。9月3日被告來到X家中時看到她們母女在吵架,於是離開,X不同意她在9月28日離家是因為母親反對她申請獎學金,但同意母親沒有「趕她走」,X否認因為直到11月母親還沒有在申請書上簽名,因而遷怒於被告,所以誣蔑被告。辯方給了一張電影戲票的相片給X看,指X經常看恐怖片,所以用恐怖片的橋段來誣蔑被告,X否認。X說她觀看的電影類型很多,並非只局限恐怖片。 21. 隨後辯方將X母親的WhatsApp通話記錄給X觀看,WhatsApp記錄顯示X曾在8月15日、8月17日及8月31日沒有回家睡覺。理由分別是「打牌」、「工作」及「和朋友到長洲」。X否認當時自己在外賭錢及欠債。X同意自己在14歲起每月給母親$6,000- 至 $10,000-,這是X替外婆做會計入數的工作,並非自己有會計資格,X重申外婆給與自己的工作酬勞有這個數目, 母親並沒有給零用錢自己。辯方向X指出在2021年5/6月X問被告攞錢後、X母親曾給X數以千元計的金錢,X說沒可能。辯方又指出假如真如X所說X母親需要X給家用的話,10月份便不會私下替X辭職,X不同意並解釋自搬離母親後,X沒有再給錢母親, 因為要照顧自己的生活起居,因此沒有餘錢給母親。 22. X同意在自己2022年3月16日的證人供詞中曾說Y搬進家中,同住後,有一天被告到來聲稱要為她們進行解降儀式,於是X及Y脫掉衣服,母親亦有脫掉衣服。同一份供詞內,X亦有提及有另一次被告指示X、Y及X母親3人脫掉衣服,被告曾用手摸X下體、胸部及臂部,之後用同樣手法摸Y。 23. X重申自己是在2月14日與前男友分手,不肯定當天是否年初三,但肯定當天與前男友見面後,並沒有向母親投訴曾被前男友侵犯。X重申自己是在2月14日與前男友見面及分手,但從沒有說是在2月14日當天被告向自己進行儀式,只是母親說自己給人下了降頭。X亦否認自己在報警後,強迫/威脅Y與自己一起誣蔑被告,否則將Y母親的事向警方舉報。 24. X說只有一次是自己、Y及母親3人「互插」,其餘時間只是被告對X或被告對Y進行儀式,每次X母親也在場。在盤問下,辯方曾提出一些在X證詞謄本中的記項,內容大概已在上列提到,惟因範圍可能重複的原因,這將留待辯方在陳詞時再闡明。 25. 覆問下,X說Y是2021年5月搬到自己家中暫住、在此之前她與Y已認識了10-11年,感情要好,但在Y搬離自己家後,她與Y的感情變差,開始沒有談話溝通,9月開學後更互相「敵視」。X在11月將本案事件告知社工時及報警之後,自己與Y仍沒有溝通/交談,更沒有與Y合謀/勾通誣蔑被告。在9月初X說母親突然要搬往酒店居住,X看到母親與被告談話,又見母親論及鬼神之說,於是覺得母親精神有問題,不能與母親同住,因此第二天便搬往與父親同住。搬離開母親後,X便沒有再給予母親任何金錢,因自己已沒有為外婆工作,沒了這份收入,當時在奶茶店的工作收入少了很多,自己亦需要生活費、因此再沒有能力給予母親任何金錢。對於母親拒絕在獎學金/助學金申請表上簽名,X說雖然已在預料之中,但是自己還是失望的,畢竟$3,000-對自己來說已是一大筆金錢。 26. 被告在替自己驅鬼時,X記得被告有說這是「去降頭」,令「身上啲嘢會少啲」,被告只有解釋為何要進行儀式,但沒有講及被告進行儀式時被告會做些什麼。所有進行的儀式中,只有一次是涉及X母親、Y及自己全裸「互相插」,其餘時間X母親只是在場。 (PW2 ‘Y’) 27. Y是一名設計學專科學生。2021年大概5月因為家中裝修,所以搬進X家中與X及X母親同住。在搬進X家暫住前,X母親曾請求Y往X前男友家中取回一些物品,Y照辦。之後X母親說Y身上有鬼、要進行驅鬼,但X母親沒有說如何驅鬼。5月Y搬進X家中後,被告到來並說會替她(們)進行驅鬼儀式,Y知道被告是X母親的家庭醫生。被告到來後便進入睡房,並指示X、Y及X母親3人脫掉身上所有衣服,她們3人都是在床上,被告則坐在床邊的一張小櫈上面對她們3人,Y記得自己坐在近床頭,被告說要進行儀式替她們驅鬼。到Y進行儀式時,被告指示Y平臥在床上面向上格床,雙腿張開對着被告,被告用手摸Y下體。Y記得X當時好像坐在床尾,但不肯定X母親是在床上或是站在床邊。被告說要看看鬼在Y身體的什麼地方,Y不肯定被告當時是否有戴上手套,被告用手摸Y的下體陰唇部位,順着在陰道附近「撥來撥去」,撥弄Y的陰道附近,並用手摸Y的胸、小腹及下體,被告叫Y坐起來,之後被告摸Y的胸部,乳房對上些少的位置,亦有用手背拍Y胸上面,距離乳房好近。Y確實感到被告的手背有觸摸到自己乳房上部,被告亦有用手撥開Y的胸/乳房觀看,之後被告用手托起Y的乳房有一至兩次,期間被告的手有停留亦有郁動、用手背推(乳房)、用手掌托/揸(乳房),Y肯定被告有用手托自己的乳房,但不肯定是否有「揸」,Y記不起被告是雙手撥、拍及托Y的乳房,還是以一隻手或那隻手進行上述動作。Y說被告用手摸自己的動作維持了約1分鐘,當時被告是站起來的,之後被告坐回那張小凳上。之後將這個流程對X及X母親分別做了一次,即觸摸下體及胸部,但先後次序則不肯定。之後被告指示Y側臥在床上,臀部對着被告。當時X母親坐在旁邊,之後被告戴上手套,塗了些東西在手指上,然後被告將手指放進Y的肛門內,將手指在Y肛門內郁動,亦有停留了在內一陣子,被告說要驅鬼。之後被告將手指抽出Y的肛門,Y便到洗手間清潔自己,回到睡房後,Y穿回衣褲後便坐在床尾。Y說當被告將手指放在Y的肛門內時,X母親用手按着Y胸/心口,但忘記了確實是什麼原因要這樣做。 28. Y到洗手間清潔後回到房間時,看到X及母親兩人都在床上,X臥在床上近牆位置,X母親則臥在床的外邊,兩人都是側身面向同一方向,即牆的方向。被告戴上手套,將自己的手指放進X母親的肛門,並指示X母親將她的手指放進X的肛門,這個姿勢維持了2至3分鐘後,被告先叫X母親「拎返」隻手指出來,隨後被告將手指從X母親的肛門抽出來,並清理自己。之後她們穿回衣服,完成了這個驅鬼儀式。驅鬼儀式期間,被告有提及類似「鬼方位」或「方位」的說話,但確實字句Y則不肯定。 29. 被告進行的驅鬼儀式不只一次。Y不能確實第二次進行的確實日子,但當時Y仍居住於X家中。至於當時情況,因為「太耐」、需要「諗一諗」。Y記得自己亦是裸體的,X及X母親亦在場,驅鬼過程與第一次差不多,第一次她的印象比較深刻,但第二次Y記得被告曾用手大力地拍她的乳房及腹部,其他詳情Y不能確實,只能說和第一次差不多。Y只能肯定被告有拍她的乳房及腹部,但不能肯定被告是否有用手指插肛門。Y亦說這次驅鬼過程中,被告依然有說及驅鬼,但Y不能記起被告說話確實的全部內容。Y記得第一次被告是有將手指插入她的肛門內,但記不起第二次是否有這樣做。 30. Y又說她記得有一次在她在場時,曾看到被告用手指插入X的肛門,但忘記了是那一次。 31. 第三次,Y說發生在第二次的幾個星期後,當時她仍居住在X家中,那天X不在家,只有她與X母親在家,被告來到X家中,叫X母親外出購買碌柚葉。X母親回來後,被告指示X母親預備一盆溫水,被告指示Y脫掉所有衣服,站在這個小盤子內,被告手持碌柚葉潑水到Y身上,撥到Y的腰部及下體部份。除碌柚葉有接觸到Y的身體外,被告的手指亦有觸摸到Y的胸或乳房,被告說這(個儀式)是淨化Y的身體、驅鬼。撥水過程中,被告沒有說話。 32. Y指被告替她進行的驅鬼儀式只進行過3次,關於這個驅鬼儀式,她沒有對任何人說及,當時不知自己是被性侵,當時她不認識被告,但信任X及X母親,她本人當時又相信自己身上有鬼,所以同意進行驅鬼儀式,如果她知道被告進行的並非驅鬼儀式,她並不會同意進行。 33. Y在搬離X家中後便搬回家中與自己父母同住。此後與X便沒有交流,Y對這驅鬼儀式越想越感到奇怪,曾與X嘈吵,之後兩人便疏遠了。只是後來社工向Y透露X已報警,Y覺得自己也有報警的需要,於是決定報警,她從沒有與X商討過這件事。Y說她是在搬離X住所後,回想整件事才意識到被告有不妥之處。 34. 盤問下,Y說因為自己搬離X住所,曾因此與X吵架,她搬走後、慢慢便與X「完全冇交流」。她從來沒有與任何人談及這事。在她給予警方的證人供詞(日期:2022年1月21日)中,她提及曾與X談及這事,指的是她曾對X說X母親很「神化」,原因是X母親請Y向X前男友取回一些物品,X自己不想去取,而X母親說自己與X有血緣關係,因此不能碰這些東西,所以要Y去代為取回。Y向X前男友取回東西的時間應是在2021年2月。 35. 自搬進X住所後便開始驅鬼,第一次儀式時X是在場的,X先進入睡房,X母親介紹被告是她們的家庭醫生,可以驅鬼,X母親及被告當時只說可驅鬼,沒詳細解釋如何進行,Y當時相信有驅鬼這事,因為相信X及X母親,除此之外,自從X前男友處取回物件/東西後,Y亦感到自己身體有些特別「嘢」,進行驅鬼前,被告好像有簡單介紹儀式。當X母親說被告可以驅鬼時,Y記不起X有什麼反應,或是否有任何說話。 36. Y不肯定與X及X母親三人一起進行儀式那次是第一次還是第二次,只記得第二次程序與第一次差不多,所以未能記起詳細情況。Y記不起第一次被告替她們三人時的先後次序。 37. 第三次便是被告指示X母親去買碌柚葉那次,但X母親並非立刻去購買,因為當天街市沒營業,X母親在第二天才去購買,Y只記得X母親並非在聽到被告的指示後便立刻去購買,但記不起X母親購買了碌柚葉後隔了多久才進行儀式。Y否認在進行這個儀式時, X是在家中的。Y肯定被告曾經為自己驅鬼、X母親確有指示自己到X前男友處取回些東西,並非X叫她的;Y重申X母親介紹被告時說被告是懂得驅鬼的,亦說被告在進行第三次儀式時確實有用碌柚葉潑水在她身上。 38. Y說第一次儀式進行程序的次序她不能完全記起、但肯定被告有摸她的下體及胸、叫她坐起來側臥,用手指插她的肛門。Y重申她確實看到被告用手指插她的的肛門、看到被告戴上手套、被告將些東西塗在自己的手指上,叫她轉身(面向牆),Y將身子打側面向牆,但仍能看到被告。 39. 辯方向Y指出Y母親及X母親曾在2021年4月1日商議Y搬進X住所暫住一事,Y說她並不知道兩位母親曾就此事商議,但她搬往X家暫住確是得到自己母親准許的。Y亦記不起自己曾在2021年4月3日與X一起到炮台山的一間茶餐廳與她倆的母親及被告一起見面、或是在席間自己母親曾說已同意由被告替Y檢查身體和醫治疾病。被告確實曾替她做身體檢查及以燒艾方法治療,但確實時間/日子她已忘記了,亦不能確定是在她搬進X家前或後。 40. 辯方向Y指出在5月初,X家曾被業主鎖門,原因是欠租,Y說好像有此事,但記不起是否有驚動警方;或同樣事件是否發生過兩次。就5月9日母親節,她是否有與X及X母親外出,Y亦都說她已記不起來了,亦記不起誰提出當天邀請被告及被告太太一起晚飯。Y說對被告及被告太太給予X母親支票之事並不知情,對辯方給她看的$30,000-支票副本(即D-7),Y說對這支票沒有印象,亦與自己無關。Y並不記得X是否有說「好感動…」的說話。Y同意有和X一起去看電影,但什麼片種也有,並非只限於恐怖片。對於辯方證物D-3(即一張上手臂的照片),Y說不記得她是否曾經傳送這張照片給X母親,Y同意這是她的手臂但不同意手臂上是血紅,但同意是由X弄成的。Y同意同住期間,她與X母親的關係很好,有事情也會請教X母親。看過辯方證物D-4(一張銀行戶口入數紙)後,Y同意曾存錢予X母親,但已忘記了是什麼原因。Y否認曾告訴X母親X經常要脅自己,自己亦沒有與X一起「做古仔」。 41. Y說自己搬離X家後,並沒有報警,因為當時因自己的感情事非常掙扎,不想讓別人知悉這件事,後來因為不想這件事再屈在心中,所以才向學校社工說出這事,社工告訴她X已報警,問她是否也想報警,因此Y才在2022年1月報警。Y說自己性格不太想將自己的事說給別人聽,直至自己承受不了才說出來。當被告為她進行驅鬼時,她是居住在X家中,當時自己沒有意識到不妥,況且亦已認識X及X母親多年。搬離X家回到自己家中居住後,才意識到有不妥,雖然當被告進行驅鬼時,她是感到不舒服及排斥的。Y再重申是在驅鬼儀式後、她搬離X家才感到這件事不妥。就這3次驅鬼,Y說對第一次及第三次印象較深刻、第二次印象雖較模糊,但她清楚知道發生了什麼事。 42. Y亦解釋在搬離X家後沒有即時報案,因為當時自己有男朋友,怕公開這事會影響自己與男友的關係,到2022年1月自己與男友的關係已穩定下來,所以才對學校社工說出這事,並知道X已報警,由於自己亦不想將這件事長屈在心中,所以決定報警。法官閣下有問Y:為何「後來妳唔驚佢知咩?因為後來社工,再發展到後來去差館,佢可能會知?上咗差館可能好似而家咁要上法庭?」Y則回答「因為…其實…有好多嘢都係…瞞住佢,佢完全唔知。」她已與前男友分開,現在沒有男友。因此可以沒有顧忌的講。 (PW3 李耀輝 — 道教專家) 43. 控方傳召PW3以道教專家身份作供,他於2022年8月5日的証人供詞第一頁以65B形式納入為証供(即P5),內容是他的學術背景以証其專家身份,辯方對PW3以專家証人身份作供並不反對,法庭在考慮過PW3的背景後,接納PW3以道教專家身份作供。PW3說道教是沒有「驅鬼」這事或任何「驅鬼儀式」的,亦不會有任何儀式需要教徒脫光衣服、或道士與教徒有任何身體接觸。PW3亦說道教雖有多個派別之分,亦有不同佛牌,但沒有道教儀式是要用上佛牌的。 (PW4 徐思濠 — 中醫專家) 44. 控方存召PW4以中醫專家身份作供,辯方並不反對PW4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法庭在聽取過PW4的背景後,接納PW4以中醫專家身份作供。PW4說就檢查脊骨側彎,病人不需要全裸被檢查,穿上薄衣則可;但若側彎不明顯者,裸露上身檢查也屬正常,用兩隻手拇指沿脊柱兩側由頸椎向腰椎方向向下移檢查是常規檢查方法。 45. 用手指插肛門檢查,只在有跌傷尾骨位置、在需要進行檢查及復位情況下,醫生才需要如此做,一般進行脊椎側彎檢查是不需要的。 46. 至於乳房檢查及進行視察陰部不屬常規一般病症的診斷,只有在病人提出有不適的情況下才進行。 47. 盤問下,PW4同意視察陰部的檢查是可以進行的,但要視乎患者的投訴及病情而定。脊椎側彎的檢查是不用插肛門的,若然病人家屬指病人最近曾「躉親」跌倒,尾龍骨很痛,醫生需要與病人溝通,及看到尾龍骨外部紅腫,可能因跌傷而致尾龍骨錯位、坐立不安、要輔助才能行動,否則不用探肛門檢查,這些都是視乎醫生的決定以進行什麼/如何檢查,但探肛門是針對治療的,並非常規檢查,這與病人對病徵的形容是否清晰無關。除非是尾骨損傷,否則其他病徵都不會用探肛檢查。探肛是不能探查到盆骨是否有傷的。用手指插入肛門與檢查脊椎側彎絕無關係。 48. 辯方讓PW4看一本進修中醫主要教材的書籍「中醫傷科學」(即D-5)中第154至158頁「骨盤骨折」後,指出只有在尾骨骨折、坐位時疼痛加重等等情況出現下才會有「指探」的需要。PW4重申「躉親」及「脊骨側彎」是兩碼子事,只有「尾骨檢查」、「躉親」及「跣親」的情況才會有探肛。「手指復位」是一種改正的方法,所以在有骨折的情況下便需要西醫治療,中醫幫不上忙了。探肛檢查、手指進入肛門時間只有很短、1分鐘內便完成、不會是5-10分鐘的,手指在肛門內有機會需要扭動手指,但情況不會多。「指檢」當然不是唯一方法,亦可用X光檢查,但用X光檢查需要額外的時間及金錢。假若只是移位是可以用中指入內檢查,如果尾龍骨骨折只會用西醫治療。 (DW1 周國強 — 被告) 49. 被告說自己是一名註册中醫師,自2007年7月便認識X,因為X母親是他的病人,來看病時會帶同X一起來,但X只是自己在外玩耍、被告並未曾為X診治。當時被告是在家中作為診所,但後來業主立案法團不再允許被告用這單位作診所用途,於是至2021年起被告轉為外展醫生,上門為病人看病/診症。他與X母親是「醫患」關係。 50. 至X 14或15歲時,X母親告知被告X學校的保健計劃診斷出X患有「脊椎側彎」, 彎的弧度未達到醫院免費醫治的要求,因此要自行求醫。X母親怕這病會影響X的發育,被告於是向X母親提議X多做拉筋的運動及利用呼拉圈作運動,被告說這些運動有助脊椎/柱扶正,中醫方法是沒法治療的。之後被告只是從X母親口中跟進X的情況,從沒有為X診斷,因為自己無能為力。被告說自己與X母親是鄰居,有時候在街上或餐廳會碰到X母親,而得知X的情況有進展。 51. 2021年3月,在街上碰到X母親,X母親請被告「順便」診治X,因為X經常「躉親」,以致尾骨好痛,晚上睡覺時經常哭泣,於是要求被告為X診治。被告指自己已在2016年退休,不再行醫,但X母親說看私家醫生、照X光費用昂貴、自己負擔不起,哀求被告去為X看看尾骨是否有損傷,是否因「躉親」而移位,亦請被告順便看看X脊椎側彎問題。於是被告便應承了X母親去為X診治,並相約了在4月6日到X家中為X檢查。 52. 在4月6日到達X家中為X作檢查前,被告已告訴X及X母親檢查的手法/程序,被告說在她的兩人同意下,他才會為X作檢查,當中若有人不同意,他也不會去X家中為X作檢查。X母親又說當時X正在考試,所以X感到壓力很大,希望被告為X調理一下身體。被告說在街上遇到X母親時已告訴她,檢查X時需要先觀察尾骨表面,觸摸(尾骨),即「觸診」,若情況嚴重,被告須要伸手入內外面摸不到的地方,因為觀看外面與內裏情況是不一樣的。X母親告知被告,她們母女二人對這沒有異議。 53. 被告說4月6日是復活節假期最後一天,X母親不用上班,X也不用上學,被告與太太及X母親一起吃過早點後,被告太太先回家,被告與X母親去X家,途中被告問X母親家中是否有手套、但因疫情關係,藥房手套價錢/價格昂貴,於是X母親去了惠康超級市場買了兩盒手套帶回X家中。在4月6日前被告已有4至6個月沒見到X,之前只有在餐廳晚飯時碰到X母親及X 2-3次,4月6日是2021年他第一次見到X。當天到達X家中後,X從睡房中出來便問被告要禮物,X向被告索取2020年的生日禮物(被告說記得X的生日是在年底的)、新年禮物及復活節禮物等,被告回應說這些節日已過去了,所以沒有禮物。被告說他從來沒有買過任何禮物給X,所以覺得X是在說笑,不是認真的,亦沒有感到X是貪心的。入到睡房為X作檢查前,被告說他先向X及X母親講解檢查的手法及程序,兩人都表示同意及接受,X還說「為身體好啫」。 54. 被告告訴X檢查時X要俯臥床上,脫掉上衣(X當時穿有T恤及胸罩的),讓他用手指由上至下摸X脊骨,看看是否有彎及下陷的情況;然後X須脫去內褲側臥床上、彎(縮)起雙腳,被告會伸一節手指入X肛門向脊骨方向壓下,若X感到痛楚便告訴他,假若X不同意做法,他便立刻離開。X表示同意,於是被告對X說「你可以除衫,唔介意可以除晒」,聽罷後,X便脫掉身上所有衣服,被告感到X的意思是「費時搞來搞去」。X便俯臥在床上,被告用兩隻手指由上至下檢查、被告並解釋他在錄影會面(即P3)中說「檢查底骨」是一時說錯了,他指的應是「尾骨」才對,之後他告訴X的情況是否會/有惡化,要看X自己因為X尚在發育中。之後被告問X「躉親」的情況,X說並無好轉,愈來愈痛,被告於是先「摸」表面,然後指示X彎/「縮」起雙腳、膝蓋貼着心口,並告訴X他會塗上蘆薈膏,用手指伸入X的肛門壓向尾龍骨,如X感到痛楚便告訴他。被告說有伸手指入肛門是「遂處㩒」而並非打圈,目的是檢查是否有「腫」,肉眼只能看到表面、但內裏骨也可能有腫,因此要用手指摸才知道,被告同意他這方法並非治療方法、只是檢查而已,如真的有腫,他便會寫信讓X拿去醫院治療。檢查後,被告叫X以後坐下時要小心些,不要急急坐下以免「躉親」,亦不要吃酸的食物等。 55. 隨後X母親說X的胸痛,請被告為X檢查,X同意並說不知什麼原因致痛,擔心是否「生嘢」,被告告訴X用肉眼是看不到的,要用手按乳房,看看是否有硬塊,但亦告訴X母親女子月經期間乳房腫脹是很普通的,會示範給X母親看,好讓她學會了以後便可自己作檢查,被告開始用兩隻手指在X乳房底部打圈(順時針方向)至乳頭。檢查結果是X一切正常,被告便說X可能是功課壓力大,且要應付DSE考試,因而沒有精神,建議用針灸方法為X調理身體。 56. 檢查乳房完畢,X卻又投訴下體痕癢並有時候感到痛,月經期間更要用手抓,被告說自己是男醫生,於是指示X坐下(此時X還是全裸的)劈開雙腿,被告叫X母親用手撥開X的陰唇讓被告觀看,被告並不會觸碰到X下體的,X同意於是被告便進行檢查。檢查後的結論是X的下體有少許紅,亦無任何分泌物。被告於是叫X穿回衣服,說會為X針灸,但會有些痛楚,X說「痛得過紋身?!」。隨後被告與X母女安排針灸的時間日期,因為配合X母親的假期及X的上學時間,大概是一星期針灸一次。被告呈上一個2021年4月份的月曆,上記載了被告說曾到X家替X針灸的日子(即D-6),沒有打「X」的是成功進行了針灸的日子。 57. 被告說4月15日沒有特別事發生,4月28日X母親辭了工,5月1日上新工,就是在4月28日Y搬到X家居住,那天被告也有在X家中見到Y。當天他到X家中替X針灸後,便教X母親如何替Y燒艾的方法,要每天替Y做的。當天他並沒有替Y檢查身體,他知道Y患有二型糖尿病,有瑪麗醫院醫生跟進,用藥物控制中。 58. 5月9日那天是母親節,X、Y及X母親逛街後,X母親打電話給他說X及Y提議與被告及被告太太一起晚飯。在這之前,X母親向被告借錢而被告應承了她。晚飯期間,被告太太交了張$30,000-支票給X母親,X母親並沒有說要借$30,000-,這數目是被告詢問了X母親欠債若干、欠租數目及生活費需要多少後,被告自己計算出來借給X母親的數目。晚飯期間X母親收了支票後,給X看,X又將支票給Y看,X並說「好感動,以後不用偷偷摸摸返屋企」。飯後他們在PCC咖啡店外閒談時,X對被告說「周先生,可唔可以俾錢我使」,被告拒絕並叫X問X母親,但X說自己母親財政也有困難。之後被告將這件事告訴X母親,並叫X母親不要責怪X,待$30,000-支票兌現後、多給些零用錢X便是。5月9日後被告說再沒有見過Y。 59. 被告說在6月曾替X治療過3次,6月底那次替X針灸完後,被告與X、Y、X母親及被告太太一起下午茶,之後又到PCC外面閒談,期間X問被告「借錢」,被告回答「有,上次都比你啦」,但X說「姨姨退咗休,有退休金,冇理由冇㗎」,被告沒有回應。回到家後被告又將事情告知X母親,又是叫X母親不要責怪X,給X多些零用錢便是,但X母親說不會多給X零用錢。 60. 被告繼續替X治療,最後一次上X家替X治療是8月26日,那天沒見到Y,因為Y已搬離X家。被告最後一次見到Y是在8月20日。9月3日被告到達X家中原定是替X治療的,但那天X發「爛渣」,說是被告教唆X母親不在津貼申請表上簽名,X母親否認此事與被告有關,只是恐怕X收到津貼後拿錢去飲酒作樂而已。被告說看到X的情況,心情不好,不適宜針灸,於是便離開,離開前被告說以後有事再聯絡他,否則他不會再到X家。此後被告沒有再見到X。 61. 被告說除了4月6日替X檢查那天要X脫掉衣服外,此後的針灸治療從沒有叫X脫掉衣服,因為無需要,X穿上短褲便可。被告重申從沒有替X及Y作驅鬼或除降頭儀式,一切都是她倆虛構的。 62. 盤問下,被告說自2007年7月7日首次為X母親診治後,X母親大概一年會到被告處睇症幾次,都是傷風感冒之類的病徵,2010年被告沒有診所後,也曾出診到X母親家中為她看病,但自2016年退休後便不再為任何人診症;因為是「街坊」關係,被告有時候會在街上碰到X母親便閒談幾句,不會有親密的談話。被告從沒有為X看症/診治。2021年3月碰到X母親時,X母親向他吐苦水,說自己離婚後,一個人要照顧兩名女兒,申請綜援被拒,又沒有膽養費,所以被告以往診金也只象徵式收取$30-而已。被問到既然已退休,何解會為X母親而「重出江湖」,因為被告已沒有再為其他人診症,被告承認與X母親由「醫患」關係,已成為「朋友」關係。況且X母親說X不喜歡公立醫院,私家醫生則負擔不來,更重要是X說只相信被告一個,其他人X是不會相信的。被告說曾探討過X經常「躉親」的原因是X睡眠不足,曾叫X聽聽音樂及多散步。被告同意自己從沒有與X單獨接觸。 63. 被告說呈堂的日曆(D-6)只記下替病人(即X一人)診治的日子,自己私人的事項則記在手提電話內。被告重申自己沒有替X及Y進行驅鬼或除降儀式,一切是她倆虛構,錄影會面內他說「底骨」是一時說錯了,事實上他指的是「尾骨」才對。 64. 覆問下,被告說假若他在錄影會面中所說的與庭上供詞有不同之處,一切以庭上供詞作準。 (DW2 – 林女士— X母親) 65. X母親作為辯方證人作供。X母親說在2007年經朋友介紹下到被告處調理身體,調理身體了一段時間後便停止了。2015年從X的學生保健計劃中得知X患有脊椎側彎(見D-8,醫療報告),但彎度不足以到公立醫院醫治,要觀察一段時間。X母親在街上碰到被告,便將此情況告知,被告說要親身告訴X,要X多做運動,X亦有照辦。2021年3月X母親在街上碰到被告,告訴被告X經常「躉親」,因而引到盆骨痛,睡覺時痛楚至哭泣,但X不願去諮詢其他醫生,只要被告替她診治/調理身體,當天被告沒答應,稍後再碰到被告時,被告才應允並且相約了4月6日到X家為X作檢查。 66. 4月3日那天,X母親相約了Y母親及被告與X、Y一起見面,因為Y母親也希望被告能替Y治療身體,被告說Y未足18歲,所以要Y母親同意下,才能給Y治療,見面時,Y母親同意讓被告替Y治療身體。 67. 4月6日早上X母親與被告及被告太太一起早餐後便與被告回X家替X檢查,途中她去惠康超級市場買了兩盒膠手套,一盒讓被告檢查X時所用,一盒讓被告帶回家作日後用途。到家後,被告在她面前向X解釋檢查的方法/程序,當中包括要伸手指入X肛門,問X是否介意,假若X不同意,他便離開,X說「唔介意,我想身體好啫」;及後X又說自己胸部經常痛,被告問她們有沒有經常作自我檢查及是否懂得如何作檢查。被告先叫X俯臥在床上,側身面向床,然後被告伸了一節手指入X的肛門內,母親形容為「好快,普通檢查」。之後X投訴自己下體不舒服,經常痕癢並請被告望望診斷一下,被告說「唔介意,就叫阿媽劈開大髀」讓他看看。 68. 於是被告先檢查X的骨位,之後被告檢查X乳房,在檢查乳房期間X投訴下體不舒服,於是檢查乳房後由她揭起X的陰唇讓被告視察。被告問X是否願意進行針灸,X說只要身體好便行,針灸不會有紋身一般痛楚吧。之後X母親與被告一起離家往購買艾盒以作Y燒艾治療用途。Y在4月17日搬進來與她們一起居住。4月28日由被告教X母親如何為Y燒艾治療,期間被告並沒有觸摸過Y。 69. 5月5日X、Y及X母親回到家時因欠租問題,房東將大門鎖上,不讓她們進屋,因而驚動警方。5月6日她問被告借錢,她並沒有提及銀碼多少,被告有問她欠債多少、開支多少等問題,但被告沒有應承是否願意借錢給她。5月9日母親節那天,X及Y提議約被告及被告太太一起晚飯,晚飯期間被告及太太離開了餐廳一陣子,回來後給了X母親一張支票,說是被告夫婦借給她的,X看到支票便說「好感動,因為唔使偷偷摸摸返屋企」,X母親呈上$30,000-支票副本為證物D-7。晚飯後,她們在街上閒聊了一陣子才回家,途中X問她被告及被告太太是否收她為契女。到家後收到被告的電話,被告告訴她X問被告「攞錢」,被告叫X母親不要責備X,並叫X母親多給X些零用錢,於是X母親給了X一筆錢,但忘記了數目。及後X母親曾問被告是否願意收X為契女,被告說無意收契仔或契女。到了6月,被告告訴X母親說X又再問他借錢但被他拒絕了。同樣地被告也是叫X母親不要責備X,給X多些零用錢吧,於是X母親又給了X一筆錢,數目亦忘記了。 70. 7月份,X因學校成績好獲得了一筆$3,000/$4,000的「上游獎金」,未領取到奬金時,X曾問X母親借了$500-,說領到奬金後會歸還,但後來卻沒有還錢給X母親。X母親說X開始經常夜不歸家,借返工為由不回家去了耍樂:打麻將、玩啤牌等。X母親呈上她與X的WhatsApp紀錄(D-2)以證X有不歸家紀錄。WhatsApp紀錄上顯示了X的新名字,X母親說是X自己不喜歡原名,要另改新名字。這時Y亦認識了男友,想拍拖,但X母親不喜歡這名男子所以「不鼓勵」Y與他拍拖。 71. 8月份申請津貼,成功的話X每月可得到一筆金錢,數目視乎X在面試中的表現。9月3日社工打電話給X母親請她申請津貼,X母親拒絕,X經常不回家,X有工作賺錢,但賺來的錢卻不知所踪。X知道後非常不高興與X母親嘈交,說X母親無權不替她申請。被告本是到來家中為X針灸的,看到X的情緒後說X不適合針灸。X還說X母親的拒絕申請必是與被告有關。此後X母親說X拒絕再接受被告的針灸治療,被告亦沒有再到X家,只是有時候在街上碰到被告。 72. 9月25日X母親告訴X要搬往酒店暫住,X問她是否有自己的床,X母親說X不能帶任何人(包括Y)到來居住。9月30日X沒有上學,說要搬走,她並沒有趕走X。自X搬走後,X母親未有與X聯絡。 73. 11月社工聯絡X母親在「學生津貼」申請表上簽名,X母親看到申請表(D-1)上有曾塗改之處,她說這是不容許的,因此叫社工將申請表帶回學校作更改。11月10日她到X工作地方替X辭工,因為X利用工作為藉口去賭錢。此後X再沒有接她的電話。X母親說Y曾告訴她X有來歷不明的金錢,X知悉後非常嬲怒,說X母親對Y非常好,好像Y才是X母親的女兒。 74. X母親說Y是在4月17日搬進X家居住,至8月17日搬離。Y曾將$1,400-暫存在X母親處,而X母親在9月已將這筆錢歸還Y(見D-4「銀行存款通知」)。X母親將X給她的戲票WhatsApp相片呈堂為D-9,Y傳給她的上臂WhatsApp相片為D-3。 75. X母親說家中開銷不用X幫補,但X之前確是每月給她$3,500,但這些是屬於X的正常開支,如學費車費等的基本生活開支,她是額外有錢給X的。X外婆是做會計的,X到外婆處幫忙工作是有人工的,但數目多少,她並不清楚,只知X每月給她$3,500家用。2021年5月X說外婆這份工作壓力大,所以沒有再替外婆工作而轉了新工,新工作以時薪計,所以收入不穩定。她是在11月替X辭工的。2月14日X去了男朋友家拜年,被告沒有到X家替X驅鬼。2021年2月中至9月3日期間從沒有任何時間被告曾求X或Y脫掉衣服作驅鬼儀式。只有在4月6日唯一的一次,被告要求X脫衣服作檢查。所有被告到X家為X針灸的日期都是3人預先商量後決定下來的。 76. 盤問下,X母親說自己的職業是飲食業,2021年前曾做過地產。X曾每月給她$3,500-作家用,但忘記確實時間,大概是自X 14或15歲開始,至於是什麼年份她也記不起來。自2021年5月X便停止給她家用,原因是X轉了工,X希望花多些時間在學業上,所以兼職時間少了,收入亦相應減少。她沒有規限X每月必需給她一定數目的家用。9月30日X搬走後,她不知X搬了去何處,但後來X有留下地址給她,自X搬走後,她並沒有給X生活費,因為聯絡不上X。 77. X母親確認自己沒有寫日記的習慣,只是間中記下一些特別日子,例如業主的行為,找議員辦事處/署諮詢意見等事。至於確實在那天她去尋找意見她則忘記了。被告替X檢查身體是正常事件,非特別事情。2007年開始她找被告調理身體,大概在2008/2009年便停止了。之後只有在街上偶然碰到被告時,打個招呼或閒談數句。她與被告是「醫患」關係。2008/2009年後她並無再找被告診治,至2021年3月才知被告已退休。並非每次她與被告見面時X也在場,就是在場也只有她自己與被告傾談,對X而言,只知被告是母親的醫生。自X出世至2021年,她都是帶X去私家醫生處診治。2021年3月碰到被告前,就X的「躉親」而引致的痛楚,她並沒有帶X看過任何醫生, 她解釋說因為X不願意看其他醫生,只要被告一人。雖然這次X是「躉親」,但X一直脊椎有問題,所以也想被告看看X的情況是否有好轉,但她忘記是否有將當年X的「健康報告」(D-8)給被告看過,忘記是否偶然碰到被告時,自己又剛好有D-8在身給被告看。除了2015年跟被告講述過X的情況外,被告從沒有替X診斷過。在數度盤問下,X母親說她問X為何只要被告,不要其他醫生,但X沒回應。她同意帶同X及X姊姊到被告家中診治時,X及X姊姊也是自己在被告家客廳中玩耍。但自2008/2009年後,她沒有再找被告看病/診治,X也沒有再到被告家。她同意醫生在檢查女病人時是會接觸到女病人身體的,被問及為何她在主問時強調「被告在檢查時話唔會掂佢」,她指的是不會觸摸(掂)「果D部份啫」。被告在X乳房上向她示範如何檢查乳房。 78. 被問到在4月6日前X是否曾向她投訴自己胸部痛,X母親在停頓一段時間(約20秒)後才說自己忘記了,後來回答「耐唔耐都有」,但在追問為何不帶X去看醫生,最後才確認在4月6日才是第一次聽到X投訴胸部痛。當時她聽到X投訴胸痛也覺奇怪,便問被告有什麼原因,X自己則說不出原因,但隨後X又說自己下體不適,聽後被告說會有很多原因引致的,要看過才知。 79. 2008/2009年沒有再請被告調理身體後,只有在街上偶然碰到被告才談數句,15至20分鐘左右,至此,他們是朋友關係,不是街坊。至於5月6日問被告借錢而不問其他像被告般在街上或餐廳碰到的街坊借錢,X母親解釋因為朋友他們也有家庭負擔所以才問被告借錢。她從來沒有與被告太太單獨傾談,如同與被告一般。但問被告借錢時,被告太太也在場。借錢時她並沒有講及明確數目,由被告詢問了她欠業主多少租金、轉新工要一個月後才有薪金等,由被告評估她所需的數目。5月9日當被告通知她X問被告「拎錢」時,她反應其實是嬲、不開心的,但她聽從被告所言,並沒有責備X亦沒有向X提及X問被告「攞錢」這事,只是(多)給些錢X而已。至6月時從被告口中得知X再向被告借錢,她亦再選擇聽從被告所言,並無責備X,只是跟X說會給些錢給她使用,讓她「鬆動」些,她說這不是在獎勵X,只是作為母親給錢女兒,好讓她「鬆動」些而已,她不能記起5月9日之後什麼日子給了X多少錢,還說「兩母女邊有計得足,邊年邊月邊日俾幾多錢佢」,但她卻記得在7月份借了$500-給X,她說這是「生活費」所以能記得。她忘記X第一次不回家是5月的那一天,但自5月開始至7月(X)便變本加厲。 80. X母親亦提到發生在8月19號的一件事情,而點解咁記得是當日是「因為嗰日我唔舒服,提早收工返屋企,咁返到屋企之後發現枱上面,有Y嘅電話喺度,本想致電給X,Y就突然開門進入,問Y點解唔覆訊息又唔聽電話,又突然之間走,Y回答因為係X做咗呢啲嘢,說話去要威脅佢,去恐嚇佢,咁所以咁佢就加上去就搬屋。」被檢控官追問「要脅佢啲乜嘢呀?」X母親回答「當她不在家時,X會找人上家做什麼都可以」;而找上家的人都是Y不認識的人。 81. X母親說自己與Y關係一直良好,直至Y搬走也維持良好關係,被告從沒有與Y有身體接觸,Y誣蔑被告是因為X有Y的把柄,X迫Y「屈」被告的。她否認2021年2月至9月期間她在場下,被告曾在X家要求X及Y脫光衣服為她們進行驅鬼或除降頭儀式。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
Further hearings and rulings under DCCC 761/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