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周國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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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經審訊後,被告人 周國強 被本席裁定七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在這七項控罪之中,其中六項為「猥褻侵犯」罪,受害人分別為本案第一控方證人X,涉及控罪一、二及五;以及本案第二控方證人Y,即本案控罪四、六及七,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餘下另一項(控罪三)即「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受害人同為本案第一控方證人X,而所指的非法性行為涉及X與母親進行的性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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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61/2022 [2024] HKDC 399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76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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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經審訊後,被告人周國強被本席裁定七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在這七項控罪之中,其中六項為「猥褻侵犯」罪,受害人分別為本案第一控方證人X,涉及控罪一、二及五;以及本案第二控方證人Y,即本案控罪四、六及七,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餘下另一項(控罪三)即「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受害人同為本案第一控方證人X,而所指的非法性行為涉及X與母親進行的性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0(1)條。 2.案情方面,本席將採納《裁決理由書》中所引述之案情。於每項控罪的關鍵時間,即2021年2月至9月期間,女童X及她的母親一起居住於上環一個單位(下稱「住所」)之內。到了2021年5月至9月期間,X的一名同學女童Y亦到了住所與X同住,當時X是16歲,而Y是17歲。被告人是一名註冊中醫,亦是X和母親多年來的家庭醫生。 3.2020年開始,X母親便深信鬼神之說。2021年2月X與男朋友分手,X母親認為X分手之後被男朋友下了降頭,因此X母親在2021年2月至7月期間曾經請被告人到住所進行道教儀式替X辟邪驅鬼。Y未搬進之前,X母親亦相信Y亦「被鬼跟」所以2021年5月至9月期間,X母親亦同樣安排被告人到住所替Y進行驅鬼儀式。 (控罪一:猥褻侵犯X) 4.本案第一次事件發生在2021年2月14日,當天大概中午時分被告人到達住所,當時X及她的母親皆在住所內,被告人叫X脫去身上所有衣服並臥在床上,因為被告人要替X進行儀式以免X受到分手男友所下的降頭傷害,X母親亦有叫X脫去身上所有衣服以進行儀式,X照做。 5.X側身全身赤裸臥在床上,被告人用他右手兩隻手指插入X的肛門內,被告人說這是道教儀式,肛門是「陽極」通道,因此他需要從這裏辟走X被下降頭的「鬼」,同時間被告人口中唸唸有詞,像是一些符咒。X感到痛楚,5至10分鐘後,被告人才由X肛門取出手指。 6.隨後被告人叫X在床邊,他用自己的雙手將X的乳房向上推了兩下。期間被告人亦是口中唸唸有詞,像是一些符咒,最後被告人用他的手掌推了X的胸部一下,並說儀式進行完畢。 (控罪二:猥褻侵犯X) 7.2021年2月至7月期間某一天,被告人來到住所說要替X「辟邪」,在母親及被告人的指示下,X脫去全身衣服坐在一個放有暖水的水盒上,被告人取出一個「佛牌」,口中唸唸有詞地利用這個佛牌掃X全身,包括X的私處及乳房。 (控罪三: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8.2021年6月至7日期間某一天被告人又來到住所說要將X體內的「鬼」轉到去X親身上,於是叫X及她的母親脫去所有衣服臥在床上,被告人將一些蘆薈塗在X的手指上,並叫X將她的手指插入母親的陰道及肛門內,X並不願意這樣做,於是被告人捉起X的手將X手指插進她母親的肛門內。大概5至10分鐘後被告人便叫X從母親的肛門取出手指,然後被告人將自己的手指插進母親的肛門內,隨後被告人說儀式完畢。 (控罪四:猥褻侵犯Y) 9.2021年5月某天,X、Y、X母親及被告人都在住所內,被告人說他需要向X及Y進行儀式以替她們「驅鬼」,於是被告人及X母親叫X及Y脫去身上所有衣服,X及Y照做。X的母親亦脫去自己身上所有衣服。 10.被告人叫X、Y坐在床上,並叫Y張開她的雙腿,被告人撫摸Y的陰部及Y的全身,然後用雙手「揸」了Y的乳房。隨後被告人叫Y臥在床上,叫X母親用手按在Y胸口上,然後被告人用他的手指插進Y的肛門內約3至5分鐘,期間被告人說這是替Y「驅鬼」。 11.然後被告人叫X及X母親臥在床上,被告人將自己的手指插進X母親肛門內,X母親則用她的手指插進X的肛門內約3至5分鐘。 (控罪五及六:猥褻侵犯X及Y) 12.2021年5月至7月期間某天,被告人來到住所說要看看驅鬼進行得如何。被告人叫X、Y及X母親脫去她們身上所有衣服、全身赤裸地坐在床上,並叫她們都張開雙腿。 13.被告人首先撫摸X的私處,然後他叫X坐起來,被告人用他的雙手多次按在X的乳房上,然後又撫摸X的臀部。 14.然後被告人用他手指撫摸Y的陰部數次,再叫Y坐起來,被告人便用他的手掌按在Y的乳房及腹部數次。 15.最後,被告人用類似手法撫摸X母親後才離開住所。 (控罪七:猥褻侵犯Y) 16.2021年5月至9月某天,被告人又再來到住所說要用碌柚葉幫Y沖身以替Y「驅鬼」。X母親叫Y到洗手間脫去身上所有衣服站在一個放有碌柚葉的水盆內。被告人便用碌柚葉將水灑向Y全身,並用碌柚葉放在自己的掌心,然後掃Y的乳房及陰部,並且用手指撫摸Y的陰部,整個過程大概維持了3至5分鐘。 17.2021年11月10日X與學校社工會面期間,向社工透露了這些事件,並於翌日向警方報案。2021年12月9日Y與學校社工會面期間,向社工透露了這些事件。結果2021年11月26日被告人就「猥褻侵犯」罪X被警方拘捕。警誡下,被告人否認有猥褻侵犯X,他只是替X進行治療,檢查期間需要觸摸到X身體。 被告人的背景及輕判求情 18.被告人今年66歲,已婚,中五教育程度。案發時他是一名退休註冊中醫師,與太太居住於港島上環。被告人過往並無刑事定罪紀錄。求情期間,趙大律師提出被告人患上大腸癌末期,被還押期間曾經多次被懲教署送往醫院診治。 19.趙大律師指出,由於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七項控罪罪名成立,因此可替被告人提出的求情理由實際不多。但他亦指出,本案涉及的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他強調從兩位受害人作供時的樣子可見她們並未有因為受侵犯而造成任何心理障礙或者不能磨滅傷痛的情況。此外,被告人在干犯有關控罪時,沒有向受害人使用過武力,亦不曾威脅受害人迫令她們接受性侵行為,或者強迫令她們不可以向外張揚。 判刑考慮 20.本案共涉及兩名案發時分別為16歲及17歲的年青女學生。相反,被告人案發時已經年逾60,彼此相差的年齡超過最少40年。對兩名受害人而言,被告人是她們的長輩,更是她們尊敬的一名中醫師,而且,被告人案發前一直亦是X及X母親的家庭醫生。案發時,被告人亦以此身分取得了X母親、X甚至Y的信任。然而,被告人卻利用X母親的迷信心態去訛稱及虛假地表示自己能夠以道教儀式去協助X及Y,以辟邪驅鬼的藉口為名,實際則以性侵為實,先後在案發的幾個月之內,分別多次向兩名受害女事主進行性侵,而其中控罪三更加涉及要求X和母親一起脫光衣服,然之後二人以手指插入彼此的肛門。有關行為雖然並非由被告人自己直接進行,但明顯地,本席認為有關行為只是被告人藉此滿足他自己窺淫的變態慾念。 21.本案涉及的猥褻侵犯與及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兩種控罪每項均沒有上訴庭之量刑指引。明顯地,有關之量刑需要視乎案情的嚴重程度決定。但本席認為,本案所涉及之控罪情節非常之惡劣,性質亦非常之嚴重。控罪一、二、四、五、六、七的六項「猥褻侵犯」罪之最高刑罰是10年,而控罪三的最高刑罰是5年。 22.辯方求情時呈交了多宗判刑案例供法庭參考,不過由於每宗案件所涉及之案情都不同,而且部分案件更涉及較年幼或未成年兒童,所以難以與本案情況比較。不過其中有一案例:HKSAR v Kwok Kau Kan [2000] 2 HKLRD 1,該案的被告人被指控五項猥褻侵犯一名約13歲女童的控罪。雖然被告人是隔住衣服進行性侵,但上訴庭認為其中一項控罪涉及被告人多次以手觸及女童的胸部,甚至一度掀起女童的裙子,然後用手觸摸女童的臀部,並且多次讓女童彎低身,令致女童臀部直接頂住被告人的私人部位。上訴庭認為該項控罪性質及情節非常之惡劣,令人嘔心,認為適當之量刑起點應為兩年半。 23.本案的兩名女學生雖然經已超過16歲但亦只是成年之後不久,而本案被告人性侵之情況就更加嚴重,因為兩名受害人都被誘騙脫光身上面所有衣服,然後讓被告人用手指插入受害人的陰道或者肛門以及在乳房等私密部位撫摸,情節比剛才提及那宗案例無論性質及程度均有過之而無不及。 24.雖然,本案性侵過程是得到或者受到兩名受害人的同意下而進行,但明顯被告人是以藉口去騙取她們的同意而令兩名受害女事主,甚至包括X的母親就範,脫光衣服,進行所謂驅鬼儀式,然後在各人身上大肆進行性侵。本席認為,即使兩名受害人於本案並非未成年女童,但在此消彼長的考慮之下,每項「猥褻侵犯」罪的量刑起點亦應該同為兩年半。由於每名受害人所涉及被性侵的情況並非是單次,而是有多次情況出現,所以隨後每次的性侵亦因為重複犯案而需要將每項控罪的起刑點由兩年半上調三個月至兩年零九個月,即33個月。 25.至於控罪三,「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有關的猥褻程度其實與其餘六項「猥褻侵犯」罪實際上是十分相似,而此一項控罪更涉及X與母親二人在被告人要求下互相用手指插入對方肛門之內。即使被告人沒有直接參與在內,但被告人的行為極其卑劣,如前所述,只為滿足一己私慾。因此,本席認為就此項控罪,量刑起點亦要維持在兩年半,即30個月。 26.總刑期方面,本席留意到上訴庭曾經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歐陽國富CACC 41/2010 就一宗區域法院涉及9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的判刑,將原審法官判處的總刑期為6年9個月減至5年。不過,其後上訴庭在另一宗案例:HKSAR v Chow Kam Wah (周錦華) CACC 456/2010其實已經表明,今後同類案件之判刑不應再參考歐陽國富案。上訴庭已經表明歐陽國富案之判刑上訴的裁決實在過輕。 27.事實上,在周錦華案中,上訴庭審理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與及一項「強姦」罪的判刑上訴。就三項「以虛假藉口促致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罪,原訟庭在首項以兩年作量刑起點,而其後兩項則以兩年半作為量刑起點,三項控罪原訟庭認為總刑期經調整後應為5年。上訴庭最終雖然沒有干預判刑,但上訴庭在判詞中亦表明原訟庭有關此三項控罪之刑期其實是偏低。該案案情涉及一名19歲之女受害人。上訴人案發時51歲,他與受害人為同一個屋邨之街坊,彼此認識。上訴人同樣利用了受害人後母的迷信心態,以驅鬼為名與受害人發生性行為。 28.當然,本案之性侵並沒有涉及性交,但亦涉及被告人用手指去插入兩名女事主之肛門/陰道,性侵之性質其實相類似,只是嚴重程度有所不同。考慮到上訴庭在周錦華案對三項控罪之總刑期5年已經認為輕判,本席認為本案7項控罪的總刑期應該為6年,每項控罪的量刑起點分別列出如下:
29.為達至6年的總刑期,本席下令關於X的「猥褻侵犯」控罪(即控罪一、二、五)三項控罪的刑期同期執行;而有關Y的「猥褻侵犯」控罪(即控罪四、六、七)的刑期亦同期執行,兩組控罪的刑期則分期執行,即33個月加33個月(66個月),而控罪三之中當中的6個月刑期就與其餘6項控罪的66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6年監禁,即72個月。最後,本席考慮到被告人過往一直沒有犯罪紀錄,所以會酌情減刑2個月至70個月,總刑期為5年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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