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岑偉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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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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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297/2022 [2023] HKDC 79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9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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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 及 (3) 條。被告人同意案情,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 2.根據被告人承認的案情,於2021年10月28日,被告人踏出香港九龍紅磡邨紅暉樓某室的住所時被警方截停。警方搜查被告人的睡房時,在層架上發現一個黃色金屬盒(「證物1」)並在盒內搜獲物品包括:
3.在同一層架上亦發現一隻銀色碟(「證物7」),並在碟上找到物品包括:—
4.被告人被拘捕,罪名為「販運危險藥物」。被告人在警誡下表示「啲四仔同藍精靈我都係自己食,唔關我屋企人事」。 5.被告人其後進行錄影會面,在警誡下說出事項包括:—
6.本案檢獲26個膠包,載有內含10.34克海洛英鹽酸鹽的共12.74克混合劑;另有9個錫紙包,載有共82片內含1.08克咪達唑侖的片劑。檢獲海洛英的估值總市值為港幣約13,276.56元,咪達唑侖的估計總市值則為港幣約4,100元。案發期間,被告人管有案中檢獲的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有13次出庭紀錄,共有20項刑事定罪紀錄。當中3項跟毒品有關,包括於1995年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被判處戒毒所羈留令,及於1999年就一項管有危險藥物及一項管有擬用作吸食危險藥物器具的定罪被判處感化令。被告人於2002年就6項控罪包括搶劫及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處監禁。 個人及家庭背景 8.根據辯方的書面求情撮要,被告在香港出生,現年47歲,已婚,與妻子育有一名6歲兒子。他接受至中三程度教育。他在被捕時任職油漆工人,月入港幣30,000元。 求情及減刑因素 9.辯方求情指被告人被拘捕後跟警方合作。在法庭第一時間坦白認罪,充分表現出他的悔意。辯方指被告人在還押期間已戒除毒癮。他為其愚蠢犯案感到極之懊悔,已定下決心遠離毒品,改過自新。辯方指被告人雖然曾干犯跟毒品有關罪行,但已是20年前的紀錄。 10.辯方呈遞被告人及其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求情信內表示受疫情影響,工作量減少,但仍需應付家庭的生活開支。他要求輕判讓他可跟兒子團聚。被告人的前僱主吳先生表示被告人工作表現良好,為人勤奮,並指如環境許可,不會排除被告人繼續在他的公司工作。 判刑理由 11.考慮判刑時,本席考慮了案件的整體案情,求情信內容,辯方的求情陳詞及辯方供法庭參考的案例。 12.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根據上訴法庭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海洛英審訊後的量刑基準為5年至8年監禁刑期。(見The Queen v Lau Tak Ming[1])。本案的控罪涉及販運10.34克海洛英,恰當的量刑基準應為60.3個月監禁。被告人承認控罪應獲得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即40個月監禁。 13.涉及販運咪達唑侖判刑沒有量刑指引,法庭可參考甲喹酮(methaqualone)的量刑指引。根據Attorney General v Chan Chi Man[2]的案例指,涉及500克以下份量的甲喹酮,法庭可以合適的方式處理,而500克至以上的份量的量刑基準為6至12個月的監禁。本案涉及1.08克的咪達唑侖,份量屬輕微,而被告人被拘捕後的尿液樣本測試報告對苯二氮平藥物呈陽性,辯方指部分毒品是供被告人自用,因此本席不計算咪達唑侖份量。 14.辯方指被告人因為家庭經濟緊絀而犯下本案。相關案例已清晰指出經濟壓力只可解釋犯案的原因,但不被視為減刑理由,見AG v Yan Chun Fong[3]。 15.辯方陳詞指部分毒品是供被告人自己服用,邀請法庭考慮額外酌情給予十分之一的刑期扣減。辯方呈遞懲教署安排的尿液樣本測試報告,報告反映被告人於2022年10月31日的尿液樣本對苯二氮平藥物(Benzodiazepine)呈陽性。辯方指相關報告沒有對海洛英作出測試。法庭向辯方確立相關尿液樣本沒有對鴉片類藥物呈陽性結果。誠如辯方依賴的案例HKSAR v Cheung Wai Man[4]內指,除已獲同意或不被爭議的情況外,純粹的斷言一般屬不足夠。辯方需要向法庭提供可信及可靠的相關資料作考慮。本案的被告人在警誡下向警方指出涉案的毒品是供他自己服用。被告人就涉及危險藥物最新近的刑事定罪紀錄已是於1999年,他並不屬管有或販運危險藥物的慣犯。本席已酌情處理對苯二氮平藥物呈陽性的情況,而在涉案毒品份量中咪達唑侖的份量屬非常輕微。本席沒有事實或證據基礎接受「重要分量」的海洛英是供被告人自用,而作出相關扣減。 16.考慮了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及辯方的求情陳詞後,本席認為除被告人承認控罪的相關刑期扣減外,沒有進一步的減刑因素,因此判處被告人40個月的監禁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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