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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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控方案情指戶主與家人居於長洲一個住宅單位。2022年5月19日上午,戶主離開住所,臨行前確保全部門窗已鎖上。晚上回家時發現睡房的鎖被撬開,失去一批財物及金錢,折合超過港幣十萬元,另失去3本銀行存摺及兩本護照。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70/2022[2024] HKDC 72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09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70/2022

[2024] HKDC 7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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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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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葉佐文
日期:  2024年1月9日
出席人士:  馮納天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連普禧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羅氏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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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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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

2.控方案情指戶主與家人居於長洲一個住宅單位。2022年5月19日上午,戶主離開住所,臨行前確保全部門窗已鎖上。晚上回家時發現睡房的鎖被撬開,失去一批財物及金錢,折合超過港幣十萬元,另失去3本銀行存摺及兩本護照。

3.被告人被拘捕及警誡後承認在附近垃圾收集站撿起一把螺絲批撬開該單位的客廳窗戶後進入該單位內盜竊,他將盜取的財物以港幣四千元賣給南昌街一名身份不詳的男子,而盜取的金錢則用來賭博及嫖娼。

4.被告人現年66歲,小學教育程度,單身,住在長洲,依靠綜援維生已有20年。

5.他過往有64項定罪紀錄,包括26項入屋犯法罪紀錄及28項盜竊罪紀錄。最後一項入屋犯法罪紀錄是在2016年3月7日被判入獄26個月,而最後一項盜竊罪紀錄則是在2021年5月22日被判入獄6個月。本案發生在2022年5月19日,若不計算出獄日期,這代表他在上述最後一項入屋犯法罪判刑之後5年2個月重犯,以及他在上述最後一項盜竊罪判刑之後1年後重犯。

6.失物總值超過港幣十萬元。

7.辯方大律師不爭上述兩項均是加刑因素。

8.辯方大律師指住宅入屋犯法罪的一般起刑點是3年。[1]

9.另外,本案原定2024年1月8日開始審訊3天,但是被告人指示律師向法庭預早表示會認罪,該信發出日期比審期早5個星期,辯方大律師要求本席就此減刑25%。

10.本席以3年作為起刑點,加刑因素之一是財物總值超過港幣十萬元,加刑2個月,另外就其重犯加刑4個月,量刑基準是42個月。

11.本席給予11個月減刑反映被告人在審期之前5星期提出認罪的意向,即是從42個月刑期減刑26%。

12.最終刑期是31個月。

( 葉佐文 )
區域法院法官

[1] HKSAR v Lau Pang [2004] 3 HKLRD 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