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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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2年7月20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文昌街公園外之欣翔道管有危險藥物,即一個膠袋載有0.63克固體內含氯胺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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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01/2023 [2024] HKCFI 1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處上訴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4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3年第326號) 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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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理 由 書 前言 1.上訴人被控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1)(a)及(2)條。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2年7月20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文昌街公園外之欣翔道管有危險藥物,即一個膠袋載有0.63克固體內含氯胺酮。 2.上訴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被判罪名成立。九龍城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蘇文隆(下稱「主任裁判官」)在判刑前索取了戒毒所報告。雖然戒毒所報告指出上訴人倚賴毒品但因為他患有精神病所以不宜進入戒毒所而兩份精神科報告則指出,被告人因吸食毒品,以致精神錯亂,需要立即入院治療三個月。在聽取過輕判求情後,主任裁判官認為上訴人的情況符合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的所有要求,所以接納兩份精神科報告中的建議,判處上訴人進入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強制接受為期三個月的治療。 3.上訴人不服判處,就判刑提出上訴並要求改判即時監禁。 4.在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聆訊完畢後,本席即時駁回其判刑上訴,維持原判。現頒下判案理由。 案情 5.這是一宗簡單的截停搜查案件。2022年7月20日下午一隊警員在油麻地一帶進行反罪惡巡邏,由於警員發現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在油麻地文昌街公園外欣翔道對他截停搜查。搜身後,警員在上訴人所穿短褲的右前褲袋內搜出一個膠袋載有0.63克思疑為危險藥物的固體。警員隨即以「管有危險藥物」罪拘捕上訴人,並檢取有關證物。警誡下,上訴人承認犯案並稱有關證物是可卡因,在油麻地從一名不知名人士以港幣100元買來自用。政府化驗師其後證實有關的0.63克固體內含氯胺酮。 上訴理據 6.上訴人在本上訴聆訊中沒有提供任何完備上訴理由。他在表格102《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中只表示刑期過長。在庭上,上訴人表示他已經反省,雖然距離預計離開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的時間只有兩個多星期但上訴人表示仍然希望能早些獲得釋放,使他能重投冷氣技師的工作。他並說如法庭認為有需要,為此他亦願意守行為12個月。 答辯人陳詞 7.答辯人認為上訴人被判三個月入院令並無原則上犯錯,亦非明顯過重。 8.答辯人指出裁判官充分考慮過兩位註冊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兩位醫生同樣認為上訴人當時正受精神病困擾,並有精神錯亂,認為上訴人需要繼續接受治療,建議上訴人繼續留在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裁判官的判處因此符合《精神健康條例》第45條的要求,並無原則上犯錯。再者為期三個月的入院令是參考了兩份精神科報告的專業判斷,有關刑期並非裁判官憑空想像,三個月的入院令十分合理,無可垢病。 9.最後,答辯人援引上訴庭案例HKSAR v Mok Cho Tik [2001] 1 HKC 261,指出法庭有權採納12至18個月的監禁為量刑起點,在認罪後亦可判處8個月以上的即時監禁。有見及此,答辯人認為裁判官判處上訴人三個月入院令,刑期已經十分寬容,並非明顯過重。整體而言,裁判官在判刑時已仔細分析和考慮了控罪的嚴重性,上訴人過往的刑事定罪紀錄及兩份精神科報告的專業判斷,並已採用合適的判刑。答辯人認為主任裁判官的判刑並非明顯過重,因此沒有什麼地方需要上訴法庭干預。 本席的考慮 10.根據刑事定罪記錄,上訴人過去已經有5次相同定罪紀錄。首兩次定罪時,法庭只分別以感化令和緩刑令輕判。直至其後,法庭才判處了即時監禁以及戒毒所命令。 11.上訴人是一名癮君子,他一直未能戒除毒癮,所以才不斷重覆犯案。由於戒毒所除了提供戒毒治療外,被告人在離開戒毒所後仍要接受一段時間的監管並隨時會被重召進入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療,故此一般的被告人寧願在監獄中服刑也不希望被法庭判處進入戒毒所。 12.本席認為,以上訴人的背景和犯罪記錄,判處他再進入戒毒所本來是最合適的但由於戒毒所報告指出小欖精神科醫生在評估過上訴人的情況後發現他的精神狀態並不適宜在戒毒所接受治療,故此戒毒所命令並非一個主任裁判官可以考慮的判刑選項。最後,他在考慮過兩份註冊精神科醫生的報告後,接納兩份報告的建議,下令上訴人羈留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接受治療是絕對合情合理及合法的判處。正如答辯人正確指出,有關住院令只是3個月,相對上訴人正常會被判處的監禁刑期,已屬輕判,一點也不會過重。而且,上訴人在離開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後除要定時覆診外,亦不用接受監管甚至擔心被重召。因此,上訴人對現時的判處其實已應額手稱慶,他希望能夠提前釋放只是一廂情願亦是沒有半點可供考慮的理由。 13.上訴理據不足,刑期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陳曉毅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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