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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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一名警員(「該警員」)奉派喬裝成為賭徒,前往北角春秧街一棟大廈的2樓處所(「2樓處所」)。

Cites 1 case

Case No.DCCC 1133/2022[2024] HKDC 148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3 Jan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1133/2022

[2024] HKDC 14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1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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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莊玉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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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鄭念慈
日期:  2024年1月23日
出席人士:  陳愛倫女士,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黎安妮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杜偉強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控罪:   串謀販運危險藥物(Conspiracy to traffic in a dangerous dru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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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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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1.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期間,一名警員(「該警員」)奉派喬裝成為賭徒,前往北角春秧街一棟大廈的2樓處所(「2樓處所」)。

2.2021年1月7日,一名身份不詳男子,致電該警員說:「今日有新貨豬肉嚟,幾時方便交收,兩包175,3,000蚊」。該身份不詳男子吩咐該警員在2樓處所交收。

3.同日,該警員到達2樓處所後,被告走近,並問該警員要不要「豬肉」,該警員回答「係呀」,被告說「阿陳叫我嚟㗎」,其後拿出兩個膠袋,載有內含2.7克冰毒的2.73克晶狀固體,市值約 $1,449。被告把冰毒交給該警員,並表示是「豬肉」後,該警員付款購買。

4.2021年2月3日,警方在一次反賭博行動中拘捕被告。

5.被告被控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控罪,同意案情,因此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背景及求情

6.被告現年66歲,接受教育至中二程度,在本案被扣押之前,是一位清潔工人。他的父母已經過世,兩位哥哥已經退休,另有一位哥哥因癌病已經去世。被告離婚20多年,有兩名兒子,分別任職銷售員及侍應。被告於2017年開始與同居女友同住於劏房單位。

7.被告患有心臟病、糖尿病及血壓高,2022年10月時曾經輕微中風。代表被告的黎大律師在求情時強調,被告只是一名遞送員角色。被告的一名兒子及同居女友,亦出席法庭聆訊,支持被告,顯示被告仍獲得家人的關心。

8.被告以往有八次出庭,共有11項定罪紀錄,包括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分別在2009年及2014年)及三次管有危險藥物(分別在2001年、2006年及2014年)。

量刑

9.被告承認與「亞陳」串謀販運2.7克冰毒,根據HKSAR v Tam Yi Chun [2014] 3 HKLRD 691,販運10克以下冰毒應判處3至7年監禁。

10.本席接納被告只是一名遞送員,而案情顯示被告在案發日只涉及一宗販運。本案中被告與其他人串謀販運共2.7克冰毒,本席以4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基於被告曾有兩次販運危險藥物的前科,因此決定把刑期上調3個月至51個月監禁;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一量刑扣減,因此刑期下調至34個月監禁;除坦白認罪外,本席找不到任何減刑理由,因此判刑是2年10個月監禁。

( 鄭念慈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