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ong Van Lap 對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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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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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L 1288/2019 [2024] HKCFI 5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19年第1288號
申請許可申請司法覆核 經: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龍劍雲命令: 拒絕批予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對申請人的觀察: 申請 1.申請人就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下稱“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5月10日作出的決定 (“決定書”)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2.由於申請人沒有要求聆訊,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3)條規定,本席決定不進行聆訊的情況下就許可申請作裁定。 3.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8條規則以及第53號命令第3(6)條規則的規定,本席命令表格86更改爲香港入境事務處處長(“處長”)是本案的利害關係人。 申請人 4.申請人是越南人。他於2015年9月3日非法入境香港。2015年9月5日,他被警方拘捕。2015年9月29日及同年10月6日,他提出免遣返保護聲請(「免遣返聲請」)。他聲請的基礎是,若被遣返,他將因爲無力償還債務,被債主阿勝傷害甚至是殺害。 5.簡括來説,申請人於2006年向黑社會成員阿勝借貸20萬美金,用於發展他的機器物料生意。從2006年至2013年間,他一直履行償還利息的義務。2013年,他的生意損失慘重,最終要清盤結業。至此,他無力償還債務。2014年1月,阿勝指派手下去找申請人追債。他們威脅申請人,但是沒有傷害他。他們亦同意給申請人三十天的寬限。由於申請人仍未還清債務,在2014年2月至4月期間,不斷有人上門威脅申請人並在兩次追債事件中襲擊他。由於申請人向公安的舉報沒有結果,爲求自保,申請人最終逃至香港尋求庇護。申請人的理據詳情可見處長於2016年8月5日頒下的有關在香港尋求免遣返保護的決定通知書第6段(「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處長的決定通知書 6.處長分別基於以下風險考慮申請人的免遣返聲請:
7.基於處長的決定通知書及處長於2016年12月21日頒下的進一步決定通知書中列明的原因,處長拒絕了申請人的申請。具體來説,處長認爲,首先,他返回越南的受害風險評定爲低(見:第15段至第16段)。其次,越南政府可以提供適當的保護(見:第17段至第19段)。再者,國内遷移是一個合理可行的避險方式(見:第20段至第25段)。 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書 8.申請人就處長的通知書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上訴委員會於2019年4月18日針對他的上訴舉行了口頭聆訊。 9.上訴委員會考慮了相關的法律原則。在審核了申請人的證據後,它作出了以下裁決。首先,它在考慮過申請人的證詞後,裁定申請人關於舉債經營的可信性很低(見:第9段至第14段)。其次,它亦不接納申請人關於暴力討債的證詞(見:第15段至第18段)。再者,它亦認爲申請人關於他在其他地方避險的證詞不可信(見:第20段至第21段)。即便接納了申請人的證詞,上訴委員會裁定他所遭受的傷勢並不嚴重(見:第23段)。無論如何,國家保護和國内遷移對申請人來說均是可行的(見:第25段至第29段)。同時,在對他的聲請做出裁定和考慮過上述的風險後,上訴委員會拒絕接納申請人說若被遣返,會面臨任何風險的陳述,並撤銷了他的上訴。 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10.申請人以於2019年5月14日《高等法院規則》第53號命令第3(2)條規則),就上訴委員的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申請人在誓章中提出以下的理由:
討論 11.本席職責主要監督上訴委員會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之中有否遵守有關法律規定,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至於證據和事實的評估和決定權是屬於處長和上訴委員的職責範圍,本席不應該無故干涉。有關法律規定可見於上訴法庭案例TK v Michael C Jenkins Esq and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3] 1 HKC 526, §40 和 Nupur Ms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HKCA 524 §14 (1). 12.本席明白,對於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本席應該採取最嚴謹和苛刻的審查。 13.根據上訴法庭在Re: Kartini [2019] HKCA 1022的案件中指出,有關證據的評估,包括:原居國資料、傷害風險、國家保護、國内遷徙的事實,都是處長和上訴委員的權力範圍,法庭不應該在司法復核的程序中加以干涉,除非該決定是出於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的情形之下而作出。以下是原文:
14.申請人在誓章裡未能提出合理理由反對處長或上訴委員對事實的判決。 15.本席認爲上訴委員的決定沒有法律誤判、程序不公或是有違常理。 16.因此,本席認爲沒有任何證據顯示,申請人建議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作出司法復核,有任何合理的成功機會。 決定 17.故此,本席拒絕准許申請人的申請,並撤銷他的申請。 日期: 2024年2月15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Form CAL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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