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宏 對 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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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原告人就區域法院聆案官林澤銘於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命令(“ 該命令 ”)提出的上訴。

Case No.DCCJ 2904/2022[2024] HKDC 25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9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 2904/2022

[2024] HKDC 25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22年第2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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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蔡宏CHOI WANG  
   
被告人 蔡莉CHOI L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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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凌依楠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24年2月9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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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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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原告人就區域法院聆案官林澤銘於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命令(“該命令”)提出的上訴。

背景

2.原告人於2023年3月27日以案件管理傳票方式向法院提出申請。經聆聽雙方陳述後,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宋泳琛於2023年6月21日作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命令(“宋司法常務官的命令”):

(a)  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28日、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7日及2023年6月19日的未經許可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被移除(見宋司法常務官的命令,第1段);

(b)  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2月15日、2023年2月17日、2023年2月22日、2023年2月24日及2023年3月15日的未經許可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被移除(見宋司法常務官的命令,第4段);

(c)  案件管理傳票聆訊押後至2023年12月8日進行(見宋司法常務官的命令,第8段)。

3.根據法庭的記錄,宋司法常務官於上述2023年6月21日的案件管理聆訊已經提醒過原告人不可以在未經法庭許可的情況下,存檔任何誓詞或文件。

4.於2023年9月15日及2023年11月23日,在未經法庭許可下,原告人分別把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9月15日及2023年11月22日的非宗教式誓詞存檔到法庭。

5.於2023年12月8日的案件管理聆訊,區域法院聆案官林澤銘作出該命令。

(a)  該命令的第1段命令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9月15日及2023年11月22日,在未經法庭許可下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從法庭檔案中移除。

(b)  該命令的第2段命令原告人不得除送達誓詞外,在法庭未有預先准許下存檔任何誓詞。

本上訴

6.原告人就着該命令提出上訴。

7.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中,只就着該命令第1段針對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11月22日的未經許可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的移除而提出上訴。在原告人的上訴通知書中,原告人並沒有就着該命令第1段針對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9月15日的未經許可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的移除而提出上訴。

8.本席在庭上向原告人確認原告人提出上訴的範圍。原告人在庭上確認只就着該命令第1段針對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11月22日的未經許可存檔的非宗教式誓詞的移除而提出上訴。

9.任何人若要存檔任何誓詞或文件到法庭,是需要根據《區域法院規則》(第336章)及/或先申請並獲得法庭許可後才可以存檔的。

10.由於原告人日期為2023年11月22日的非宗教式誓詞未有根據《區域法院規則》,亦未經法庭許可而存檔,因此需要從法庭檔案中移除。

11.基於上述原因,本席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被告人並沒有訟費申請。

  ( 凌依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

被告人:無律師代表,並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