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健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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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2年5月20日凌晨三時許,警察在旺角豉油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在他的內褲底下近右大腿位置發現以下毒品:一個用紙巾包著的膠袋內有一個膠袋,載有27.5克混合物,內含22克海洛英鹽酸鹽;及一小膠袋,載有0.13克混合物,含微量咪達唑侖,亦含有0.07克海洛英鹽酸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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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86/2022 [2024] HKDC 1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8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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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2022年5月20日凌晨三時許,警察在旺角豉油街與砵蘭街交界發現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將他截停,在他的內褲底下近右大腿位置發現以下毒品:一個用紙巾包著的膠袋內有一個膠袋,載有27.5克混合物,內含22克海洛英鹽酸鹽;及一小膠袋,載有0.13克混合物,含微量咪達唑侖,亦含有0.07克海洛英鹽酸鹽。 3.上述所有毒品估計市值為港幣25,972.2元。 4.警方在被告身上找到一部流動電話、一張SIM卡及港幣547元。 5.被告人在被捕後向警察說出一些事情,包括他是失業及無家可歸,在被捕前剛在旺角向一名身分不詳的中國男子取得涉案的毒品。被告人說他管有毒品作自用,並已吸食了部分毒品,其餘的則用膠袋包起,放在內褲底下。 6.現在於庭上,被告人承認管有案中的所有毒品作非法販運用途。 案底 7.被告人在1992年至2022年有二十三次定罪紀錄,其中六次是管有危險藥物,另外在2000年有一項販運危險藥物和經營煙窟紀錄,與及在2019年有一項串謀販運危險藥物紀錄。他最後一次被定罪是在2022年5月23日,即本案發生後三天,於屯門裁判法院因管有危險藥物和吸食工具,被判入獄合共10個月,緩刑3年。 求情 8.辯方律師指被告人現年49歲,未婚,和女友同居,靠綜援維生。他有一名分開居住的年邁母親和後父。律師說被告人吸食不同類型毒品已有十多年,毒癮頗深。他被囚禁後,尿液被驗出有安非他命、咪達唑侖和海洛英殘餘。 9.律師指被告人有濫藥引起的思覺失調精神問題。 10.律師說被告人在被捕前剛在旺角向一名叫阿輝的人取得毒品,對方叫他帶運毒品,答應給予他當中大約6克海洛英和少量的咪達唑侖作為報酬,被告人於是管有案中的毒品,正等候指示去送貨,期間遭警方截查捉著。律師叫法庭接納被告人管有部分毒品作自用,即那22.07克海洛英中的大約6克。 11.律師說被告人只是擔當跑腿角色,被捕後和警方合作,有悔意,並及早認罪。 12.律師同意被告人過往有同類案底,但希望法庭不要對被告人作出加刑。 判刑 13.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涉及的毒品是一包重27.5克的混合物,內含22克海洛英,另有一小包重0.13克的混合物,含0.07克海洛英和微量咪達唑侖。 14.辯方律師正確指出共重22.07克的海洛英(以純量計),判刑起點應為五年十個月監禁;另外的咪達唑侖只屬微量,可以不計。不過,被告人在2000年和2019年都有和販運危險藥物相關的案底,本席認為應對被告加刑4個月,即最後的判刑起點應為六年兩個月,即74個月監禁。 15.被告人替他人帶運案中的毒品,他稱最後會分取其中大約6克作為報酬,留為己用。 16.被告人選擇不作供,他的自用說法未能獲得證實。雖然被告人被捕後於懲教署內被驗出體內有毒品殘跡,他的案底亦顯示他和毒品扯上關係多年,無疑是一名癮君子,不過,本席不信被告人會獲得案中部分毒品而作自用。那27.5克混合物內含22克海洛英,是一整包毒品,若有人答應給被告人其中6克,那人必會把被告人應得的份量預早分開,怎會把整包毒品讓他帶去交給別人,才讓他從中分取部分。本席不接納被告人自用部分毒品的說法。 17.被告人的唯一求情就是及早認罪,他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最後的認罪判刑是49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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