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元緒 訴 行政上訴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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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訟庭法官楊振權於 2000 年 11 月 16 日拒絕上訴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現在上訴人向本庭提出上訴,推翻楊法官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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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000960/2000 CACV 960/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 2000 年第 960 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案件 2000 年第 HCAL 1050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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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 宣判書日期: 二零零一年六月十一日 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 上訴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法庭判案書: 1.原訟庭法官楊振權於 2000 年 11 月 16 日拒絕上訴人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現在上訴人向本庭提出上訴,推翻楊法官的判決。 2.上訴人曹元緒由 1979 年 10 月 23 日受聘於律敦治醫院,任職鍋爐服務員,直至 1998 年 2 月 11 日被醫院解僱。他在 1999 年 5 月 4 日去信醫院行政部要求發予他一份由 1991 年至 1998 年的個人檔案資料影印本。醫院在 1998 年6 月 12 日送予申請人兩袋文件並向他收取費用。申請人稱該批文件中欠缺了一份有關鍋爐事件就他的建議作出討論的會議紀錄,並就此事向私隱專員公署作出投訴,指控醫院違反了《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醫院應公署之要求多次搜尋有關的檔案,終徒勞無功。與此同時,申請人卻從他自己的文件中找到了該會議紀錄的一份副本。上訴人指斥醫院蓄意隱藏該份會議紀錄及向公署提供虛假兼帶有誤導性的資料。公署經調查後,拒絕上訴人向醫管局發出執行通知的要求。 3.上訴人不服,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在聆訊時,委員會應上訴人的要求,傳召多名證人作供。經聆訊後,上訴委員會否決了上訴人的投訴。聆訊的過程有詳細的記錄,並沒有違反公平原則。 4.就上訴委員會的裁決,上訴人尋求司法覆核,而就楊法官的裁決再向本庭提出上訴。 5.上訴人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根本是無中生有,强詞奪理,所提出的同樣理據已被楊法官正確否定。正如楊法官所說,上訴人的所謂理據,只不過是他個人的想法和主觀的意見。楊法官在他的判案書第14 頁 B 至 F 中這樣說 :
6.稍後,楊法官在 16 頁 H 至 T 及 17 頁 A 至 I 行這樣說 :
7.至於上訴人所提出的論點,例如律敦治醫院高級院務經理鄭慧敏的證供不可信,維修部主管李漢賢並未被傳召作供及投訴對象是律敦治醫院而不是醫管局等等,因為楊法官的裁決該會議紀錄並不符合「個人資料」的釋義和不受《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這些問題已經成為不重要和與案無關。 8.本庭完全同意楊法官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和法律的解釋和結論,本庭認為他的判決完全正確,上訴完全毫無理據支持或任何實質和份量,上訴人自己亦承認已經擁有該份紀錄的副本。他在本庭前直認不諱索取會議紀錄的目的只不過是想逼使醫院披露它處理鍋鑪事件的手法;他其實並沒有需要擁有該份紀錄的副本。他的所作所為實在是小題大做,有心為醫院添麻煩,以他一己之私,浪費社會資源,其動機不正,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9.答辯人沒有出席是次上訴聆訊,卻有書面通知本庭它不會尋求訟費申請,因此,本庭不在這方面作出命令。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