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財燈 對 中田貿易有限公司

Case No.HCLA 30/2023[2024] HKCFI 550
Court
HCLA
Date01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LA 30/2023

[2024] HKCFI 55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勞資審裁處上訴案件2023年第30號

( 原本案件編號:勞資審裁處申索2023年第3536號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索人(上訴人)   陳財燈
(CHAN CHOI TANG)
 
   
被告人(答辯人) 中田貿易有限公司
(CHINA YOUTH TRADING LIMI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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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嘉信
聆訊日期:  2024年2月1日
判決書日期:  2024年3月1日

判決書

引言

1.這是上訴許可的申請。申索人不滿署理主任審裁官沈其亮2023年11月21日的裁決,命令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29條,撤銷申索人之申索。申索人要求提出上訴。

案件背景及沈其亮審裁官的裁決

2.申索人陳財燈(「陳先生」)聲稱自己在1994年1月5日至2000年11月21日期間受僱於被告公司中田貿易有限公司(「前僱主」)。

3.在本案,陳先生於2023年10月31日入稟勞資審裁處向前僱主申索以下項目:

(A) 代通知金 HK$10,400.00
(B) 遣散費 HK$41,600.00
(C) 長期服務金 HK$41,600.00
(D) 年假薪酬 HK$28,721.09
(E) 法定假日薪酬 HK$25,301.91

2023年11月21日的簡短提訊

4.本案的簡短提訊於2023年11月21日在沈其亮審裁官席前進行。

5.經聆聽陳先生的陳詞後,沈其亮審裁官於同日作出以下裁斷/命令:

(1)  豁免被告公司出席是日聆訊。

(2)  根據《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29條,裁決撤銷申索人之申索。

(3)  無訟費命令。

裁決理由

6.根據審裁處的記錄,陳先生早於2001年曾經入稟審裁處,向前僱主提出相類似的申索,案件編號為LBTC 461/2001。

7.案件由當時的許家灝審裁官(「許審裁官」)處理。經審訊後,許審裁官於2001年6月27日撤銷陳先生的所有申索。其後於2001年7月24日許審裁官亦拒絕陳先生的覆核申請,維持原判。

8.由此可見,陳先生與前僱主的糾紛,已經在案件LBTC 461/2001由許審裁官審理。如陳先生對許審裁官的判決不滿,他應該向更高級別的法庭提出上訴,而不是於同級審裁處再展開新案件,向同一間被告公司追討相同的項目或追討原本可以在先前案件追討的項目。

9.根據「已判決事項」(res judicata)  的法律原則,沈其亮審裁官作出上述有關命令。

10.陳先生曾向沈其亮審裁官聲稱,自己已經諮詢法律意見,由於前僱主在LBTC 461/2001的審訊中向許審裁官提供了虛假資料,引致審裁官判決他敗訴,在這情況下,陳先生是不會受res judicata這法律原則的約束,即他可以展開新案件,向前僱主再次申索。

11.沈其亮審裁官不同意陳先生的說法。沈其亮審裁官尊重許審裁官於案件LBTC 461/2001中的判決。如陳先生對判決不滿,無論如何應該向更高級別的法院提出上訴。陳先生展開本案的做法,意味着他想透過新案件,從另一位審裁官取得一個不同的判決結果。陳先生不依從正常的上訴程序,反而於同級審裁處展開新案件,期望得出一個與先前不同的判決結果,明顯是濫用司法程序。

12.沈其亮審裁官認為本案屬於《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第29條中的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因此,沈其亮審裁官作出撤銷申索的決定。

討論

13.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第32(1) 條規定,申索人所擬上訴理由必須是有關裁斷、命令或裁定在法律論點上有錯,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14.本席認為,沈其亮審裁官就相關的法律原則已作詳細分析,而且觀點正確。

15.經考慮過申索人一方就申請上訴許可作出的陳述及本案之有關文件,本席認為申索人未能展示沈其亮審裁官的裁決出現法律上的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可以批准他提出上訴。因此,本席拒絕申索人的申請。本席不作訟費命令。

( 陳嘉信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申索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