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盧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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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77/2023 [2024] HKDC 4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5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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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毒品罪。 案情 2.2023年2月22日0535時,警方在九龍城馬頭角道與譚公道交界附近進行反罪惡巡邏,鎖定登記號碼XS917停泊私家車(“XS917”)為目標,因XS917司機位的人(即被告人)及前座乘客位的女子神情緊張,而當時有另一名男子躺在XS917後座。 3.警方截停XS917搜車,在前座乘客位的首飾箱內發現一個煙盒,內有共21個可再封口透明膠袋,即:
4.車尾箱內有一個電子磅。 5.警方以“販運毒罪”拘捕被告人,被告人身上有現金港幣18,436.3元。 6.本案毒品估計市值港幣約6,157.6元。 7.XS917車主自2023年1月左右開始向被告人借出XS917。 求情 8.被告人現年24歲,國內出生,兩歲時來港定居,中三教育程度,與父親同住。2017年因與16歲以下女子發生性行為被判感化12個月,除此沒有其他定罪紀錄。 9.2-氟去氯-N-乙基氯胺酮以及N-dimethylpentylone的量刑基準均與氯胺酮相同,即是販運10克以下氯胺酮可被判入獄2至4年。本案涉及3.29克氯胺酮,量刑起點應是30個月。 10.販運10克以下可卡因可被判入獄2至5年,本案涉及3.95克可卡因,量刑起點應是38個月。 11.以個別方式計算,販運3.29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30個月加上販運3.9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38個月,一共是68個月。 12.以綜合方式計算,有三種檢測方法。其一是謬誤檢測,須以可卡因為基礎毒品,因其毒性及相對刑期較重,假設以7.24克可卡因(即3.95克+3.29克)計算,根據可卡因的量刑指引,刑期應是50個月。 13.其二是換算檢測,若將氯胺酮換成可卡因,販運3.29克氯胺酮的量刑起點是30個月,假設該30個月是販運可卡因的刑期,可卡因的份量應是1.67克,加上本身的3.95克可卡因,根據量刑指引,販運5.62克(即3.95克 + 1.67克)可卡因的刑期應是44個月。 14.若將可卡因換成氯胺酮,販運3.95克可卡因的量刑起點是38個月,若是38個月的刑期,販運氯胺酮的份量應是6.24克,連同本身的3.27克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販運9.53克(即3.29克+ 6.24克)氯胺酮的刑期應是46個月。 15.其三是比例檢測,本案各款毒品總重是7.24克,3.29克氯胺酮佔45%,3.95克可卡因佔55%。根據量刑指引,販運7.24克氯胺酮的刑期應是40個月,以45%計算即是18個月。而販運7.24克可卡因的刑期應是50個月,以55%計算即是27.5個月。合共是45.5個月。 16.辯方建議本席選取換算檢測所得的44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7.另外,就被告人同時販運一種以上的毒品,法庭須上調量刑起點,辯方指被告人沒有毒品罪前科,也從未被判入獄,法庭可酌量加刑1個月。 本案判刑 18.本席同意辯方在刑期方面的計算,以4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扣除被告人及時認罪可獲的三分之一減刑,刑期是3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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