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彭炳堃

Case No.DCCC 875/2022[2024] HKDC 43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13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DCCC 875/2022

[2024] HKDC 4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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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彭炳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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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張潔宜
日期:  2024年3月13日
出席人士:  佘漢標先生,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趙不淘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梁寶儀劉正豪律師行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被告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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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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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成立。

案情

2.本席在作出裁決時已交代了本案的案情及證據,本席不再重複。簡而言之,受害人顏先生與被告是同一住宅單位的住戶,他們過往因噪音問題發生數次爭執。案發當天,顏先生離開單位時,聽到被告用粗言穢語罵他。顏先生折返,並問被告為什麼罵他。被告二話不說,突然衝前並用一把菜刀襲擊顏先生。因是次襲擊,顏先生的傷勢為:(1)  左額葉頭皮有長5厘米,深1厘米線狀裂傷,露出肌腱;(2)左手肘有長3厘米,深5毫米裂傷;及(3)左臉有長10厘米,深1厘米裂傷。根據顏先生的證供,他已經康復,然而,他做粗重工作或劇烈運動時會較容易感到頭暈。

求情陳詞

3.被告現年62歲,已離婚,與前妻及女兒及孫兒沒有聯絡。被告於案發時任職的士司機。被告有1項刑事定罪紀錄,與暴力有關。被告是在緩刑令期間干犯本案。

4.辯方呈遞被告的精神科醫生報告,指被告患有思覺失調症及濫用酒精,並確認被告不需要住院式治療。辯方希望法庭盡量輕判被告。

判刑

5.有意圖而傷人罪是嚴重的罪行,判刑必須具阻嚇性,一般刑期由三至十二年不等。上訴庭在HKSAR v Chan Chun Tat [2013] 6 HKC 225指法庭須考慮的重要因素包括:

(1)襲擊的預謀程度;

(2)襲擊的背後動機;

(3)襲擊者的精神狀態;

(4)襲擊者有否受酒精或藥物影響;

(5)襲擊是個人或群體行為;

(6)使用的武器性質;

(7)武力使用的程度;

(8)受害人的傷勢;及

(9)襲擊帶給受害人(及親人等)的影響。

6.被告有1項與暴力有關的刑事定罪紀錄。然而,本席在量刑時不會視之為加刑因素。

7.本案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是預謀犯案。雖然被告使用可致命的武器,並斬向顏先生的頭部,幸運地顏先生的傷勢並非是同類罪行中最嚴重的,顏先生亦確認他已康復。

8.考慮了本案的案情,被告的背景及求情,本席認為適當的量刑起點為3年3個月監禁。被告是經審訊後被定罪,他不能獲得一般的認罪扣減。本案亦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理由可以把刑期下調。因此,就這項控罪,本席判處被告3年3個月監禁。

9.被告因案件WKCC 3153/2021被判處14天監禁,緩刑12個月。被告是在緩刑令實施期間干犯本案,而本案性質遠較該案嚴重,本席下令案件WKCC 3153/2021的刑罰須予執行而原來刑期不變,該刑期與本案刑期分期執行。

( 張潔宜 )
區域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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