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鴻元及另二人 對 Mat Ng Joint and Several Trustee of the Property of Chang Stanley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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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原告人於2021年10月19日以傳票申請修改申索陳述書。聆案官於2021年10月28日頒下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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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2428/2019 [2024] HKCFI 81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9年第242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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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背景 1.第一原告人於2021年10月19日以傳票申請修改申索陳述書。聆案官於2021年10月28日頒下命令:
2.第一原告人就該命令提出上訴。 法律原則 3.針對聆案官的上訴,法庭會以重審的方式處理。(見2023 年《香港民事程序》第58/1/2 段)。 4.申請修改狀書的一方有責任說服法庭,其要求作出的修改是有需要,及對於公平處理該訴訟有幫助,或可以減少訟費[1]。 上訴 5.第一原告人認為,由於案件在遞交原申索陳述書後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而該等變化跟原來案件關係密切,都需要法官審理裁決,因此必須將2019年12月30日原申索陳述書遞交後的事項加入原本案件,而毋需另起一個案件進行審理。 6.在考慮第一原告人就申索陳述書作出的修改是否有需要、對於公平處理本訴訟是否有幫助,或是否可以減少訟費前,法庭必須先確定原告人的訴因究竟是甚麼。 7.第一原告人是一名破產人士,第一被告人是其破產產業受託人。在原申索陳述書中,第一原告人主要要求第一被告人不將其將軍澳翠林邨秀林樓446室住所(「該物業」)變賣,以償還第一原告人的債務。第一原告人宣稱購買該物業的款項由第二被告人張惠明提供,該物業實質由張惠明擁有,因此該物業並非破產產業一部份。 8.在確認第一原告人的訴因後,本席在考慮第一原告人的修改草擬本後,認為第一原告人以下希望作出的修改並不是有需要、對於公平處理本訴訟沒有幫助,及會增加訟費:
9.第一原告人以上擬就申索陳述書作出的修改並不符合有需要、對於公平處理本訴訟有幫助的條件。如法庭准許該等修改,不但會增加訟費,更會延誤本案進程。 10.聆案官押後案件管理傳票聆訊乃因第一原告人修改申索陳述書需時,第一被告人亦有權作出相應修改,並不存在聆案官為了讓第一被告人申請更換被告人而延遲聆訊一說。 訟費及命令 11.第一原告人的上訴申請被撤銷,理應由他支付訟費,但第一被告人及第二被告人希望保留訟費,以助各方嘗試進行和解。 12.綜合上述,本庭駁回第一原告人就該命令的上訴,訟費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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