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可蓓及另一人 訴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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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於上訴所牽涉的款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申請人要求准許上訴終審法院是一項當然的權利。

Case No.CACV 977/2000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000977A/2000

CACV977/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案件編號 :民事上訴案件2000年第977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雜項案件1999年第68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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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胡可蓓與胡鄧月娥
被告人 大新銀行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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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胡國興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聆訊日期: 2002年1月9日
宣判日期: 2002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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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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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由於上訴所牽涉的款額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申請人要求准許上訴終審法院是一項當然的權利。

2.根據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5條,在法庭准許申請人上訴終審法院的時期,法庭可以附加法庭認為有需要之條件,本庭現附加一項條件。條件是申請人須於由今天起兩個月內,不論以現金或上訴司法常務官所接納的其他方式,提供港幣二十萬元的上訴訟費保証。若申請人未能於上述時限內提供有關上訴訟費保証,上訴會被取消。

3.本申請的訟費包括在上訴訟費內。

(梁紹中) (胡國興) (張澤祐)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 :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 由周啟邦律師事務所轉聘廖建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