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CACV 000977/2000 on BabelCite. This Court of Appeal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7 November 2001.
1. 本案原告人胡可蓓及胡鄧月娥為已故陳韋翰先生(死者)的遺產管理人。陳先生生前是大洋膠業公司的獨資東主,陳先生在被告大新銀行開設多個戶口以經營生意。陳先生於1997年6月29日因病身故,原告人在1998年11月24日獲法庭頒發遺產管理証書。陳先生身故時在被告銀行仍然運作的戶口有來往戶口,存款589,245.64港元;儲蓄存款戶口,存款3,996,934日元、777.50港元和定期存款戶口存款14,249,279日元。此外,陳先生還有一個貸款按揭戶口,貸款額為1,595,960.60港元,這是以柴灣安力中心23樓2314室之物業作為抵押;另一個是TR貸款戶口,貸款額為239,025.95港元。
Cited by 1 ca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