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思諾及另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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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是次聆訊原本涉及五名被告及六項控罪。唯一控訴所有被告的是第一項控罪,其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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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16/2022 [2024] HKDC 43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1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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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是次聆訊原本涉及五名被告及六項控罪。唯一控訴所有被告的是第一項控罪,其詳情如下:
2.第四被告張佩善不認罪,經審訊之後,控方證據不足,本席裁定罪名不成立而撤銷。其餘被告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被裁定罪名成立。 3.此外,第一被告陳思諾面對另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不認罪;他在就其他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之後,本席批准控方申請將有關控罪留在法庭檔案,未得法庭批准,不可繼續檢控。 4.第三被告黃澦羅另外被控兩項控罪,分別是「管有危險藥物」及「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亦被裁定罪名成立。 5.第一被告個人面對第五控罪,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
第一被告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亦被裁定罪名成立。 6.第二被告李浩源及第三被告黃澦羅被加控的第六項控罪「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他在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亦被裁定罪名成立。
7.各被告承認的案情在經梳理之下可以簡述如下。 背景 8.於案發時段,香港正值新冠病毒肆虐,對此,香港特區政府推行了各項防疫措施以阻止其蔓延,社會上出現了不少反對聲音,雖然大部分市民都願意配合,但不少人依然利用互聯網絡表達反對意見,部分更用以作為攻擊特區政府公職人員以及其他市民的藉口。 9.本案涉及三個網上社交程式及四個聊天群組,該三個網上社交程式的運作模式如下:
第一控罪的案情 10.於2022年2月,第一被告在Telegram網站上成立了一個名為「寧願站著死,也不跪著生存」的平台(下簡稱「平台1」)。其簡介為「和平自由,尊嚴係靠自己親手去戰鬥換取,冇得外判,冇得依賴他人,香港人唔跪,寧願站著死,也不跪著生存」。平台1初時為公開群組,後轉為私人群組,並設有可加入群組的連結。 11.於2022年5月7日,平台1有十四名成員,成員包括是次聆訊的其他被告。第一被告是群組擁有人及管理人,其代號為「唔跪唔打針」;第二被告李浩源的代號為「壞覺揀毒腥鹼徨獅哈伊飛簽史格宅爆逃大……」;第三被告黃澦羅的代號為 “Kelegulu Rogue”;第五被告蔡啟棉的代號「苗L」。 12.平台1在案發時段(即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載有二百則以上各種形式的貼文發布或轉載文字、圖片、視頻或其他圖像,描述充滿仇恨及煽動暴力的言論。表面上這些貼文是為抗議或反對政府強制施行的防疫措施而設立,但實際上這些貼文卻在灌輸激進主義、具有鼓勵違法的性質;包括倡議以極端武力及手段,使用不同的戰術及武器攻擊警務人員、公職人員、防疫人員及支持防疫政策的平民,以妨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實施防疫政策。此外,部份貼文更倡議研發、製造及購買不同的武器和裝置,包括槍械、爆炸品及各類致命的攻擊性武器,向公職人員發動攻擊,甚至在社區內發動大規模的屠殺計劃,其言詞也針對整個特區社會及警隊,充滿不滿、仇恨的言論。 13.其中部分貼文更直接或者間接建議群組成員向特區政府或者警隊發動攻擊時如何使用戰術工具、如何製造爆炸品及以3D方法打印槍械,並煽惑群組成員違反防疫規則及炸毀社區檢驗中心。 14.貼文指稱政府的防疫政策為「政治監控」;疫苗為「毒苗」、「毒針」;稱警方為「黑狗」;稱支持防疫措施的市民為「跪低做奴隸」;鼓吹「殺盡黑警防疫撚狗官」。 第一被告的角色(第一控罪) 15.第一被告是平台的設立者,在整個討論中是擔任一個帶領的角色,可說是最重要的推手。他除了在2022年2月15日將群組轉為私人群組外,更曾把一些他懷疑可能是立場不同或認為是內奸的組員逐出群組。他侮辱警方是「黑警」,支持防疫措施的市民是「奴隸」,更詛咒執行防疫措施的公務人員。第一被告更污衊政府的防疫措施,稱執行防疫措施而推廣的健康碼為「大監獄」,願意遵從該等措施的人是「自甘套上奴隸枷鎖的人」。 16.此外,第一被告更散播未經證實、甚至是虛假的消息,例如指稱中國上海市有市民用武力襲擊防疫人員,亦聲稱死於新冠病毒感染的人數遠少於警方濫用暴力造成的死亡人數。第一被告更鼓吹武裝以對抗防疫政策,要屠殺香港人,鼓吹殺死懷有「奴隸思想」的人、警務人員及公務人員,協助對抗新冠疫症的人及支持政府實施防疫政策的市民,甚至要殺死自己的家人。 17.他更強調攻擊的對象不會針對建築物,而是針對個人。第一被告建議向人使用暴力是要「一刀劏頸」,要「快狠準」,亦可用辣椒油攻擊別人眼睛。他公開討論在網上拍賣站購刀一事及相關交收事宜,鼓吹大規模屠殺。他亦奉勸他人向「熟手的人」購買或走私武器;鼓勵群組的其他成員購買魚叉,取其殺傷力大,也可循合法途徑購買;鼓吹有財力的蒐集資源,實施一場「大屠殺」、「殺盡黑警防疫撚狗官」。他與其他群組成員商量怎樣實施「大型爆炸」,並表示會於外國網站研究如何達到屠殺的目的。 18.第一被告在拍賣平台的賬戶亦顯示他曾在2022年1月中旬購買了一把刀;該刀其後在其住所覓得。在其所發的訊息中,第一被告提到有需要時會用刀劏頸攻擊他人。 19.第一被告被捕之後,承認平台1內張貼的貼文均是因為其不滿政府的抗疫預防揩施,一時衝動之下發布,但並無意圖將言論付諸行動。至於其在住所撿獲的刀是他約在3個月前自網站購得,用來露營時劈柴、捕魚和自衛。他雖然有發布用刀砍人的貼文,但只是一時衝動之下所作,並無打算付諸實行。
20.第二被告於2022年4月5日開始成為平台1的成員,在同日開始發表貼文。他有積極參與討論,其貼文可以簡述如下:激使其他人以不同武器攻擊目標人物;與群組成員商量及詢問是否有雙氧水、天拿水、香口膠等物資,以製作爆炸用品;宣揚使用武器和便利生產爆炸品,例如以天拿水、香口膠及玻璃瓶製造土製汽油彈,更講解所需提煉方法及製造方法;建議以生果刀作為攻擊警務人員的武器;以及鼓吹群組成員採取實際行動,而非只是流於討論的層面。 21.第二被告更發起與群眾成員見面,以了解眾人武器及裝備的水平及討論分工;討論及分享過往製作槍械的經驗,並指出將會是未來發展的研究項目;警告群組成員其討論的内容不可以公開,不然會有風險,所以需要面對面討論;商議籌劃大屠殺,並詢問有關火藥的型號、盛器和攻擊目標。他更與其他人商議在策劃過程中,可以採用更隱蔽的方法提煉爆炸品。 22.警方在第二被告的住所搜得以下物品:
23.第二被告在被捕時警誡下承認有張貼在平台的貼文,擁有涉案之氣槍及彈匣、防彈背心、護目鏡及BB子彈,聲稱上述物品是用作野戰遊戲之用。
24.第三被告於2022年4月8日在第一被告的邀請之下參與討論,其貼文提到:
25.第三被告被捕之後,警方在其家中搜得的證物包括一袋1.98克重的草本大麻、一支弩及三支短箭,上述物品分別為第三及第四項控罪中所指的物品。此外,警方更搜得一個半製成的弩、十二支塑膠長箭、一支氣槍連一個彈匣。 26.第三被告警誡之下承認他在平台1張貼的貼文串是一時衝動之下所作,警方在其家中搜得的弩是其自製。至於警方搜得的大蔴是他用以舒減肩痛及靜脈曲張。該等收藏及貼文均是為了希望吸引女士而作。他表示製造、收藏弩,從未用來攻擊別人,而所用的物料是自五金鋪及文具店購來。他曾受一名平台4的組員別名「絕殺」的成員指使之下製造於其家搜得的弩,但聲稱無意交付製成品。其家中的箭是他以葵涌射箭協會的成員身份管有;他自己拍攝的示範短片目的是為了紀錄,亦是為了吸引女士對他的興趣。他曾在YouTube下載了一些截圖,包括弩的組件、手槍、扳機組件,作為機械創作的參考。他受到友輩壓力和社會氣氛的影響,曾在自己的Telegram賬戶發表一連串文宣。他亦在平台3及平台4發表了關於製造弩的知識,但並無打算傷害他人。 第五被告的角色(第一控罪) 27.第五被告就整個討論中,於2022年3月16日至22日期間,總共發表了四則貼文。起初只是就反對防疫措施作出回應,繼而商討如何購買武器。雖然這些討論在開始時只是一些幼稚的宣洩,但就著爭相討論,競逐成為先行者之下,漸漸構成一個協議。 28.第五被告在警誡之下亦承認有發表在平台1的貼文及回覆和附和其他人帶有侮辱的貼文串,但沒有惡意意圖傷害警務人員。雖然他曾批評政府的新冠肺炎防疫措施,亦都討論過使用暴力及攻擊性武器,但他是為了避免視為不活躍成員而被刪除,所以才作出回應。他承認曾向組員提出要購買3D打印手槍,表示有興趣購買,但並無意思付諸實行。至於有關小型飛斧的文宣,只是為了獲得他人認同而發表。 第五控罪的案情 29.第五控罪涉及第一被告設立的Instagram賬戶(下稱「平台2」)及所載的貼文。第一被告是以其流動電話號碼註冊成為賬戶擁有人,有權發布、檢視、封存或刪除在該平台上的貼文。平台的首頁有自我介紹,第一被告自稱「極之暴力」、「支持用武力去反抗」、「消滅所有的極權狗及支持暴政的賤民」。 30.平台2是公開形式的賬戶,任何人都可以瀏覽。直至2022年5月7日,平台2擁有一百七十五名追隨者。 31.於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第一被告多次在平台2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總共十三份煽動貼文,包括陳述、相片及海報,其內文可以簡單撮要如下:
第六控罪的案情 32.第六控罪控訴第二及第三被告與其他人串謀作出煽動意圖的行為,涉及同時設於Telegram的兩個群組,當中二人均為組員。組員的討論內容均帶有煽動意圖,並交流分享關於武器製作及使用方法。 33.第一個群組名為「工程研究所」(下稱「平台3」),於2022年2月28日設立,其簡介是「匯集志同道合研究生,不出賣,不退縮,為研發工具不惜一切向前進發」。直至2022年5月7日,平台3一共有五名成員及載有一千二百則貼文。第二及第三被告均以代號成為該平台的成員。 34.另一平台名為「成就實驗所」(下稱「平台4」),建立於2022年2月19日,其簡介「匯集志同道合研究生進行研究,以完成大家理想,堅持理念,不計付出先會成功。」第二、第三被告均以代號成為該平台的成員。 35.第三被告在平台中以貼文煽惑其他成員不服從合法命令,激使其他人從軍營、警署、警務人員或軍事人員身上搶武器,並提議用自殺式襲擊以達到行動目標。 36.平台3及平台4的成員多次提到他們推翻現有政權、建立香港國的理念,並予以積極地討論、宣傳和提出策略,呼籲進行非法活動以實現這些目標。 37.第二及第三被告積極參與群組,一同串謀與其他成員研發由手槍、氣槍、弩至爆炸品不等的各類武器。 38.第二被告的貼文更提到討論製造火器,載貼一張12口徑手槍的圖片,向成員建議嘗試以標槍、小型飛斧、匕首或長矛作為武器。上載彈殼/口徑規格表和造槍原料的圖片,並建議因應不同目的使用不同武器,如刀、弓箭、爆炸品。 39.第二被告取其便攜的優勢推廣使用弓弩作為短距離作戰,並引導成員討論使用魚叉槍作為戰術用品。第二被告更指稱有購買火器和十字弩的途徑,張貼供售型號的相片,並表示已經向賣家查問,等待報價;發表多張有關警員行動的圖片以作備戰之用;更教導群組如何使用天拿水、香口膠和玻璃瓶製造土製汽油彈。 40.第三被告與其他成員商討如何製作槍械、弓弩、投擲器等武器,聲稱已擁有弓弩,並在繼續研發予以改良弩。第三被告在平台上中張貼了手製弓弩的相片,並進一步發布及廣傳三段示範和測試其手製弓弩的短片,其流動電話內亦儲存該等短片。第三被告更建議使用手榴彈、無人機、刺針導彈等不同武器,張貼製造迷你飛標槍和自製手槍的短片。第三被告更建議用釘彈做子彈,向群組成員查問是否懂得製造子彈,並煽惑其他人「搶軍火」。 41.上述貼文於2022年5月7日二人被捕之時,依然可以在兩個群組中取覽。
42.有意圖傷人罪最高可處終身監禁,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條,串謀罪的刑責等同涉及串謀所干犯的罪行,其刑責亦等量齊觀,但控罪的刑期得視個別情況及罪責而制訂。上訴庭在其他案中曾作出一些在量刑時法庭可考慮的指標,包括:
43.本案的罪行之要旨是串謀,亦即是各人之協議,而本案亦無證供顯示有關協議的內容有實際實行,所以本案雖無明顯的受害人,但最重要的是各人的協議,其內容是鼓吹及合理化傷害執法者、政府、執行有關措施的公職人員,甚至是願意遵守防疫措施的市民大眾。本案涉及的干犯人數至低限度有五至六個人,計劃亦經一段時間集思廣益之下漸漸成形,所以本席認為一般量刑起點為3年監禁。 第一被告的量刑 44.就第一控罪而言,平台1於2022年2月8日至2022年5月7日期間,其成員有積極的討論及計劃,第一被告不但是平台的擁有人及管理員,更是在整個論述中發揮了領導的作用。在2022年2月8日至同年5月7日之內,其貼文就疫症本身的影響散播了不正確的消息,以支持其反對政府所進行的措施;他不但管理及限制組員的身分,更帶頭侮辱、詛咒其他執法者、公職人員、政府,甚至市民大眾,他連自己的家人也不放過,希望予以大屠殺。 45.此外,第一被告更有實際地向組員建議購買使用武器的種類,以進行其宣揚的殺戮行動。他被捕之後,警方在其家中所撿獲的武器及防護工具亦顯示他並非空言抗拒,而是有意付諸實行。其貼文在詳細審視之下,不難發現其實其語氣、其手法均與於2019年社會事件中挑撥生事的人相同。 46.本席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亦可作出司法認知,各被告的表現其實是2019年社會事件中的延續。第一被告所宣揚的反對政府的防疫措施只是個藉口,實際上,第一被告是以言論反政府,亦企圖把2019年社會事件留下的殘餘灰燼再挑起火頭,挑撥起同樣對社會不滿的人,破壞現有制度,同歸於盡。 47.本案涉及的協議是各人在互相鼓勵之下漸漸成形的,雖然起初各人理念並不清晰,亦無任何清楚之政見;但在互相鼓勵之下,各人卻是愈來愈踏實之下提出清楚的部署和計劃,所以眾人當初可能未必有真正意圖實行合謀傷害執法人員、公職人員、市民大眾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統治權,但在互相鼓勵煽動之下,各人為了表現突出,會發出激進的言論,還作出進一步的計劃。就本案而言,由開始的反對發酵到作出實際的計劃,如果警方沒有及時採取行動作出拘捕的話,相信對社會帶來更實際的破壞。 48.就第一控罪而言,本席是考慮到第一被告所擔當的角色,認為其刑責於各人之間為最重,所以採取4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 49.至於第一被告涉及的第五控罪發生的日期是2022年4月5日至2022年5月7日,一共發出了十三份煽動貼文,除了詛咒當權者、公職人員、其他願意配合防疫措施的市民,即他口中的賤民之外,更公然鼓吹其他人使用武力。其實亦是一樣,表面是對防疫政策的不滿,以防疫政策作為藉口煽動他人,以武力破壞政府的統治權。其貼文中並無可見之政治理念,而純是對其他人的仇恨,這其實和普通恐怖分子沒有太大的不同。 50.這項控罪初犯者可監禁兩年,雖然第一項控罪與第五項控罪是同一時段發生,其內容亦相近;但兩個平台涉及的追隨者相加之下,其影響更大,所以本席認為合理之量刑基數是15個月監禁。再考慮總體量刑原則後,本席決定下令就第五項控罪之刑期中的12個月得與第一項控罪分期執行,其總量刑基數是57個月監禁。 求情理由 51.第一被告37歲,未婚,香港出生、長大,並無刑事紀錄,在香港完成高級文憑。其律師表示他就是在社會風氣之下影響,他在2018年有參與義工活動。其律師表示第一被告並非名人,其影響力不大。但第一被告並非年輕,亦在同樣時段之內分別管理兩個平台,也並非是一時衝動的行為。其口號式的貼文雖無完整的政治理念支持,其作用是為了挑撥社會中仇恨政府、國家的情緒,所以本席認為有關控罪的量刑原則應以震懾為主,所以其個人背景並無重要的減刑理由,唯一有效的是他及時認罪,所以按照上訴庭的量刑指引,本席下令就其57個月監禁下調至38個月,即時執行。 第二被告的量刑 52.第一及第六項控罪均是合謀罪,按理所有干犯者的刑責無論其角色如何,皆為均等,但本席亦得就個別被告的參與程度而微調其量刑。 53.就第一控罪而言,平台1於2022年2月8日成立,第二被告在2022年4月5日加入。直到2022年5月3日,他已經發文提議製作汽油彈,講述製作槍械、爆炸品。在此之前,平台成員已經談論要殺死一些順從防疫措施的市民、走私入口武器、討論武器種類的功能種種話題。雖然他並非第一日加入,但其參與的程度及嚴重性不低,最後他與其他成員協議以武力破壞政府及其他支持政府的人員。所以就第一項控罪而言,本席認為其刑責雖非最嚴重,但從本案的總體情況,合理之量刑基數為36個月監禁。 54.至於第六控罪,第二被告涉及在平台3及平台4發表了帶煽動意圖的訊息及討論和製作武器。有關控罪最高可監禁兩年。法庭雖然認為以案情而言,第六控罪的情況與第一控罪其實等量齊觀,但仍得考慮其實際被控控罪的最高刑期。於考慮總體情況之後,認為合理之量刑基數為18個月監禁。兩案發生時段相疊,其內容亦有相似之處,所以本席在考慮過總體量刑原則之後,決定就第六項控罪的12個月監禁與第一控罪分期執行,其總量刑基數為48個月監禁。 求情理由 55.第二被告案發時不足18歲,並非極之年輕,而其造成的破壞更與其年齡沒有直接關係。本席當然明白在當時熾熱的社會氣氛之下,年輕人因入世未深而受到別人影響,但年輕並非一個身分,亦非成就,更非任意妄為之後作為免責的藉口。年輕人容易受人擺布,而當時有些所謂「社會賢達」、「知識分子」公然指出暴力有時可以解決問題,而說這些話的人有足夠的警覺及專業知識,及時在紅線之前停下,但誤信其言的人卻不知就裏,未能及時停止而墮下深淵,這點本席雖覺得可以理解,但認為卻非有效之求情藉口。但無論如何,考慮到第二被告的年紀,本席特別酌情減刑3個月,所以第二被告的量刑本身的基數是48個月,因其認罪而下調至32個月,最後亦因其年紀而酌情再下調至29個月監禁。 第三被告的量刑 56.第三被告於2022年4月8日加入平台1,同年5月7日被捕。於2022年4月18日,他就第一被告發布有關上海居民以刀襲擊防疫人員的貼文回應、推舉此等行為。他在被捕前總共發出了三則貼文,本席考慮到第三被告並沒有提出複雜的計劃或者直接建議襲撃任何人,同意其參與的程度較低,但其加入亦實際上鼓勵了其他參與者,令其他人士爭相發表為了吸引注意而更激烈的言詞。考慮過總體案情之後,本席就第一控罪採納24個月為量刑起點。 57.第三控罪,是管有危險藥物。一般來說,如果涉及危險藥物,法庭如考慮監禁得先取得懲教署長的報告,以考慮是否適合其接受強逼戒毒療程。有見他已就其他控罪被判9個月以上的監禁,所以本席認為不需要取得報告。管有危險藥物一罪並無清楚的量刑指引,可以由罰款至監禁至12個月不等。由於涉及的毒品份量不算多,本席在此酌情處以3個月監禁。 58.第四控罪,無牌管有槍械及彈藥,涉及的是一支弩及三支箭,此等控罪亦無量刑指引。辯方律師提供了其他區域法院的案件以供本席考慮,其判刑由社會服務令至兩年監禁不等。 59.本席認為,以本案之案情及第三被告所發表的貼文顯示他管有該等武器是有意使用,同時更曾在其他人的指示之下製作。此外,本席亦考慮到當時在第三被告家中更有其他武器並未列在控罪詳情之內,有關的弩更在7米之內可以造成傷害。所以就第四控罪,本席認為應處的量刑基數為15個月。 60.就第六控罪,本席的考慮與其同案第二被告相同,所以本席同樣採用15個月監禁為量刑基數。再考慮過總體量刑原則之下,本席下令第一控罪採納24個月為量刑起點,第三控罪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第四控罪中的3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第六控罪中的6個月與其他刑期分期執行,也就是說,四項控罪之總刑期的基數為36個月。按認罪下調至24個月監禁。 第五被告的量刑 61.本席考慮到第五被告只發出四則貼文,在考慮過其內容之後,認為其參與程度較低,所以可以採納一個較低的量刑起點24個月,因為其認罪而下調至16個月。本席亦考慮到第三及第五被告代表律師所提出的求情理由,本席認為當中並無特別之事項可以令本席行使酌情權,額外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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