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498/2023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 February 2024 before 陳振國法官.
Family law – `臨時探視權` – Appeal – Best interests of child – Corporal punishment – Grandfather's home – Appeal dismissed in part; `臨時探視權` order confirmed with modification regarding grandfather's home.
Legal issues: Whether to vary `臨時探視權` order to require parenting course · Whether to vary `臨時探視權` order to restrict pickup/drop-off · Whether to vary `臨時探視權` order to exclude grandfather's home
Outcome: Appeal dismissed in part; `臨時探視權` order confirmed with modification regarding grandfather's home.
Cites 2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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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498/2023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3 年第 498 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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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有關呈請人 (以下稱 「母親」) 對何慧縈聆案官於2023年11月30日所頒女兒臨時探視權命令所提出的上訴。 2.何慧縈聆案官在當天的子女聆訊中就女兒的管養權爭議作出以下命令:
以上的臨時探視命令基本上是與社會調查主任在社會調查報告中第28(三)段的建議一致。 3.母親就以上的臨時探視安排並不滿意。她於2023年12月5日存檔不服聆案官的決定而提出的上訴通知書,當中她要求: 「臨時探視安排暫緩及上訴」 4.遺憾的是: 母親沒有將上訴文件恰當的送達父親,以致父親及其法律代表到昨天才知悉今天的聆訊。但無論如何,由於爭議點比較簡單,代表父親的黎大律師並不反對法庭今天就母親的申請進行聆訊。 有關就聆案官決定提出上訴的法律原則 5.訴訟一方就聆案官決定提出上訴是基於香港法例第4A章 《高等法院規則》第58號命令第1條規則:
6.法官在內庭處理有關的上訴申請時,是以重新聆訊的方式進行,就當該申請是第一次進行聆訊一樣。當然,法官是可適當考慮聆案官的裁決理由,但不受制於該些理由或聆案官所行使的酌情權。在適當的情況下,法官亦可採納聆案官的判決理由,這並不代表他沒有行使法律給予他的酌情權。有關的法律原則可參考 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24 at 58/1/2:
母親的陳詞 7.綜觀母親今天在庭上的陳詞,她反對臨時探視權命令是基於:
本席的看法 8.本席的第一個觀察是: 這是一個臨時的探視命令,案件已排期於2024年3月15日在第4庭進行案件管理聆訊,到時如有需要,法庭可就這臨時探視安排再作考慮。換句話說,這命令只會再維持約6星期。 9.再者,從母親的陳詞可見,她根本就不是反對聆案官所頒臨時探視命令內的條款,而是要求加上額外條款。 10.本席在考慮女兒的安排時,首要和最重要的考慮是何種安排是符合女兒的最佳利益: 香港法律第13章 《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3條的規定。 11.一般來說,如未成年子女能與父母雙方都能保持良好和親密的關係,包括與不同住的父或母的緊密關係,這肯定是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當然,如有證據顯示如維持該緊密關係會令子女利益受損則除外。因此,就本案而言,法庭在考慮應否准許母親要求的額外條款時,是需考慮女兒的最佳利益。 12.從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可見,女兒與父親的關係良好和親密,完全沒有任何女兒抗拒父親的情況 (社會調查報告的第17段) 。女兒在與調查主任會面時表達與母親或父親一起時都同樣覺得開心,她亦希望能和之前一樣與父親見面和外出遊玩 (社會調查報告的第20段) 。 13.就有關父親體罰女兒而言,社會調查報告的第11段亦有提及。父親承認過往在女兒發脾氣打人時,他才會用手「打臀部」 去管教女兒,但強調力度不大,只是象徵式而不會令女兒受傷。父親表示有感女兒已日漸長大,他自2022年底已沒有使用體罰,亦承諾以後不再使用體罰。明顯地,社會調查主任已考慮過這些因素才作出探視建議。本席認為父親已明顯知道體罰並不是合適的教導女兒方法,他將來再採用這些方法來教導女兒的機會不大。 14.至於父親應否繼續參與社署安排的親子課程,本席原則上是沒有反對的。但問題是: 由現在至下次聆訊只有6星期,中間還有農曆年假期,在這麼短的時限內,要求社署安排和父親必須參與課程未必是一個可行的安排。因此,本席不會就這方面作出命令。 15.至於在探視期間女兒接送方面,一般來說,由父親親自接送當然是好的,但給予父親一些彈性,如他真的有困難親自接送,安排親人或傭工協助接送亦是無可厚非,因此,本席不打算就接送方面頒發進一步命令。 16.最後,就女兒探視是否不在祖父家中進行方面,從黎大律師的陳詞可見,這並非一定不可行的。本席明白女兒或有呼吸敏感問題,祖父亦有多年吸煙習慣,為謹慎起見,父親的探視暫時不在祖父家進行亦是可接受的。 命令 17.基於以上討論,本席頒發以下命令:
訟費 18.有關訟費方面,不作命令。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由謝延豐律師行轉聘黎學謙大律師代表 |
Cases cited in this judg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