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220/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陳振國法官.

Divor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Cap 179) – Separation – Intention to separate – Pandemic – Decree Nisi –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parties had separated since 21 October 2019 with clear intention to separate, and the pandemic did not interrupt the separation. Decree Nisi granted.

Legal issues: Intention to separate · Interruption of separation due to pandemic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Case No.FCMC 11220/2021[2023] HKFC 236
Court
Family Court
Date
Judge陳振國法官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FCMC 11220/2021

[2023] HKFC 23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1220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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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呈請人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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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 : 2023年 11 月 24 日
宣判日期 : 2023年 11 月 24 日(下午4:1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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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離婚呈請: 兩年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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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17年結婚。

4.雙方婚後沒有生育子女。

5.妻子於2021年11月3日以分居超過2年 (分居日期為2019年10月) 為基礎,呈請離婚。

6.丈夫收到離婚呈請後,存檔抗辯書 (日期為2021年12月16日) ,否認有關分居的指控。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7.妻子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 (2) (d) 節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11. 離婚的理由等

提出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的唯一理由,須為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11.A 就呈請理由而提出的證明

……

(2) 除非呈請人使聆訊離婚呈請的法院信納下列一項或多於一項事實,否則法院不得裁定該宗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

……

(d)婚姻雙方在緊接呈請提出前,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

……。」

8.基於以上的條文,妻子如要成功呈請離婚,她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在舉證過程中,她亦要令本席信納她在離婚呈請發出前,她已與丈夫分居超過兩年。

9.至於雙方是否分居,法庭需考慮他們是否有共同生活,這是基於《婚姻訴訟條例》第11C條:

「11C 釋義(第III部)

(1) 為施行本部,丈夫與妻子除非是在同一住戶共同生活,否則應被視為分開居住。」

妻子的證據

10.妻子於2023年9月18日存檔誓章,她的證據包括:

(1)  她與丈夫的婚姻是「為結婚而結婚」。本席相信她的意思是說雙方沒有感情的基礎。

(2)  婚姻維持了1年11個月(即由2017年11月21日至2019年10月21日丈夫回鄉下雲南照顧母親為止)。

(3)  在丈夫離開香港返鄉下時,雙方再次討論離婚的問題,當時丈夫表達不會勉強妻子,並主動將香港居所的鎖匙留下。

(4)  在2019年11月至12月間,妻子再次堅決向丈夫提出離婚,丈夫當時的說法是「巴之不得」,並形容妻子為 「一坨屎」,並威脅她說 「你不補償和賠償,你就拿命來」。

(5)  在丈夫離開香港後,雙方便沒有同居。無論在疫情期間,或在2023年1月8日香港與內地通關後,丈夫都沒有來香港。

(6)  基於以上分居超過2年的事實, 妻子要求法庭裁定婚姻已到了無可挽救的階段,並頒令離婚。

丈夫的證據

11.丈夫沒有根據法庭的指示在14天內存檔他的敍事誓章,但法庭收到丈夫兩份日期分別為2023年9月20日和11月12日的信件,丈夫說9月20日信件內容是他的主要說法,11月12日信件則主要用來反駁妻子的說法。

12.2023年9月20日信件內容比較冗長,丈夫的說法包括:

(1)  由於新冠疫情所致,妻子所提出分居2年的事實並不是正常的分居。

(2)  當時是妻子說要和他分開一段時間,並不是丈夫主動要求分居。

(3)  當丈夫返回老家後,新冠疫情爆發,兩地不能自由來往及受配額限制。

(4)  雖然在妻子要求離婚及爭吵時,丈夫曾說了一些氣話,他說 「當時只為斗氣爭嘴上高低不會去做。對此我鄭重向呈請人道歉深表歉意,也保證做到以後不再發生這樣的事情,…。」

(5)  丈夫為了挽回婚姻,曾尋求雲南婚姻家庭輔導室及其他機構的協助及調解。

(6)  丈夫對婚姻態度是認真的,妻子卻把婚姻看成兒戲,想離婚就離婚。

(7)  妻子在結婚後表現霸道,脾氣暴燥,對丈夫要求苛刻。

(8)  在2018年10月15日在四川旅遊時,妻子在爭吵後說給丈夫50,000元叫他同意離婚,但丈夫沒有同意。

(9)  妻子在2020年1月15日要求離婚後,並要求丈夫還款10,000元給她。

(10)  妻子在2019年11月21日再次提出離婚,說如丈夫不同意,她就省回之前所說的補償50,000元。

(11)  丈夫在最後的總述說: 「…以前她先提出來說過只要我同意離婚她就幫我辦理移民手續,補償我5萬元,把去林逸華律師行的2萬元給我這些都是她自己親口先提出來說的,有微信聊天記錄證明…」

13.2023年11月12日信件主要敍述了雙方以往的一些生活狀況,本席相信丈夫是想表達他們亦有相愛的一面。信中亦敍述了妻子的種種不是,包括人格分裂,心理扭曲等心理問題。再者,信中重複了一些先前的說法,當中主要的節錄包括:

「…21日天亮後她跟我說想和我分開一段時間叫我回雲南老家去照顧我媽 (19日就得知我媽摔倒骨折住院),並叫我回去把清嗓咳痰的咽炎治好,把她認為辦不好的幾樣東西改掉以達到她的願望和要求,否則就不要回去找她了。….我被她氣極了也回了一句“我也不想看見你”的氣話。…2019年10月31日她在微信上發信息叫我去民政局問下能否在內地離婚…。

…2019年11月21日她再次提離婚,並說我不同意她就把之前說補償我的5萬元省了划算,….我被她逼急氣暈了才說她是”一坨屎”的。

…2019年10月21日我按她的安排回到雲南老家照顧我媽,當時我媽倒腰椎骨折做手術病情非常嚴重…,太忙了所以就暫時把她催逼離婚的事先放一放。…

呈請人先提出我願意離婚後她答應幫我移民把戶口轉去香港。當時我想到我們的婚姻由一些小事小矛盾引起無原則性重大錯誤就沒同意,後來我見她一定要離我也難以挽回就請她幫我移民轉戶去香港後離婚,但被她的一些荒謬的理由拒絕了,其實這種辦法也是解決現在離婚爭執的一種方案,對作雙方都有好處。」

討論

14.就本案的客觀事實上來看,本案的雙方從2019年10月21日起開始分隔兩地,現時的主要爭議點則是這狀況是否可構成法律上的分居。本席認為法庭需就兩個爭議點作出裁決:

(1)  訴訟雙方或一方有否分居的意圖: 明顯地,丈夫認為雙方只是有言語上的摩擦,並不是很大的問題,他認為這並不構成法律上的分居。但本席亦需考慮妻子方面是否有分居的意圖。本席認為妻子的分居意圖是很明顯的。事實上,在2019年10月前,妻子已不只一次提出離婚這一議題。在2019年10月,當她叫丈夫離開香港返回鄉下時,亦有提出離婚這一議題,甚至在丈夫返回鄉下後,她仍叫丈夫去內地民政局查詢有關離婚的問題,因此,妻子要求離婚的立場明顯不過。如雙方事實上是分隔兩地,至少一方是有分居的意圖,就算另一方不同意,這亦可構成法律上的分居。

(2)  雙方的分居有否因新冠疫情的關係而中斷: 丈夫說由於疫情關係,內地與香港封關,並不是他不想來香港與妻子相聚,因此,雙方的分居應從通關後(即2023年2月6日)才開始計算。就這議題而言,本席信納妻子的說法,即雙方從2019年10月21日起開始法律上的分居,她對離婚或分居的意圖在其後沒有任何的改變,新冠疫情其後的出現亦沒有改變這分居的意圖或事實。事實上,在新冠疫情發生後,妻子仍有向丈要求離婚。最後,正如妻子所說,新冠疫情沒有完全斷絕兩地交通,如他們真想復合,這並不是不能做到的。因此,本席並不信納新冠疫情的出現是改變或中斷了雙方的分居。

結論及命令

15.基於以上分析及考慮,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信納雙方是於2019年10月21日開始法律上的分居,即到2021年11月3日離婚呈請提出時,雙方的分居已超過2年。本席亦信納這婚姻已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本席現頒發一個暫准離婚令。

訟費

16.妻子勝訴,但她不要求訟費,因此,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不作命令。

  ( 陳振國 )
區域法官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