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 對 李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FCMC 11220/2021 on BabelCite. This Family Court judgment before 陳振國法官.
Divorce – Matrimonial Proceedings Ordinance (Cap 179) – Separation – Intention to separate – Pandemic – Decree Nisi – The court found that the parties had separated since 21 October 2019 with clear intention to separate, and the pandemic did not interrupt the separation. Decree Nisi granted.
Legal issues: Intention to separate · Interruption of separation due to pandemic
Outcome: Decree Nisi gran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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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1220/2021 [2023] HKFC 236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區 域 法 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21年第 11220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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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案 書 ------------------- 1.這是一宗離婚呈請的審訊。 2.本席在判案書中將稱呈請人為「妻子」;答辯人為「丈夫」。 背景 3.訴訟雙方於2017年結婚。 4.雙方婚後沒有生育子女。 5.妻子於2021年11月3日以分居超過2年 (分居日期為2019年10月) 為基礎,呈請離婚。 6.丈夫收到離婚呈請後,存檔抗辯書 (日期為2021年12月16日) ,否認有關分居的指控。由於雙方在案件提訊時未能取得協議,因此本席將案件押後至今天進行正式的審訊。 法律 7.妻子現時的離婚呈請,是根據香港法律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第11條及第11A條 (2) (d) 節發出。本席現將有關的條例節錄如下:-
8.基於以上的條文,妻子如要成功呈請離婚,她要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而在舉證過程中,她亦要令本席信納她在離婚呈請發出前,她已與丈夫分居超過兩年。 9.至於雙方是否分居,法庭需考慮他們是否有共同生活,這是基於《婚姻訴訟條例》第11C條:
妻子的證據 10.妻子於2023年9月18日存檔誓章,她的證據包括:
丈夫的證據 11.丈夫沒有根據法庭的指示在14天內存檔他的敍事誓章,但法庭收到丈夫兩份日期分別為2023年9月20日和11月12日的信件,丈夫說9月20日信件內容是他的主要說法,11月12日信件則主要用來反駁妻子的說法。 12.2023年9月20日信件內容比較冗長,丈夫的說法包括:
13.2023年11月12日信件主要敍述了雙方以往的一些生活狀況,本席相信丈夫是想表達他們亦有相愛的一面。信中亦敍述了妻子的種種不是,包括人格分裂,心理扭曲等心理問題。再者,信中重複了一些先前的說法,當中主要的節錄包括:
討論 14.就本案的客觀事實上來看,本案的雙方從2019年10月21日起開始分隔兩地,現時的主要爭議點則是這狀況是否可構成法律上的分居。本席認為法庭需就兩個爭議點作出裁決:
結論及命令 15.基於以上分析及考慮,本席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下信納雙方是於2019年10月21日開始法律上的分居,即到2021年11月3日離婚呈請提出時,雙方的分居已超過2年。本席亦信納這婚姻已到了一個無可挽救的階段,因此,本席現頒發一個暫准離婚令。 訟費 16.妻子勝訴,但她不要求訟費,因此,訟費方面,包括所有保留的訟費,不作命令。
呈請人:親自應訊 答辯人: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