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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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條例第212章 [侵害人生罪條例] 第17(a)條

Cites 2 cases

Case No.DCCC 665/2023[2024] HKDC 521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Mar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C 665/2023

[2024]HKDC 5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香港特別行政區  
   
  莫振文 (第一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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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周燕珠
日期:  2024年3月27日
出席人士:  吳健華先生,為外判檢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文慧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Y S Lau & Partners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控罪: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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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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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條例第212章 [侵害人生罪條例] 第17(a)條

案情背景

2.許先生和第一被告是小學同學。2022年5月,兩人開始有錢銀瓜葛。

事件

3.2022年10月24日至26日兩天,兩人經過多次微信通話,內容關於第一被告付款給許先生的事宜,最終決定在10月26日,晚上23:45時,許先生在東大街37號與第一被告會面。

4.第一被告通知許先生將會乘坐一部Tesla汽車到達。

5.晚上23:45時,許先生看見第一被告坐在一部車輛的後座位向他招手。當停車時,許先生看見有四人下車,手上持刀,第一被告手持西瓜刀,另一人手持開山刀,向他跑來。許先生起跑時,跌倒在地上,七名人士包括第一被告在內,開始用刀攻擊他,包括他的頭部,許先生因此暈倒。

6.當警方到場時,地面有血跡和兩個黑色刀套,大約長一尺。

閉路電視片段

7.該處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i)  七人下車後,其中三名人士手持刀型物體,朝向許先生跑去。

(ii)  許先生跌倒在地上,七人襲擊躺在地上的許先生,他們不斷用拳頭和腳踼許先生的頭部和身體。

(iii)  其中三人包括第一被告,手持刀型物體,攻擊許先生,之後七人坐車離去。

拘捕

8.第一被告在2022年11月1日,被警方以“故意傷人"罪名拘捕。

9.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有拳打腳踢許先生,並且用刀背襲擊他。

(i)  第一被告因為許先生威脅他,要求$36,000,否則會傷害第一被告的家人。他的朋友建議用此方法來教訓許先生。

(ii)  當晚乘坐車輛前往目的地,他們合共有七人,司機是朋友。

(iii)  在車上,第一證人看見兩把刀。下車時,第一被告及他的朋友,各自拿了一把刀。

(iv)  第一被告承認踢了許先生大約三次,用刀背打了許先生三次。其他人踢了許先生一至兩次。

(v)  整個過程大約10多秒, 然後他們上車離去。

10.許先生的傷勢:—

(a)  左眉及左額各有一道四厘米的割傷;

(b)  雙手擦傷。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11.第一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12.第一被告現年26歲,10歲時跟母親及姐姐來港與父親團聚,在被捕前與家人同住。

13.第一被告曾任職裝修工人,地盤工人和廚房工作等。事發當晚的事情,是來威嚇許先生。第一被告承認案件涉及兩把刀及一把間尺,但是第一被告吩咐朋友,在事件中,不可用刀斬許先生,只可用拳擊腳踢來教訓許先生。

14.因此許先生沒有受到刀傷,他的傷勢是拳打腳踢所致。

15.被告對於犯下本案,深感懊悔,承諾日後不再犯案。

判刑

16.就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17.辯方呈遞 SJ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一案指出 “usual range of sentence for wounding with intent was 3 years to 12 years’ imprisonment.”.

18.辯方同意本案中有多個嚴重的因素:—

(a)  被告是主腦人物;

(b)  犯案時是有組織及計劃行事;

(c)  參與人數合共七人,包括被告在內;

(d)  當中涉及一輛車,可承載七名人士前往及迅速離開現場;

(e)  司機是被告的朋友;

(f)  同時涉及兩把刀;

(g)  現場有兩個刀套,長度約一尺,刀套一般套在刀鋒上,顯示刀鋒有一尺長;

(h)  許先生沒有預計第一被告所作出的行為,因此他毫無防範,或防衛能力,事發時根本手無寸鐵;

(i)  本席有機會在庭上觀看有關的閉路電視片段,該七名人士,不斷用拳頭和腳踢許先生的頭部和身體各部份。頭部是人類身體重要器官。被告手持刀型物體,不斷用該物件襲擊許先生。在攻擊期間,許先生倒在地上,沒有反應;

(j)  當所有人離去的時候,第一被告仍然手持一把刀,單獨返回倒在地上,沒有反應的許先生。辯方聲稱沒有證供顯示第一被告的目的。單看被告的動作,無可抗拒的推論,就是要對許先生再次下手,若然不是有一位女途人經過,許先生會再次受到第一被告的襲擊;

(k)  這一次群毆過程,大約23秒,襲擊程度相當殘忍;

(l)  從相片可見,許先生的左眉及左額各有4厘米的割傷。控方告知法庭,其中一處,需要縫五針;

(m)  許先生雖然即時出院,但臥在床上兩天,並且有嘔吐,他的傷勢必然與襲擊有關;

19.辯方在求情時,指出第一被告以刀背襲擊許先生,故此許先生的傷勢並不嚴重。可是行事之時,的而且確涉及兩把刀,倘若許先生反抗,第一被告及另一人所持的刀,可能會對許先生造成嚴重傷害。

20.許先生在是次襲擊中,沒有造成永久及嚴重傷害,是萬幸中之大幸。

21.本席在判刑時,考慮了以上因素以及辯方之求情,唯一對被告有利的就是認罪。因此本席採納三年九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減至兩年六個月監禁。

( 周燕珠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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