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莫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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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條例第212章 [侵害人生罪條例] 第17(a)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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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65/2023 [2024]HKDC 52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6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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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承認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條例第212章 [侵害人生罪條例] 第17(a)條 案情背景 2.許先生和第一被告是小學同學。2022年5月,兩人開始有錢銀瓜葛。 事件 3.2022年10月24日至26日兩天,兩人經過多次微信通話,內容關於第一被告付款給許先生的事宜,最終決定在10月26日,晚上23:45時,許先生在東大街37號與第一被告會面。 4.第一被告通知許先生將會乘坐一部Tesla汽車到達。 5.晚上23:45時,許先生看見第一被告坐在一部車輛的後座位向他招手。當停車時,許先生看見有四人下車,手上持刀,第一被告手持西瓜刀,另一人手持開山刀,向他跑來。許先生起跑時,跌倒在地上,七名人士包括第一被告在內,開始用刀攻擊他,包括他的頭部,許先生因此暈倒。 6.當警方到場時,地面有血跡和兩個黑色刀套,大約長一尺。 閉路電視片段 7.該處附近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拘捕 8.第一被告在2022年11月1日,被警方以“故意傷人"罪名拘捕。 9.在警誡下,第一被告承認有拳打腳踢許先生,並且用刀背襲擊他。
10.許先生的傷勢:—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11.第一被告以往並無定罪紀錄。 12.第一被告現年26歲,10歲時跟母親及姐姐來港與父親團聚,在被捕前與家人同住。 13.第一被告曾任職裝修工人,地盤工人和廚房工作等。事發當晚的事情,是來威嚇許先生。第一被告承認案件涉及兩把刀及一把間尺,但是第一被告吩咐朋友,在事件中,不可用刀斬許先生,只可用拳擊腳踢來教訓許先生。 14.因此許先生沒有受到刀傷,他的傷勢是拳打腳踢所致。 15.被告對於犯下本案,深感懊悔,承諾日後不再犯案。 判刑 16.就意圖而傷人罪的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 17.辯方呈遞 SJ v Hau Ping Chuen [2008] 4 HKLRD 673一案指出 “usual range of sentence for wounding with intent was 3 years to 12 years’ imprisonment.”. 18.辯方同意本案中有多個嚴重的因素:—
19.辯方在求情時,指出第一被告以刀背襲擊許先生,故此許先生的傷勢並不嚴重。可是行事之時,的而且確涉及兩把刀,倘若許先生反抗,第一被告及另一人所持的刀,可能會對許先生造成嚴重傷害。 20.許先生在是次襲擊中,沒有造成永久及嚴重傷害,是萬幸中之大幸。 21.本席在判刑時,考慮了以上因素以及辯方之求情,唯一對被告有利的就是認罪。因此本席採納三年九個月為起點,被告認罪,減至兩年六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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