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黎忠

Case No.HCMA 378/2023[2024] HKCFI 91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8 Feb 2024
Judge
Case Document
100%

HCMA 378/2023

[2024] HKCFI 9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2023 年第 378 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 2023 年第 2203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黎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慶偉
聆訊日期: 2024 年2月28日
判案日期: 2024 年2月2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24年4月12日

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和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他不服有關的裁決,現上訴其定罪。

控方案情

2.陸先生與被告人同住一所大廈。事發當日,身處家中的陸先生聽到有噴東西的聲音從屋外傳來,他打開大門,看見鐵閘外的上訴人正使用殺蟲劑噴向他的大門,並且逃走。陸先生於是打開電話拍攝功能跟著對方,指責對方噴他的處所。當陸先生追至後樓梯時,上訴人突然從其手持的膠袋內取出一把鐵鎚,揮向陸先生,打中他前臂,手機亦掉在地上。陸先生將拍攝所得的片段交予警方,並在審訊時呈堂作證。

3.及後,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和「毆打」罪拘捕上訴人。警誡下,上訴人表示:「我同佢素有積怨,所以咪用枝殺蟲水噴佢道門令道門甩色囉。之後我見佢追我,我咪拎把鐵鎚出黎嚇下佢囉。」

4.上訴人被帶返警署,並且由另一位警員錄取了一份會面紀錄。上訴人在會面中承認,由於陸先生經常滋擾他,所以他案發時用殺蟲水噴對方的門。期間,陸先生打開了門,所以上訴人立刻逃走。到達後樓梯,由於陸先生罵他,故取出鐵鎚打算恐嚇對方,但沒有打到對方。

辯方案情

5.上訴人無論就特別事項和整體事項均選擇保持緘默,也沒有傳召證人作供。

上訴理據

6.上訴人沒有呈交任何上訴理據,僅表示沒有做過。

討論

7.本席有機會看過拍得當日事發經過的片段,片段顯示事發經過與陸先生所描述爭執的過程吻合。

8.本席亦已閱讀過裁判官在裁斷理由陳述書內講及裁決的理由,就事實方面的裁決裁判官沒有犯上錯誤的地方。就法律方面裁判官的陳述亦正確。

9.上訴理據不足,上訴駁回。

(陳慶偉)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許熙晴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