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蔡國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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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Cites 1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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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040/2022 [2023] HKDC 175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1040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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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被告人承認了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 2.2022年7月15日晚上近凌晨,警員在沙田碩門邨見到被告人形跡可疑,於是截停他查問。經搜身,在被告人短褲的左褲袋發現一團紙巾,包裹著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8.9克可卡因的23.7克固體(證物1)。警誡之下,被告人表示是在旺角以港幣約20,000元向一個身分不詳的男子購買。被告人其後在警誡錄影會面表示知道證物1是可卡因。 3.控方指案中毒品是霹靂可卡因,估計市值港幣31,487.40元。 4.被告人有十三次刑事定罪紀錄,其中兩次是藏毒,一次是販毒。 5.代表被告人的侯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綱要及在庭上補充。他說被告人現年34歲,已經離婚,育有一女約9歲,本來與被告人同住,現在由外婆照顧。犯案之前,被告人職業是廚師,月入約港幣25,000元。 6.辯方大律師說本案最大求情理由是被告人選擇認罪,節省了法庭寶貴時間,顯示了他有悔意,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刑期扣減。 7.大律師指出販運可卡因的量刑指引案例,本案涉及18.9克可卡因,量刑指引是5至8年監禁。在數學計算之後,量刑起點是大約68個月。 8.辯方大律師以陳詞方式說部分毒品是供被告人自用,他說被告人有十六年吸食可卡因習慣,他的刑事紀錄證明了他曾干犯有關毒品的紀錄。而根據被告人指示,他每天服用可卡因份量為0.2至0.4克,需要花費500元購買可卡因,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能夠酌情因部分毒品自用而給予6個月的扣減,減低量刑起點,之後再給予認罪的三分之一扣減。 9.辯方呈交了被告人及一名社工所寫的求情信,被告人在信中說出種種壓力之下犯案的原因以及表達悔意。 10.販毒罪是十分嚴重罪行,上訴庭已經定下判刑指引。根據AG v Rojas[1]案及劉德明[2]案的判刑指引,販運10至50克可卡因者,判監5至8年。本案涉及18.9克可卡因,本席採納66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1.辯方求情說部分毒品是被告人自用,但是沒有具體說明多少是自用。以部分毒品自用為求情理由,必須要有證據支持,法庭不能夠隨意信納,否則會被濫用。被告人選擇不作供,當然這是他的權利,但法庭不能夠接納以律師陳詞為證據。雖然被告過往有藏毒紀錄與及有毒癮,但上次藏毒定罪已經是2015年11月,而他犯本案時間是2022年7月,相距超過6年。在本案,並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案之前是依賴可卡因及他服用份量是多少。被告人是在凌晨時分在街上被截停,身上沒有吸毒工具,沒有證據顯示他曾經向警方解釋部分毒品自用。而且毒品是在一團紙巾包裹著的一個膠袋內,而不是在不同的包裝。根據被告的說法,毒品價值20,000元,這是他近一個月的收入,他當時有家庭要照顧,實在難以負擔這價值的毒品。考慮了案中所有證據之後,本席不能夠接納部分毒品是自用之說,所以不會因此再調低量刑起點。 12.被告人認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刑期扣減。除此之外,並沒有其他減刑因素。 13.因為以上理由,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4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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