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張倪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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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66/2023 [2024] HKDC 58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86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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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控罪 1.被告人承認一項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的販運危險藥物罪。 2.相關的罪行詳情指,被告人於2023年1月19日(「案發日」),在新界屯門三聖街22051B號停車收費錶的泊車位(「涉案地點」)的一輛登記號碼為UW 9852的私家車 (「私家車」)上,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4.07克可卡因的4.43克固體(「涉案毒品」)。 案情 3.據被告人所承認的案情所示,警方於案發日凌晨2時39分看見私家車停泊在涉案地點。當時私家車左前車門打開,被告人坐在左前乘客位。警員看見被告人不停四處張望,及將手伸向車門下方有所動作。當警員走近,被告人忽然關上車門。警方其後搜查私家車,在左前車門儲物格內發現一個可再封膠袋,內有26個膠袋; 該些膠袋載有涉案毒品。被告在警方查問期間表示那些是可卡因毒品。他認識私家車車主,也知道對方沒有將車鎖上,由於他近日無家可歸,於是車主讓他在私家車內睡覺。警方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他表示,「啲可卡因我同人3,000蚊買返嚟,諗住200蚊一細包賣返出去」。 4.警方搜查被告,在他身上發現一部流動電話及現金港幣3,873元。 5.被告其後再於警誡會面中說出以下事情,包括:
被告人背景及求情 6.被告人過往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7.被告人現年24歲,未婚。他教育程度至中三。於2021–2022年前,工作為跟車工人,之後失業,靠家人支持及積蓄生活。 8.代表被告人的李大律師陳述,被告人在案發前時與家人同住,但因與家中父母有些爭執,所以離家出走。被告人在案發時因無家可歸,所以向朋友借該車輛給他渡宿,亦因為沒有家庭的經濟支持,所以鋌而走險為求賺取少量金錢,干犯本案。 9.被告人明白案件十分嚴重,辯方懇請法庭考慮被告人已經知錯,希望能盡快服刑後重新做人。被告人將會返回與家人同住,而且被告人也會回到父親的工程公司幫手,計劃進修相關學歷,學習一技之長,以回饋父親及繼續照顧母親。被告人希望法庭判刑可以從輕。 10.辯方亦呈上被告人親自撰寫的信件。 判刑考量 11.涉案毒品為4.07克的可卡因。 12.據相關的判刑指引,販運海洛英的量刑指引適用於販運可卡因,販運至10克海洛英或可卡因的刑期是2至5年監禁。 13.考慮到控罪的相關情節,大律師所作出的陳詞,本席認為38個月監禁的量刑起點乃恰當的。 14.鑑於被告人的適時認罪,他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5.經扣減後的刑期為25個月監禁。 判刑 16.被告人被判監禁2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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